通信人家园

 找回密码
 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短信验证,便捷登录

搜索

军衔等级:

  列兵

注册:2007-2-284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26-5-20 11:2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3、“资费专区”公示的套餐内容,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4、套餐公示均包含“有效期限”“上线日期”“下线日期”,这三个公示要素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提供服务的……时限”?
5、套餐公示的“下线日期”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公开作出的承诺”?

综上,运营商为什么可以随意修改"资费专区"中公示的套餐“下线日期”?



举报本楼

本帖有 30 个回帖,您需要登录后才能浏览 登录 | 注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版规|手机版|C114 ( 沪ICP备12002291号-1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GMT+8, 2026-10-2 23:14 , Processed in 0.142876 second(s), 17 queries , Gzip On.

Copyright © 1999-2025 C114 All Rights Reserved

Discuz Licensed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