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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 15:09: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搜狐观察

  2002年10月,华为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并且将本案的关键证据送交国家级权威鉴定机关进行鉴定,确定王志骏、刘宁、秦学军等人盗窃、使用华为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华为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三名犯罪嫌疑人先后采取了拘留、监视居住措施。2003年6月,经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依法将王志骏、刘宁、秦学军正式逮捕。

  8月21日,搜狐IT记者收到来自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新闻处正式发过来的对“原华为员工被羁押9个月”事件的回应,称原华为公司员工王志骏、刘宁、秦学军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律师分析“华为前员工被拘”案 保密协议是关键

  在获悉此消息后,搜狐记者随即跟此次被羁押的原华为员工的家属的代理律师——君都律师事务所的臧炜律师取得了联系。

  臧炜律师告诉记者,她已经正式受理了被羁押的原华为员工的家属的代理请求,主要是帮助代理人呼吁社会对此事的关注,希望引起更多的人,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注意。除了他们以外,由于三位原华为员工现在被羁押在深圳,因此代理人还专门委托了深圳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来处理有关刑事方面的事宜。

  当记者问臧炜律师是否也拿到并看过了被羁押的原华为员工的家属所写的那份《“华为前员工被拘事件”家属***》,臧炜律师表示她已经看过了,并对上面陈述的基本事实给予了肯定。

  据臧炜律师还透露,之前他们曾就此事向有关法院起诉,不过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起诉请求,并要求有关公安部门重新收集证据。到目前为止,该案件尚未转到当地检察院,什么时候能够开庭审理此案也不能确定。

  对此,华为员工被捕事件的几位家属通过代理律师向搜狐IT记者谈了他们对本案的想法和判断:“从6月17号我们的亲人被正式逮捕算起,已经2个多月了。而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逮捕以后的侦察羁押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以经过去了,公安机关还没有向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动向。而到目前为止,我们也没有收到任何来自公安机关的有关案情进展的材料和通告。由于第124条还规定了侦察羁押不最多不超够3个月的期限,因此我们希望并觉得案情应该在9月17日前有个明了的方向。”。

  羁押事件上升为商业斗争

  就在本案被社会高度关注的时候,却突然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三名被羁押的原华为员工原来是华为主要竞争对手UT斯达康的在职员工!”这是一位知悉内情的消息人士告诉记者的话。一场本来是涉及前员工离职后违反保密规定的案件也因为“重量级人物”UT斯达康的“及时”介入而变得更加的扑朔迷离!

  这究竟只是一场事关商业秘密的简单案件,还是一场经过精心策划的事关巨大利益的商业斗争?虽然记者现在还不能得出结论,但正在被逐步显露的各种蛛丝马迹已经表明,该事件远远不想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

  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原华为员工被羁押事件”已经引起了UT斯达康公司的关注,不过由于该事件目前涉及的还仅限于被羁押三人本身,所以UT斯达康暂时不会以公司的身份出面干预此事。

  而在记者给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一位副总经理致电时,该副总经理在简单听完记者对此事的描述后,先是表示此事不归他管,所以也不便说什么,然后告诉记者,媒体在关于此事的做法上应该慎重一点。当记者要求,是否可以提供华为了解此事的联系人电话,该副总经理表示,他先去了解一下情况,然后再给记者答复。几分钟后,该副总经理如约打来电话,但态度和语气似乎有明显变化。他对记者说,刚才是没有听清楚记者的描述,他本人对所谓的原华为员工被羁押9个月的事情一无所知,如果记者想了解情况,需要跟华为总部其他人联系,但他又以不知道华为公司谁负责解释此事为由,拒绝提供其他被采访对象。

  UT斯达康发表声明

  UT斯达康打破了沉默:8月25日,UT斯达康公司就“华为前员工被拘捕”事件发布正式的官方声明。UT斯达康表示:UT斯达康作为中国留学生创办的高科技上市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和尊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也很重视技术创新,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

  事件中涉及到的王志骏、刘宁等人于2001年在上海创办了上海沪科科技有限公司。UT斯达康于2002年10月16日与上海沪科公司达成协议,按合法程序收购其部分资产,而后王志骏、刘宁、秦学军以及部分原沪科员工自愿要求加入UT斯达康公司。2002年11月11日,以上三人搬至杭州。2002年11月22日,以上三人被佳木斯警方扣押,事先UT斯达康并未收到过任何警方的通知。

  目前此事件争议的事实部分(即在佳木斯发现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发生在UT斯达康与沪科公司达成部分资产购买协议之前,此事件与我公司没有法律关系,不会对我公司造成任何影响。

  我公司在购买上海沪科公司部分资产之前,邀请了国内外业内技术专家对上海沪科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法性和进行了严格充分的认证,并经过了严格的法律审核程序后,双方才达成协议。根据国内外专家的认证,我们认为沪科的产品和技术是创新的、自主开发的,与其他同类产品有着本质的不同。UT斯达康在此次部分资产的购买过程中,由于沪科公司的部分人员是华为公司的原员工,我们的遵循的第一准则就是收购涉及的技术和产品没有侵犯其他公司的知识产权。

  根据司法实践,知识产权争议多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高科技产品的知识产权纠纷,其解决应当建立在有效的证据和科学、严谨、公正的技术鉴定基础之上。在没有明确的证据和技术鉴定结论之前,将当事人进行拘捕而后再进行案件调查有悖公正合理的原则。

  事件发生后,UT斯达康公司曾主动与华为公司最高主管进行沟通。虽然华为方面表示此事与UT斯达康无关,但由于三人在被扣押10天前已成为UT斯达康的员工,我们对三人目前的处境极为担忧。

  根据我们掌握的事实,我们认为此三人是无辜的,对于三人家属呼吁此事尽快得到公正的解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表示充分的理解和支持,并愿意全力配合司法机关对本案的调查。

  随着中国高科技产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国家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和成熟。我们完全相信在政府以及各级司法机关的正确处理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客观的处理原则,此事件最终将得到公正的解决。

  目前这一案件正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搜狐IT将密切关注事态的变化、发展。

  附:搜狐IT收到的《“华为前员工被拘事件”家属***》摘要??

  我们是三名华为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家属,在此我们要向社会公开一桩华为公司一手制造的***??

  王志骏、刘宁、秦学军是原深圳华为公司传输部的高级技术人员。……2001年11月,在上海创办了上海沪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新一代的多业务光传输产品的技术研发。他们自主研发和创新的多业务光传输平台与以往传统的SDH产品有本质的区别,在设计原理和体系结构上有独到之处,得到专家好评。然而,就在他们准备继续向新高峰迈进时,一场灾难突然降临。在华为公司的一手策划下,王志骏、刘宁、秦志军于2002年11月在杭州被黑龙江佳木斯公安刑事拘留,拘留他们三人的理由是华为公司认定他们研发的产品与华为的产品“相似”,“侵害了华为公司的商业秘密”。从那时起到现在,没有任何的法院判定和审理,三人已被关押9个月,目前仍然在华为总部所在地深圳羁押。

  作为王志骏、刘宁、秦学军的家属,我们相信他们是无辜的,我们坚信他们无罪!

  ……

  我们认为他们是无辜的,退一步讲,即使有纠纷,这种商业纠纷也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民事法律途径来解决,而不是像华为这样以粗暴践踏人权和法律尊严的手段“维护”自己所谓正当的利益。当佳木斯警方在杭州先后拘留了王志骏、刘宁和秦学军时,作为他们的亲人,我们对他们的“失踪”一无所知……

  在我们的亲人被拘留后,我们家属没有得到通知。我们聘请的律师于2002年11月26日上午即96小时后正式向佳木斯警方提出会见的书面请求后,遭到百般推诿、阻挠,直至12月16日,仍未被安排会见。但是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华为通过佳木斯警方拘留我们的亲人涉嫌违反公安机关管辖权的规定。上海沪科开发光传输产品的地点,是上海市;王志骏、刘宁和秦学军等三人,当时的居住地,是浙江杭州市;黑龙江佳木斯警方凭什么来抓人?究竟有没有管辖权?……本案应该由上海或者杭州的公安机关处理。而佳木斯警方千里迢迢来杭州执行任务,是不是华为在导演?

  最令人不能容忍的是,我们发现华为的人不仅参与搜查了他们的住处,逼迫他们交出自己的技术资料,还直接违法参与了审讯。我们不禁要问:凭什么?沪科的技术凭什么要交给华为才能证明自己的清白?……

  我们再次声明,以我们对自己亲人的了解和我们的人格保证,我们坚信他们无罪!

  三名原华为公司技术人员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家属:

  王志刚、周华、王敏

  200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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