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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长春联通未经用户同意乱开业务,工信部投诉怎么写  [查看完整版帖子] [打印本页]

时间:  2017-8-19 15:26
作者: 19999999999     标题: 长春联通未经用户同意乱开业务,工信部投诉怎么写

没有其他处理意见就是长春联通公司处理大多数用户投诉的最终解释口径,狮子完全不会在意绵羊的想法,这句话用在运营商和用户最恰当不过,不论是老用户变更套餐还是遇到乱开增值业务等情况,比如我遇到的长春联通存在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向用户使用的套餐添加0元500MB定向流量,随意向用户使用的套餐添加用户不需要的业务,增加用户使用和查询套餐使用情况的辨别难度,却将定向流量以普通流量向用户进行业务展示,以免费定向流量的名义欺骗和误导用户使用省内通用流量产生高额流量费用的欺骗行为,增加了用户使用和查询的辨别难度,对用户的使用体验造成影响,容易误导用户产生额外流量费用。

起初长春联通否认私自开通业务的行为,解释口径是用户2012年买卡时自带的业务,用户表示可以提供办理业务的合同,长春联通给出第二种解释口径,公司批量添加的,集团用户批量开通,不给用户解释,理直气壮的说,给你造成什么影响了吗,你不需要可以取消,因为在他们看来不必给你解释,有电话录音。

对于通过长春联通提供的两种不同查询方式都是以普通流量的形式显示0元500MB定向流量,其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在用户消费过程中设置消费陷阱,存在以免费定向流量的名义欺骗和误导用户使用省内通用流量产生高额流量费用的欺骗行为,长春联通客服中心更是以我们的定向流量就是这么显示的,你可以下载手机营业厅或网上营业厅查询,手机营业厅不免流量,你们告诉用户了吗,查询使用情况是走流量的,我用的2G套餐,流量是10.24元/MB,没订购流量。

各位专业人士,本人使用的套餐与联通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受合同法保护,长春联通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向用户使用的套餐添加增值业务,变动添加套餐内容属于侵权行为,这样为了业绩考核乱开增值业务合理吗,还有将0元500MB定向流量以普通流量向用户进行业务展示,有误导和欺骗用户的嫌疑,是否合理,用户如何怎样投诉。




时间:  2017-8-19 18:29
作者: 海之绝恋

我也想知道,要是投诉转套餐问题我就有模板
时间:  2017-8-20 01:15
作者: wangmingze123

海之绝恋 发表于 2017-8-19 18:29
我也想知道,要是投诉转套餐问题我就有模板

什么模板?我想转日租卡。可以发过来一份吗?谢谢

时间:  2017-8-20 10:15
作者: 19999999999

海之绝恋 发表于 2017-8-19 18:29
我也想知道,要是投诉转套餐问题我就有模板

不投诉换套餐,乱开业务有没有模板。
时间:  2017-8-20 14:25
作者: 一团和气

你就笨死算了
时间:  2017-8-20 14:27
作者: 19999999999

一团和气 发表于 2017-8-20 14:25
你就笨死算了

咋地了
时间:  2017-8-24 21:02
作者: 海之绝恋

wangmingze123 发表于 2017-8-20 01:15
什么模板?我想转日租卡。可以发过来一份吗?谢谢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中国联通*市分公司,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不同意将原告手机号码……变更为“腾讯大王卡”资费套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电信在售资费方案的自主选择权;
2、请求判令被告将原告上述手机号码变更为“腾讯大王卡”套餐。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我入网联通,成为联通用户。2017年*月*日,我要求将所用资费套餐变更为被告公司推出的“腾讯大王卡”套餐,被该公司拒绝。我认为联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普通消费者对电信在售资费的自主选择权,要求被告将原告的资费套餐变更为“腾讯大王卡”套餐。理由如下:
中国联通与腾讯公司推出的“腾讯大王卡”套餐,属于联通公司公开销售的资费套餐。
根据有关资料,腾讯王卡(含小王卡、大王卡、天王卡,目前小王卡已经停售)是中国联通与腾讯公司共同开发的创新型型通信产品,产品资费主案由集团公司与腾讯公司共同设计,由腾讯公司在其自营渠道推广。中国联通集团公司负责营业与计费支撑,省级公司负责开卡配送、网络及售后咨询投诉服务。原告认为:
1、“腾讯大王卡”是联通公司的在售资费套餐。该卡的号段均属联通公司使用,联通公司负责套餐的设计、营业、计费、配送及咨询投诉服务。腾讯公司并没有提供电信服务的资质,仅仅参与了设计,并提供推广渠道。因此该套餐并不属于腾讯公司的资费套餐。
2、中国联通与腾讯公司约定,“腾讯大王卡”由腾讯公司在其自营渠道推广,并不在中国联通的渠道推广,刻意为联通老用户转入制造障碍。这不但不能成为联通公司拒绝老用户转入的理由,还应当追究其怠于履行“为用户选择适宜资费方案提供便利和必要帮助”义务的责任。
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四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3)《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信部清〔2006〕630号)》。
一、移动通信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在同一移动电话归属地内(俗称“移动电话本地网”),移动通信企业应保证本企业同一网络的原有用户,可以在不改变号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使用本企业的所有资费方案(已停止发展用户的除外)。
(4)《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182号)》
二、电信企业自主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方案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原则,考虑用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业务打包等多种资费方案供用户选择。资费方案结构应科学合理、简单清晰,方案中需列明资费标准、计费方式、对应服务等内容。对涉及用户基本通信需求的固定语音、移动语音、短信息、宽带等业务,电信企业进行打包销售时,必须另外提供包内单项业务单独的资费方案。鼓励电信企业为城乡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在同一本地网营业区(或业务区)内,电信企业应保证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对资费方案具有同等的选择权利。涉及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资费方案,应在执行前告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资费方案应在执行前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四、电信企业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中应包含资费标准、计费方式、对应服务和适用期限等内容。应充分尊重用户自主选择权,为用户选择适宜资费方案提供便利和必要帮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与用户约定的资费方案。在计费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标准准确计费,至少提供一种便捷的自助查询方式,供用户查询自身通信费用信息,确保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入网协议、变更协议、缴费单据等(证明原告系联通用户)
2、10010客服录音(证明联通公司拒绝老用户转入“腾讯大王卡”套餐,注意含有所使用号码、客服编号)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人: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参考资料:
(1)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回函(证明该局确认江苏联通的腾讯小王卡不支持老用户转入的行为,限制了用户对电信资费方案的自主选择权)
(2)2017年5月1日江苏卫视“公共新闻频道”“政风热线”节目节选(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耿力扬在节目中证实,中国电信禁止老用户转入新开发的“嗨卡”套餐,违反了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端午期间,我缠着学习法律的同学写了起诉书,供大家参考。我个人还想做几点说明:
1、我并不是想黑联通。实际上我很肯定联通和电信最近提速降费的举措,腾讯王卡、冰淇淋套餐很受欢迎。在肯定他们进步的同时,对其不足和违法的地方仍然需要指出来,毕竟我也希望自己的联通老卡能转入该套餐,呵呵。此行为并非仅针对联通一家,我是希望能引起三家电信运营商的重视,毕竟老用户才是最忠诚的、最值得珍惜的。
2、到法院起诉起效最快。起诉后,除非原告撤诉或者与被告调解结案,法院都会给出明确裁判。如果在运营商内部或到工信部投诉,很可能被列为无理投诉、重复投诉,而石沉大海。
3、到法院起诉没有想像的复杂。到法院立案庭起诉时,提交起诉书中所列证据,等候法院开庭通知就行了,不会浪费很多精力。而且此类案件不涉及财产分割,不会按照比例收取诉讼费,只会按件收取,不会构成费用负担。
4、不要被联通公司的威逼利诱给打败。本案胜诉概率很大,起诉后联通公司势必会通过各种途径威逼利诱,我们一定要不为所动,本案的判决可能造福大批老用户。前几天还看到报道《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因信用卡全额计息起诉银行,不接受调解坚持等判决 》,我相信这个主持人不是在乎那几百块的利息,只是想争个理,我们也要坚持住自己的信念。
5、关于本人的起诉问题。我目前不在号码归属地工作,大约半年后才回去。我正在打听,是否可以通过邮寄方式起诉。所以对我有怀疑的人可以停止YY了,毕竟我还找同学写起诉状,为大家想办法。你作为老用户,为大家做了什么呢?
6、起诉书附件2的视频的下载地址:v.jstv点com/a/20170501/1493641843941.shtml
7、起诉书和说明采纳了很多网友的观点和资料,一并表示感谢

时间:  2017-8-24 21:02
作者: 海之绝恋

wangmingze123 发表于 2017-8-20 01:15
什么模板?我想转日租卡。可以发过来一份吗?谢谢

举报人:
身份证: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被举报人:
举报事实:
号码**想转换到资费比较优惠的大王卡套餐。可以电信公司客服人员答复说此套餐只能新用户入网,老用户不能转入。
举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二、《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信部清〔2006〕630号。一、移动通信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在同一移动电话归属地内(俗称“移动电话本地网”),移动通信企业应保证本企业同一网络的原有用户,可以在不改变号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使用本企业的所有资费方案(已停止发展用户的除外)。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182号第四条应充分尊重用户自主选择权,为用户选择适宜资费方案提供便利和必要帮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与用户约定的资费方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电信公司明知道国家明文规定用户有自由选择套餐的权利,但是确采取声明公告的形式对用户做出了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举报要求:本着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维护好电信市场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要求**电信公司给本人**手机套餐转换到资费适合本人的套餐上。
2)要求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示
就按照上面的法规先打客服电话,态度严厉一点,会给你转的,然后复制上面的法规到工信部投诉
客服电话:10010

时间:  2017-8-25 00:53
作者: alfchin

如果是未增加你的义务或者减损你的权利的合同变更,可以视为赠予,不需要双方达成合意。
不然按这样取消漫游费还得一户户协商过去?
但是如果流量提示故意混淆赠送的定向流量,可以视为引人误解的虚假信息,举报走起
时间:  2017-8-25 11:25
作者: 19999999999

本帖最后由 19999999999 于 2017-8-25 11:26 编辑
alfchin 发表于 2017-8-25 00:53
如果是未增加你的义务或者减损你的权利的合同变更,可以视为赠予,不需要双方达成合意。
不然按这样取消漫 ...

谢谢,查询方式完全可以视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时间:  2017-8-25 11:25
作者: 19999999999

alfchin 发表于 2017-8-25 00:53
如果是未增加你的义务或者减损你的权利的合同变更,可以视为赠予,不需要双方达成合意。
不然按这样取消漫 ...

谢谢,查询方式完全可以视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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