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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4 18:09:1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从小米与中兴通讯专利生诉讼案中看中兴通讯转让专利的不透明不规范。
早先3月30日另外一起涉及中兴通讯转让专利给NPE——Advanced Standard Communication LLC的案件中,小米请求法院责令原告在裁定送达后2周内提供60万欧元诉讼费用担保,但是原告则认为担保应不高于20万欧元,期限不少于8周。
最终,法官裁定的担保是30万欧元。
小米主张,原告的财务状况令人严重担忧,法院作出的费用裁定可能完全无法执行。例如,原告的整体公司结构与财务状况不透明。根据Orbis数据库、特拉华州登记信息等公开数据,可认定原告无有价值资产、无明显财务储备,是为匿名股东操控、以专利牟利的空壳公司。原告财务状况、股权结构均无公开信息,未提交年度财务报告,成员信息不可查。登记注册代理机构Harward Business Services Inc.为第三方代办机构,仅用于设立特拉华州 LLC。信头所列地址为 Regus 公司提供的服务式虚拟办公室,原告无实体办公场所。
原告唯一潜在无形资产为成立后不到两周即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专利,专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变现能力及变现程度均不明确。据被告所知,原告无许可费收入来源。此外,原告已在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对被告提起两起额外专利侵权诉讼,并在统一专利法院及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对其他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进一步引发对其财务能力的担忧。
对此,原告ASC则表示,被告的担保申请无事实依据。被告未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费用存在无法追偿的严重风险。原告主张,LLC 为常见公司形式,不能据此支持被告主张;股东身份未知亦不相关。原告拥有高价值全球专利组合(62个专利家族),第三方独立研究将其专利组合列为全球最具价值5G专利家族之一,价值远超潜在费用请求。被告关于专利转让可能无效的主张纯属无依据猜测。数据库摘录未显示原告财务状况存在任何问题,被告自行提交的材料显示原告状态良好、无欠税。原告的商业结构与营业地址不会引发任何质疑。仅因被告未证明其主张具有合理依据,费用担保申请即应驳回。此外,被告已以银行保函形式向原告提供FRAND担保,该担保及原告对被告的FRAND许可费债权远超被告对原告的潜在债权,且部分已由被告自行提供担保,故被告费用不存在无法追偿的风险。
从文中看出中兴通讯向成立不足两周的公司转让了62个专利家族高价值专利,此公司股东末明,交易方案未明,每年投入几百亿研发的投入获得的专利转让是否损害了小股东的权益未明!(数据来自微信公众号陆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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