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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8 12:18: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到底是福是祸?
近日,有自媒体爆出工信部组织“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评审”的消息,由于相关信息模糊不清,引来业界各种五花八门的评论。有的称之为基础运营商噩耗,有的称之为互联网业界喜讯。实际上,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的建设规划,相关部门已筹谋许久。

想要搞清楚这一事件,就必须了解中国互联网交换中心的前世今生。互联网数据交换不是什么新事物,它实际上早已经是一个蓬勃发展的业务领域了,除了公办的互联网交换中心,还有若干“民办队伍”在“半地下”进行小规模的互联网数据交换。

在我看来,此次的“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更像是国家队要收复失地。

如果“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建设不能充分征询业界各方意见,合理设置建设方案,那么这一建设项目不会成为基础运营商的噩耗,更不可能成为互联网业界喜讯,反而有极大的机率成为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界的噩耗。

这一点从工信部32号文的执行效果就可见一斑,32号文之后,大多数从事专线类业务以及VPN业务的企业基本都半死不活了。在我看来,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的规划恐怕与32号文所强调的“行业规范”也不无关系。

一、什么是互联网交换中心

互联网交换中心不是什么新事物,不同的运营商之间想建立连接,要不然是两家不同的运营商之间建立直连电路互联,要不然就是众多运营商之间通过互联网交换中心(Internet Exchange Point)实现网络互联。连接方式包括:

路由转发(IP Transit)一般指影响力较低的网络运营商通过更高层级的运营商将自己的AS号码和IP地址广播到整个互联网,一般而言需要支付较高的带宽购买费用;

对等互联(Peering)一般指网络影响力相当的运营商之间建立的免费对等互联,互相共享网内内容、保障两个网络间的通信,同时在降低绕行较高层级运营商网络流量的同时降低网间结算成本。因各自网络层级不同的原因,在少数情况下也有付费对等互联的情况发生。

21世纪初,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即已经建设了互联网交换中心(通管局代管),供不同运营商之间实现网络互通和流量交换,后来又在多地新建。互联网交换中心的职责包括:负责互联网骨干网数据交换,协调各互联网骨干网的路由策略问题;对通过交换中心的各互联网骨干网间的数据流量进行监测与统计;对各互联网骨干网网间互联的通信质量进行监督,配合电信主管部门解决各互联网间的通信质量问题;负责交换中心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代理维护各互联网骨干网在交换中心内的通信设备,协助互联单位解决通信故障;根据电信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计算网间互联费用,保证互联各方合理的经济利益,促进各互联网间的有效竞争;协助电信主管部门协调各互联网间发生的互联争议。

因电信、联通网络的垄断性质,根本不愿意与其他运营商对等互联,所以这些互联网交换中心长期以来一直都是半死不活,名存实亡。三大运营商基本都是采用直连链路模式而非交换中心模式,其他小型运营商则只能通过电信、联通购买IP Transit服务实现互通。而BAT等互联网公司也基本都通过BGP模式与各大运营商互联(三大运营商收取高额BGP带宽费),相比通过三大运营商覆盖中小运营商用户,互联网公司更愿意通过各种民间的小型IX与中小运营商直接交换数据,降低双方带宽成本、提升用户体验,这个就是业内的“IXP”业务。

二、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会如何经营

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不会走原来的老路,只汇聚基础运营商进行数据交换,一定会将大型互联网企业、云计算企业、各类大流量的增值服务商纳入交换主体。

互联方式,实现完全免费的对等互联,对于基础运营商来说肯定是不愿意,要去抵制的。互联网交换中心解决了一点接入多点联通的问题,实际上意味着互联网企业及增值服务企业可以降低网络带宽成本,同时也意味着基础运营商减少了收入。基础运营商就必然会采取各种方式进行抵制,包括交换中心端口流量大小,甚至传输线路资源恶意垄断等等。

未来的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由谁来经营管理,如何经营管理,这些都至关重要。从目前的相关信息看,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估计是经营主体的设计模式,但是按照中国电信行业现状看,纯粹的事业单位或者纯国企经营机制恐怕都难以承担此重任。

海外的互联网交换中心一般都由独立的第三方建设运营,有非盈利性的(如香港中文大学运营的HKIX),也有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如AMS-IX),共同的特点是中立性和独立性,不受任何一家电信运营商的控制和制约

目前要找到这样独立的第三方很难,通信主管部门占主导角色或者类似中国铁塔的模式都不可行,这类模式根本无法保证独立性。

三、“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筹建背后或隐藏下一波整顿

    从目前的行业现状来看,我们很难对“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抱有太大的期望。关键原因就两个:一是三大基础运营商的全牌照业务运营;二是三大基础运营商与通信主管部门的密切关联关系。

    国际上的一般惯例,为了避免基础运营商恶意利用资源优势和垄断地位打压增值服务企业,往往会限制基础运营商从事增值电信业务。但是,中国的三大基础运营商却都是全牌照运营,不仅做基础电信业务,还做增值电信业务。而且在做增值电信业务时,往往利用基础资源的垄断优势和价格优势打压竞争对手。

    如果基础运营商鼎力支持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那么必然会导致基础运营商相对于增值电信服务企业的成本优势及资源优势大幅缩减,在三大基础运营商全牌照业务运营的情况下,不要妄想这会发生。

    其次,就是通信主管部门的非独立性。通信主管部门与三大基础运营商之间的关联众所周知,从工信部32号文的具体执行效果就能略知一二。以跨境数据通信业务为例,按照相关部门的违规行为整顿规范,要求原从事跨境VPN业务的增值服务企业只能做集成服务提供商,必须向基础运营商提交客户名单及线路、合同情况,并交纳相关比例的费用。

这样做了之后是什么结果?现在基础运营商开始按照客户名单直接找上门,要求客户撇开增值服务企业直接与自己签约。这种情况目前已经愈演愈烈。

    未来,如果“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是“公办”的,它要想做得好,那么最快速的办法是什么?很简单,就是打击民办的“IXP”业务。将该业务直接划归基础电信业务分类,进行市场整顿。

对于电信及互联网产业的广大从业者来说,到底期待一个怎样的“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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