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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30 14:40: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就此开启“民法典时代”。总则共206条,被称为“民事权利的百科全书”,将影响每个中国人的生活。“我们很多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用到刑法或者其他专门法律,但是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民法。”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曾如此评价《民法总则》的意义。

10月1日国庆节,还有一部重要法律实施:《国歌法》。根据该法规定,国歌的播放场所有讲究,奏唱不能歪曲,歌词、曲谱不能篡改,否则将面临处罚。

而在网络世界,于10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不论发帖、回复、留言,哪怕是发弹幕、表情和标点符号,均要求实名认证。对于普通网民来说,对个人言论负责的意识需要加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起步年龄降至8周岁
民法总则的内容不仅贯穿人的一生,还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
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意味着,权利从妈妈的肚子里就开始拥有。

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民法总则的变化之一。此前,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实施后,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的行为,比如自行购买铅笔、本子以及其他小额日常用品等,并承担其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其行为一旦超出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比如,花费数额明显过大、支出购买非常规生活用品以及进行商事等行为。

“好人法”条款鼓励见义勇为
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被称为“好人法”。它直面当前的社会问题,在立法讨论时,就备受关注。

近年来,因诚信缺失和保障不力,不敢见义勇为、不敢做好人困扰着人们。倒地的老人你敢不敢扶?民法总则在立法过程中,表明了立场。

为鼓励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引发了热烈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振超曾建议删去“除有重大过失外”这一表达。他认为,应当让老百姓知道见义勇为是可以义无反顾去做的事情,而不是这件事做了还得担心要承担什么责任。

从2016年12月到2017年3月,民法总则(草案)第184条经历了3次修改。3月14日下午,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民法总则草案中见义勇为这一“好人法”条款,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

驾考新规:“史上最严”?
经公安部批准,新版《驾驶人考试内容与方法》(GA 1026)等行业标准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驾考新规调整的细节涉及每个考试科目。澎湃新闻留意到,新规突出安全文明行车、典型违法行为认知等内容的考核,许多考试项目增加时间限制,直接评判为不合格的驾驶操作也明显增多。

它被一些学员吐槽“史上最严”驾考。澎湃新闻疏理对比发现,新规中,需要小心挂科的项目包括:倒车入库限时210秒,超时挂科;侧方停车限时90秒,超时挂科;绿灯亮后前方无其他车辆、行人等影响通行时,10秒内未完成起步的,直接挂科;过路口不主动避让行人,直接挂科;下车开门前不回头看、停车离路沿过远,直接挂科;转向不打灯、打灯少于3秒即转向,直接挂科。

新的驾考评判标准还增加了对超车内容的考核。其中规定,超车前,不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后方和左侧交通情况并回头观察确认安全的,不合格;时机选择不合理、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未回头观察被超越车辆动态的,未与被超越车辆保持安全距离的,都属于不合格。在没有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一条行车道的道路上从右侧超车的,不合格。

此外,在科目三“起步”考核项目中,新版规定“起步前,未观察内、外后视镜,回头观察后方交通情况的”,不合格;变更车道时,控制行驶速度不合理,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不合格;停车后,车身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或者人行道边缘超出50厘米的,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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