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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9 09:12: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江西移动2016至2017年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服务集采协议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2016至2017年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服务集中采购方面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称“本协议”或“本集采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一) 甲方选定乙方承担2016至2017年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服务,并与乙方签订本集采协议。乙方依据标段二(骨干汇聚+接入+宏基站施工)的中标结果,按照甲方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的约定与甲方签订本集采协议,并根据该集采协议向甲方提供2016至2017年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服务。上述施工服务范围包含甲方骨干汇聚层传输设备、接入层传输设备、宏基站设备和室外型WLAN(含天馈线)、及相关电源配套设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服务等。具体施工地点、施工内容及与施工项目相关的事项由附件一江西移动2016—2017年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项目通用合同条款,及各标段所在地市甲方分公司与乙方签订的专项合同(见附件二2016—2017年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专项合同)予以确定。
(二) 在本集采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甲方在集中采购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 本集采协议签订后,甲方均有权根据实际的工程项目需求对采购规模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范围、工程项目等以甲方公司提出的内容为准。本集采协议是对甲乙双方2016至2017年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服务项目合同关系的整体性、框架性的约定,甲方在本集采协议中并不承担向乙方支付酬金或费用的义务。
(四) 本集采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实际的工程项目需求向乙方购买全部或部分施工服务;乙方同意按照本集采协议中与甲方达成的全部价格、条款和条件,以同等水平向甲方提供施工服务。
(五) 本集采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甲方分公司与乙方就具体工程项目签订的施工专项合同均适用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条款;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六) 在提供施工服务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致使通信设备安装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因乙方泄漏保密信息或业务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入选供应商的资格,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七) 本集采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本集采协议,并且不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或成本。
(八) 甲方有义务就具体采购项目协助乙方对采购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进行澄清。
(九) 甲方各地市分公司根据【中国移动江西公司通信工程合作单位后评估管理办法(暂行)】(见附件五,若甲方对该办法有修改,将按修改后的办法执行)的要求,按月度对乙方进行打分评估,并对工程管理水平、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等方面提出评定意见,作为甲方评定乙方的参考依据,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乙方在下一年度的合作级别。
1、甲方各地市分公司可根据区域内乙方月度考评结果,对乙方的份额进行调配。原则上调配方式是根据乙方考评结果的排名与初始份额分配量的大小关联,如考评结果排名第一的在下次工作量分配时,应分配与排名相对应的工程量。具体调配原则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连续2个月乙方考评结果低于60分的,甲方及其甲方各地市分公司可将其30%~50%的市场份额平均分给考评结果在90分以上的其他合作单位,如没有90分以上的,可平均分配给80分以上的其他合作单位。
3、连续3个月乙方考评结果低于60分的,甲方及其甲方各地市分公司可终止与乙方合作,乙方三年内不能参加甲方所有项目的投标;同时乙方的中标份额平均分给考评结果在90分以上的其他合作单位,如没有90分以上的,可平均分配给80分以上的其他合作单位。
4、若乙方放弃中标或第一季度考核前主动退出或实施过程中被考核出局,则扣除乙方已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十) 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供应商的管理办法。
(十一) 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详细的公司资信材料及符合要求的服务。
(十二) 乙方在本集采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拒绝与甲方签订施工专项合同或拒绝履行上述合同。
(十三) 乙方应承诺在当本期工程实际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时,保证所提供的价格折扣系数水平、服务等方面的各种优惠条件不变。
(十四) 乙方在该省、区、市中标后,由当地的甲方按照中标结果进行统一分配,不可选择地区、区域,不可拒绝签订及履行合同。
(十五) 乙方承诺按照甲方技术规范书要求提供施工服务。
(十六) 乙方承诺,根据国家“营改增”相关安排,在甲方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后,乙方将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税务法规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总价不变,因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产生的相关税务成本将由乙方自行承担。
1)如因当地税务机关征管规定等原因,乙方确实不能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承诺在邮电通信业实行营改增后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乙方主管税务机关未将其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业务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乙方应承诺其业务被主管税务机关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后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七) 乙方在接受具体建设任务后,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全面反映建设预期目标的技术需求及其他相关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十八) 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十九) 乙方对甲方委托的建设任务的质量和进度承担最终责任。确因乙方的过失,致使建设任务质量、进度与本协议及其施工专项合同内容不符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十) 乙方应为甲方配备具有较高专业水准、丰富从业经验、勤勉尽责的专门项目团队,完成甲方的工程建设任务。
(二十一) 乙方保证对提供给甲方的服务享有合法权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对不便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权利等)。否则,乙方将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十二) 本协议有效期间,乙方经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资格(质)如发生变更,或机构变更、相关人员变动、歇业、停产、转产等情况,应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二十三) 乙方应当独立提供施工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分包。
施工服务费取费标准
乙方中标价格如下:
序号
标段
中标价格(折扣系数)
1
 标段二(骨干汇聚+接入+宏基站施工),份额:7%骨干汇聚+接入+宏基站:抚州(金溪、资溪)+宜春(樟树、上高)+萍乡(湘东+城西)
 25%
本集采协议的工程预算上限金额为人民币42000000元(金额大写:肆仟贰佰万元整),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各分公司的工作量及施工费用最终结果以由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组织的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及甲方或甲方分公司审计部门审计的结果为准。
施工服务费用按照《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工信部规[2008]75号)文和《无源光网络(PON)等通信建设工程补充定额》(工信部通[2011]426号)文发布的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编制方法等为取费标准。具体如下:
Ø 施工协调费若发生在预算中不再单独计列,乙方免费提供,包含于乙方的施工报价中。
Ø 二次搬运费若发生在预算中不再单独计列,乙方免费提供,包含于乙方的施工报价中。
(二次搬运费定义:因交通道路条件较差使得运输车辆难以直接到达指定地点,而进行第二次或多次的转运所需的费用)
Ø 设备、材料承运费在预算中不再单独计列,乙方免费提供,包含于乙方的施工报价中。
(设备、材料承运费定义:由投标人负责从移动库房运送至施工地点所需的费用)
Ø 乙供材料费若发生在预算中不再单独计列,乙方免费提供,包含于乙方的施工报价中。
(乙供材料定义:除已纳入中国移动一级集中采购、二级集中采购目录及地市公司已自行采购的产品之外的工程材料)
Ø 不计取施工队伍调遣费,包含于乙方的施工报价中。
Ø 大型施工机械调遣费不单独列支,由乙方在报价折扣中予以统筹考虑,临时设施费的费率按6%计取。
Ø 规费、税金、安全生产费、补偿费不计取折扣。
Ø 勘查设计费、建设工程监理费、工程招标代理费、工程测绘费、工程审计费不计入投标报价及结算工程款。
Ø 合同结算价计算方式为:
施工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材料费-规费-税金)×投标报价折扣系数×新疆地区调整系数(只限定新疆标段)。
合同结算价=施工费+材料费(若发生)+规费+(施工费+规费+材料费)×税率+安全生产费+表五其他有关费用(若发生)。
最终合同价款以审计单位的竣工审计定案价为准。
如果最终经审定确定的工程量与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有差异,投标报价折扣系数不作调整,据实计算工程量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二十四) 因乙方原因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取消其入选供应商资格,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二十五) 乙方的相关资格(质)被授予机关降级或取消的,甲方有权取消其入选供应商资格,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十六) 在集采协议有效期内,若乙方的企业资质证书到期,且未取得通信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含电信工程专业)(或未取得其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可以承接本次采购施工工作的资格(质))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停止所有未完工程的施工活动,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十七) 在集采协议有效期内,若乙方的企业资质证书到期后,已取得通信工程施工资质(含电信工程专业)(或其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可以承接本次采购施工工作的资格(质))的,分配其资格(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对于其资格(质)等级无法施工的工程,若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则需重新招标。若是非必须招标的项目,则直接分配给其他有资格的中标人,分配比例为其余中标厂商的初始分配比例的相对比例。
(二十八) 乙方拒绝签订甲方的采购合同或拒绝与甲方及甲方分公司签订专项合同或拒绝接受甲方的采购订单和建设任务的,甲方有权取消其入选供应商资格,并取消甲方下一期该服务的招投标活动,另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十九) 经证实乙方因停产、转产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能够满足甲方需求的服务,甲方有权取消其入选供应商资格,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十) 在甲方与乙方签订本集采协议前,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40万元人民币整。乙方拒绝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取消其入选供应商资格,并取消甲方下一期该服务的招投标活动,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十一) 乙方未按本协议及其附件或甲方及甲方分公司专项合同及其附件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乙方应承担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甲方及其分公司有权视违约情况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甲方及其分公司亦有权从最近的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充抵违约金。合同应付款、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及其分公司损失的,乙方还应向甲方或甲方分公司另行支付。
(三十二)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取消其入选供应商资格,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述所说“分包”及“转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将上述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乙方的关联公司、控股公司或子公司等。
(三十三) 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三十四)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三十五) 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十六) 乙方未按约定开具、送达发票的,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2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服务的采购活动。
(三十七)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2)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3) 乙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将不予退还;
4) 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在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服务的采购活动。
(三十八) 乙方违反保密约定,故意或过失泄密的,除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泄密行为,减小泄密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施工专项合同工程预算价5%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损失的,泄密方还应予以赔偿。同时,甲方还有权根据泄密造成损失的大小,单方解除本协议。
  争议的解决
(三十九) 甲乙双方应及时相互通报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问题,及时磋商解决办法,由于延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四十) 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协议,由于任何一方过错使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十一)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十日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受损失方自行承担。
(四十二) 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发生争议之日起30日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生效
(四十三)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使用本人的签名章并且加盖各自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的,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持续至【2017】年【12】月【31】日。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或其上级单位公布了有关本协议施工服务的最新集中采购结果,则本协议至该最新集中采购结果公布之日终止。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或其上级单位没有公布有关本协议施工服务的最新集中采购结果,则本协议到期后自动延续壹年。在本协议自动延续期内,如果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本协议有效期终止:
1)甲方或其上级单位公布了有关本协议施工服务的最新集中采购结果的,则本协议至该最新集中采购结果公布之日终止;
2)甲方提前15日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的,则本协议至该通知载明的终止日期当日终止。
  协议终止与合作关系解除
(四十四) 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等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提出终止协议,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须在收到该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给予确认,双方解除合作关系,乙方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回函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十五) 双方协议终止合作关系,不影响尚未履行完毕的施工专项合同或采购订单的效力。
  协议变更
(四十六) 本协议可以修改或补充。其修改或补充内容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书面补充协议上签字或使用本人的签名章并加盖各自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的,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的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条  其他
(四十七)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与本协议相矛盾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四十八)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四十九)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包含以下附件:
附件一:江西移动20162017年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项目通用合同条款
附件二:20162017年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专项合同
附件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附件四:施工安全生产承诺书
附件五:中国移动江西公司通信工程合作单位后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下无正文)

甲乙双方签署: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方: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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