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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6 13:39: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国机房资〔2023〕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劳资部门: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2023财政预算年度(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请各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相关规定,确定每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将职工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2023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1884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32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23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单位可自主选择。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一)及时传达布置。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向所属单位传达布置相关工作,并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归口管理范围的单位和职工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二)倡导网上办理。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平台办理月缴存额年度调整。确需到业务经办网点办理的,可提前预约、错峰办理。(三)完善基础信息。资金中心将开展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单位和职工基础信息是否准确将影响信用评价。请各部门准确填报单位性质、单位层级、通讯地址、经办人联系方式、职工身份信息等重要信息。基础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更新。(四)确保按时完成。以财政预算年度为缴存周期的单位,应在完成12月份正常汇缴后,开展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工作,并于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资金中心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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