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计文件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 总体要求 1. 设计文件审核工作是设计质量体系的核心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设计人员及审核人员应引起足够重视,切实贯彻落实有关规定。 2. 设计文件原则上应经过全部审核流程方可出版。审核流程依次为初审、复审和终审,分别代表项目组、专业部和公司三级审核。 3. 根据竣工资料或建设单位明确意见编制的特殊设计文件,可以在审核意见表中注明并直接送交终审。 4. 审核流程中应避免由项目组成员承担实际审核工作。设计文件中标明的审核人不得与被审核内容的承担人冲突。 5. 审核人员应根据要求予以如实记录审核意见。有A级问题的设计原稿,应予以重点存档。 6. 审核意见应简要、清晰,便于理解。对于同一批次设计文件中存在的同一问题,如不便于重复描述,可以简化处理,注明参阅其中某个代表性设计文件的审核意见。 7. 参与初审的设计人员,原则上不应低于7岗,复审终审的设计人员,原则上不应低于9岗。 8. 审核人员中,应根据审核流程的要求对审核意见中的修改情况予以复核签字。 9. 设计人员应妥善保留原始勘测资料,供审核中查阅、核对。 10. 工程项目尤其是重点工程项目应严格依据质量体系流程,完成设计前期方案及设计方案等重大问题的预审核,避免在设计文件审核中出现重大问题。 11. 前期工作应为后续工作留有充足的时间;在交付下一流程时,相关负责人应主动、客观地说明时间方面的要求,以便后续工作人员合理安排时间,满足项目进度要求。 二、 人员安排 1. 自审 在进入审核流程前,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人员应各负其责,在提交设计文件或局部资料前,应经过严格自审过程。自审工作由项目或项目某项内容的实际承担人承担。 2. 初审 小型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实际承担人以外的一名符合专业要求的设计人员承担。对于项目组内分为多个小组的大中型项目,可以实行单项交叉互审,并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以外的一名设计人员完成总体审核。所有参与初审的人员均填写各自的审核意见表。 3. 复审 由一名专业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承担。专业部负责人深度参与的项目,宜由其他人员承担复审工作,不得跳过复审程序。 4. 终审 由一名设计管理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承担。设计管理部负责人参与的项目,应由其他人员承担终审工作,不得跳过终审程序。 三、 审核分工的原则 1. 总则 (1) 审核分工是结合设计实践而总结确定的、针对设计文件进行全方位审核的分工协作关系。 (2) 审核分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明确各级审核的关注点,指导各级审核人员从不同的角度和层次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和设计质量。 (3) 审核分工的原则应保证必要的交叉渗透,克服不必要的重复劳作,所以审核分工更强调的是团队协作,而不是机械分工。 (4) 各级审核工作均应对设计文件的总体质量负责,责任分为绝对责任、主要责任和一般责任。分别代表约90%、60%、30%的责任权重。 注:在以下审核分工的有关内容后,分别以用和[#]代表绝对责任和主要责任,没用标明的,代表一般责任。 (5) 本意见所提出的各级审核工作关注的主要内容,是设计管理部对设计文件的审核工作的总体性指导原则,各专业应据此逐步完善本专业的审核细则,以进一步明确专业设计文件的审核分工工作。 2. 初审的主要内容 (1) 勘测资料、现网(场)状况与设计图纸的符合性。 (2) 工作量及工日的准确性、完整性。[#] (3) 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的准确性。[#] (4) 各项费用、费率的计取的符合性、准确性。 (5) 施工图纸细节上的技术规范性。 (6) 说明文本、施工图纸的一致性。 (7) 图纸版面(字体、比例、布局)的合理性。 3. 复审的主要内容 (1) 模板选择、内容增减的合理性。 (2) 工程概况的全面性、投资分析的合理性。 (3) 设计依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设计范围及分工的合理性。 (5) 套用定额的合理性(包括参考工日的计取、调整)。 (6) 复核设计方案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方案描述的完整性、设计深度的符合性。[#] (7) 设计费、监理费、建管费计取的准确性[#]。 (8) 各项费用、费率的计取的符合性、准确性。 (9) 重点工作量、工程总量及其描述的全面性。 (10) 重要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价格的合理性(包括合理利旧)。 (11) 施工图纸总体上的技术规范性。 4. 终审的主要内容 (1) 说明文本与预算费用一致性。 (2) 说明文本、图形符号的规范性。[#] (3) 设计文件的完整性。[#] (4) 设计文件总体上的一致性。[#] (5) 设计深度的符合性。 (6) 网络组织图、系统设计的合理性。 (7) 各项费用、费率的计取的符合性、准确性。 (8) 相关需要注意问题的说明。 (9) 出版前的校对。 四、 审核意见的分类 1. 说明 为方便后续的审核、修改和复核工作,审核人员应根据自身对问题的理解,对本人提出的意见予以分类。 审核意见的类型分为甲类、乙类、丙类和丁类,分别以甲、乙、丙和丁表示,标示于相应的审核意见(编号)的最前面(为“质量问题定性”的标记留出位置)。缺省时代表甲类审核意见。 2. 定义 (1) 甲类(纠正类): 审核意见指出的问题是显而易见、无可争议,要求必须在本设计中予以改正的。 (2) 乙类(探讨类) 提出修改建议,但可能存在争议或偏差,需要通过进一步沟通、探讨使问题或结果明朗化的。 (3) 丙类(提示型) 已知条件不充足、问题未明确引起的结果未可知,需要签署审核意见予以必要提示的。 (4) 丁类(建议类) 审核意见指出的问题是显而易见、无可争议,但性质属于一般问题,且较为轻微,在本册设计中不作修改也不会造成损失的。对该类问题在本册设计中的处理不作强制要求,设计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如本页是否有其它内容需要修改)灵活处理,但后期设计文件或设计模板应当予以纠正或改进的。 五、 质量问题的定性 1. 为方便后续的设计审核和核定质量系数,审核人员应在审核意见表中对审核中发现的明确的质量问题予以定性。 2. 审核意见指出的问题根据严重程度和持续改进的效果,分为一般、较严重和严重三种,分别以C级、B级和A级表示,用对应的字母外加圆圈标示于相应的审核意见(编号)前,如有“审核意见分类”标志的,应标示于分类标志之后。缺省时表示一般性质(C级)的问题。 3. 乙类、丙类审核意见可以暂时不定性,丁类审核意见原则上应定性为“一般”问题,但对于没有根据审核意见持续改进的,应从重处理。 六、 审核工作的其它要求 1. 审核程序的关联关系 (1) 自审不属于受控的审核流程,因此自审过程不必保留记录。 (2) 后续审核工作人员审核的内容应包括前面的审核意见,并可以提出异议。 (3) 初审、复审意见中对质量问题的定性为初步提案,复审、终审对前面审核意见的定性有异议时,应在本人意见中简要标明。 (4) 乙类探讨型审核意见必须有交流反馈过程;丙类提示型审核意见仅起到提示作用,处理结果可以不予以反馈。 (5) 各类审核意见中涉及到设计模板的,设计人员须及时将问题向专业部汇报,由专业部提出改进意见,并记录备案,留待系统地改进模板。 (6) 设计文件应视具体情况(修改的篇幅、性质等)确定是否修改后送交下一级审核流程。送交终审的设计文件原则上应为修改后的完整文件,修改内容较少的设计文件除外。 2. 审核工作的细节要求 (1) 各级审核工作中,均应做到翻阅设计文件各页内容。 (2) 在各级设计审核程序中,审核人员不应打乱设计文件正常的排列顺序。需要抽出带有问题的图页的,应在审核意见表中注明,并与审核意见表一并移交下道工序。 (3) 凡签有审阅意见或审阅标识的图页,必须在审核意见表中确切注明。 (4) 设计文件中存在不一致问题时,不宜在明显正确的图页进行圈点。 (5) 提出丙类提示型问题时应有足够的依据,不得随意签署该种意见以敷衍审核工作、推卸责任。 (6) 设计人员对模板的采用方式可分为标准采用、参考采用、组合采用和拓展采用等多种形式,审核人员评判设计文件的标准应主要体现在合理性和规范性上,不应因机械地利用模板限制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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