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进步如果对经济发展产生作用,就必须采取产品形式。技术进步的历史证明,从一个科学突破到最终产生新产品和新工艺之间存在着一个漫长的过程,而这个过程的主要内容是改进(Mowery and Rosenberg 1998)。1903年赖特兄弟搞上天的飞机实际上只是一个“会飞的自行车”,直到1936年DC-3的出现,飞机才成为可靠的商业航空工具;而今天的宽体喷气客机与DC-3 之间的性能差距又是巨大的(Nelson and Rosenberg 1993, p. 9)。1947年半导体晶体管刚刚被贝尔实验室发明出来时,《纽约时报》仅仅在内页登了一条小消息,称它也许可以用来为聋哑人发展更好的助听器(Rosenberg 1996),然而半导体技术在后来50年间的巨大发展使其成为席卷全球的信息革命的技术基础。
这些例子说明,如果科学技术的突破能够对经济发展产生贡献,就必须以产品形式对其进行不断地改进和改善。事实上,几乎所有技术发明的早期形式或被授予专利时的形式与其最终得到扩散时的形式都是非常不同的,所以新技术能够得到广泛应用(即技术扩散)是由持续改进所导致的;而这种改进之所以必须采取产品形式,是因为大量的问题必须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才能够被发现并得到解决。正因为在应用中改进是创新的主要内容,所以美国三分之二的R&D投资是花在产品设计、试验、再设计以及对制造工艺的改进上,而不是花在基础和应用科学上(Mowery and Rosenberg 1998, p. 173)。对于创新的主体——企业——来说,必须在应用中持续改进决定了技术进步是一个累积性的学习过程,是一个不断试错和解决问题的过程(Rosenberg 1976),所以恰恰又是技术能力的成长过程。
在技术演进过程中,围绕着新产品出现经常会同时出现不同产品设计(方案)之间的竞争,其实质是不同技术轨道之间的竞争,而这种竞争的结果一般是以出现一个主导技术轨道(主导设计)为转折点的。主导设计是在技术可能性与市场选择相互作用下被广泛接受的产品设计形式,它的出现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不仅仅由技术的优越性所决定(Abernathy and Utterback, 1978)。一旦主导设计出现,其他的技术轨道就会遭到市场的排斥。此后,随着产品的标准化,竞争的焦点转向价格和工艺创新。
“网络效应”或称“网络外部性”指的是这样一个基本经济特征:消费某特定产品的单个用户,随着消费该产品的用户数增加而获得的增加的效用(Katz and Shapiro, 1985)。由于使用兼容产品的可以被看成是一个(虚拟)网络,所以网络效应可以用另一种说法表述:连接到一个网络的价值取决于已经连接到该网络的其他人的数量(夏皮罗和瓦里安,2000)。例如,由于微软视窗操作系统是最普及的计算机软件操作系统,所以购买新电脑的消费者最可能采用微软视窗,以便能与最大的人群进行数据转换、共享和交流;而消费者群体中的这种网络效应更是被在应用软件设计商群体中类似的效应所增强:为了享有更大的用户基础,更多的应用软件商倾向于开发基于微软视窗平台上的应用软件。因此,网络效应使这些工业中的市场竞争形成了一种正反馈机制,即当一种技术产生对竞争对手的优势后,这种优势会迅速放大,强者愈强,而弱者会迅速丧失生存机会(同上)。随着高新技术工业中体系的日益复杂,相关生产商群体之间的这种网络效应,使得这种技术与市场的特征体现为企业群体之间的竞争。
网络效应还决定了标准的重要性。由于标准通过增进兼容性或互联性而可以扩大某种产品的应用网络,所以新技术的推动者往往通过制订标准来吸引同盟者,并以此引发对自己技术的正反馈(夏皮罗和瓦里安,2000)。这就同时说明,有关标准之争的实质仍然是不同技术轨道之间为获得主导权的竞争(Suarez, 2004)。标准的重要性在企业和国家的层次上产生了两个有关竞争的问题:(1)竞争不仅发生在个别企业之间,而且发生在以技术体系为纽带的企业群体之间;换句话说,竞争不仅发生于个别技术之间,而且发生在不同的技术体系之间。(2)在企业层次上,一个企业可以通过控制技术体系的标准而主导整个体系和产业链(如英特尔的CPU和微软的操作系统等等),从而通过控制产生利润的关键环节而获得优势(Morris and Ferguson, 1993)。因此,在技术竞争从单个产品上升到技术系统的时代,先行者利用对技术轨道的主导权来封杀后进者技术发展的可能性更为严重。标准与高端技术之间存在着生死与共的关系:在标准上没有发言权就没有可能掌握以半导体芯片和基础软件为代表的高端技术,因为无法使自己开发的高技术得到应用机会。这种情况对于中国的涵义就是,如果中国的市场被外国企业所控制的技术体系(即采用外国标准的技术体系)所主导,那么中国自己的工业就不可能在层次较高的技术领域获得一席之地。
通信工业(包括运营和设备两部分)是网络工业,但又不同于其他许多工业,因为以公众电信网为载体的服务涉及非常重大的公共利益。由于通信标准具有必须保证互联互通的公共性,所以往往是采取通过正式机构制订的标准,而不是采取任由企业推动的事实标准。在互联网已经被纳入通信框架之内并且需要实现全球互联互通的条件下,通信标准的制订需要通过以主权国家为成员单位的国际电联组织(ITU)所规定的程序。但实现通信标准的公共性又绕不开私有利益:制订标准需要实现标准的技术,而这些技术都掌握在企业手中。这种私有性使制订通信标准的过程充满了斗争,因为任何有实力参与这个过程的企业都力图把自己的专利技术纳入到标准之中(Bekkers, Duysters, and Verspagen, 2002, pp. 1144-1145)。
当ITU提出制订第三代移动通信标准的时候,为了重演GSM的成功,欧盟属下的ETSI本来企图说服ITU来制订以WCDMA为基础的全球统一标准。使这个打算泡汤的主要原因是美国政府的坚决反对,其结果是使美国高通推动的CDMA2000成为另一个标准。为阻击欧洲标准,高通曾经对爱立信发动过知识产权战,即声称WCDMA侵犯了高通的专利。可以让中国人头脑清醒一点的是,促使爱立信最后向高通妥协的原因是2000年中国决定让中国的第二大移动通信运营商联通采用CDMA2000,这个决定是美国政府压中国开放市场、中国政府想换取美国支持中国加入WTO以及高通对中国政府高层公关等几个因素所导致的(Glimstedt, 2001, p. 75)。由于担心高通将攫取一大块中国市场,爱立信决定按照高通的条件收购高通亏损的系统设备业务(爱立信由此也变成了CDMA2000的设备供应商),从而结束了与高通的争斗。不幸的是,爱立信花了几十亿美元购买的高通系统设备业务,现在已经倒闭,而爱立信也完全退出了CDMA设备市场。原因在于爱立信不可能而高通也不让爱立信掌握CDMA的技术。今天,当美国政府施加压力,要求中国政府承诺让运营商自主选择通信标准时,中国政府的决策人们不要忘了,高通的CDMA2000能够成为第三代移动通信标准之一的重要原因就是美国政府的政策所致。
有关移动通信标准的竞争并非纯粹是通过自由市场的竞争,而是技术、企业、市场和政治的竞争交织在一起。其实所有标准的竞争都是如此,用两位美国学者的话说,“除了最简单的非组装产品(如水泥),一个主导设计的确立不是技术驱动的。相反,主导设计是从不同技术轨道的竞争中产生的,这些技术轨道是由怀着各自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的竞争者、联盟集团和政府管制者所推动的。由于任何技术都不可能主宰所有可能的优点,所以主导设计的确立不是通过市场的看不见之手,也不是通过自然选择,而是通过不同的技术变种之间的竞争性/政治性的竞争”(Tushman, Anderson and O’Reilly, 1997, pp. 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