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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7 09:26:2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为了1座通信基站,2年里居然打了4场官司,通信基站辐射真的那么大吗?今天,让我们通过发生在广西防城港某小区的真实案例,从法律和辐射科普层面了解一下小区建设通信基站的那些事儿。

历时两年,三次起诉为何故?

第一次起诉

2020年8月,防城港某房地产公司起诉中国铁塔防城港分公司(简称“防城港铁塔”),称其所建的公寓楼顶擅自建设通信天线,索要场地租金50余万元,以及楼顶天面损毁维修费10余万元。

经查,联通公司在该公寓购置有房屋一套作为自留机房,并在该公寓楼顶安装了天线,于2015年11月1日将楼面抱杆资产移交给了防城港铁塔。

防城港铁塔提出答辩意见:原告不是涉案楼顶天面的产权人,要求支付租金和维修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次起诉

2020年10月,防城港某房地产公司撤诉后第二次起诉。后因该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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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起诉

2021年5月,该公寓小区的四位业主将联通公司、防城港铁塔一同告上法院,要求“拆除移走安装在小区楼顶的通信基站,并恢复楼顶原状”。

在如今“手机信号如空气”的信息时代,打电话、发信息、刷视频、抢红包、点外卖等都离不开网络信号。这四位业主为什么执意要拆除基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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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业主认为:基站建设有危害

因2002年联通公司在该小区楼顶上安装了通讯基站,致使房屋楼顶开裂受损,近期出现了渗水现象;基站产生的辐射严重影响了业主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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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了解小区住户的通信需求,防城港铁塔第一时间进行了实地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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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小区楼顶的基站

经过实地走访,防城港铁塔和联通公司认为:通信基站涉及公共利益

● 联通公司也是该小区的业主之一,该基站建设已达18年之久,期间并无任何业主提出异议。

● 通信基站是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业主在享受通信便利的同时,应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不应拆除通信基站。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联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在原告楼顶建设通信基站等设施(后将基站设施移交至防城港铁塔),侵犯了原告及其他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

一审法院判令防城港铁塔拆除该小区顶楼的通讯铁塔等设施,将楼面恢复原状。

二审最终改判:不许拆站

防城港铁塔不服一审判决,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主要理由如下:

四位业主并无证据证明,因建设基站影响了业主的身心健康、导致该房屋楼顶开裂。

楼顶属于整栋楼所有业主共有,四位业主没有权利擅自代表其他业主提起本次诉讼。   

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01
拆除房屋楼顶的通讯铁塔等设施属于法律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应当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人数参与表决同意,现仅有四名业主提起诉讼,未达到法定人数,故无权以未经业主同意为由,要求拆除基站。

02
房顶出现渗漏,并不必然是安装铁塔造成的。

四位业主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建设基站导致楼顶渗水、产生辐射影响身心健康。

如确因建设通讯设施导致房屋渗水,考虑到业主及周边群众的通信需求,亦可考虑修复漏水部分、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并非一律拆除。

二审最终判决:撤销防城港市防城区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驳回四位业主的全部诉讼请求。
640?wx_fmt=png 二审判决书

案件评析

(一)综合权衡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冲突

在小区楼顶建设通信设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小区楼顶基站的设置,属于小区业主以及周边用户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当部分业主的个人利益与全体业主的集体利益产生冲突时,需要进行综合权衡。部分权利人应当让渡或共享部分权利予以配合,承担必要限度的容忍义务,避免保护部分人员利益而损害大多数人的集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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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一起类似案件的判决:某小区业主起诉要求拆除楼顶基站,法院认为基站属于公用电信设施,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原告作为部分物权人应当承担必要限度的容忍义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四十六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八条 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不得利用电信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民用建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开发者、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电信设施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

案件评析

(二)“谁主张、谁举证”,受损方负有举证责任

业主提出基站建设导致其房屋受损渗漏等纠纷频发,一方面,基站建设单位在基站的建设维护过程中,务必要规范施工,防止对房屋造成损害。另一方面,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的当事人,应当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对加害人的行为违法、加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有过错以及存在损害事实加以证明。如通信基站建设时出现房屋受损等情况,可以通过第三方鉴定来明确受损原因及损失金额。

本案中,四位业主提出基站致使房屋楼顶开裂渗水、基站产生的辐射严重影响了业主的身心健康,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而未能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三)拆站诉求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公司基站经常使用的房屋楼顶,属于小区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仅有四名业主提起诉讼,没有达到法定人数,无权要求拆站。

小贴士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因此,公司在进行小区物业租赁的时候,应尽量与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并及时支付租金,对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求收取场地租金的,应对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以及管理权限进行核实,确认其是否具有该项委托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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