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 (一)降低3000兆赫以上频段频率占用费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3000-4000兆赫频段由800万元/兆赫/年降为500万元/兆赫/年,4000-6000兆赫频段由800万元/兆赫/年降为300万元/兆赫/年,6000兆赫以上频段由800万元/兆赫/年降为50万元/兆赫/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的频段,3000-4000兆赫频段由80万元/兆赫/年降为50万元/兆赫/年,4000-6000兆赫频段由80万元/兆赫/年降为30万元/兆赫/年,6000兆赫以上频段由80万元/兆赫/年降为5万元/兆赫/年。在市(地、州)范围内使用的频段,3000-4000兆赫频段由8万元/兆赫/年降为5万元/兆赫/年,4000-6000兆赫频段由8万元/兆赫/年降为3万元/兆赫/年,6000兆赫以上频段由8万元/兆赫/年降为0.5万元/兆赫/年。 (二)降低5G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5G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减免,后三年逐步到位”的优惠政策,即自5G公众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至第六年分别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25%、50%、75%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七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00%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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