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人家园

 找回密码
 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短信验证,便捷登录

搜索

军衔等级:

  四级通信军士

注册:2023-8-25188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6-4-9 08:50:1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zx6688 于 2026-4-9 08:53 编辑

2025)闽05民终6245-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庄 ,男,,汉族,身份证地址: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身份证号码:350521,联系方式:137
被申请人1(原审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惠安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1785105Y
地址:惠安县螺城镇霞张居委会螺苑新村。
负责人:俞炜,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2(原审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9135P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为查明本案关键事实,申请人因无法自行收集下列证据,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申请贵院调查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1)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惠安县分公司)调取关于上诉人名下联通号码套餐长期有效或2099年到期自动顺延约定的内部技术保障文件、系统后台参数设置记录、相关内部审批流程记录、技术部门为实现该长期履约条款而出具的说明或会议纪要。该组证据旨在证明被申请人是否从技术层面和内部管理上为履行该长期性约定做出了实质性准备和保障,直接关系到该条款是否具备可执行性及被申请人的履约意愿。
2)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调取其针对案涉上诉人名下联通号码套餐等具有长期履约期限(如至2099年)条款的电信服务产品的统一管理制度、业务规范、风险控制政策以及与下级分公司关于此类套餐长期有效性承诺的审批、报备、沟通函件或记录。该组证据旨在查明作为总公司的被申请人二是否对案涉套餐的长期有效性予以认可、监督和管理,以及其与分公司之间就该套餐的履行是否存在特殊安排或分歧,以明确二被申请人的整体履约责任。
3请求法院向二被申请人调取自2023927日《和解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本申请提出之日止,与上诉人名下联通号码套餐相关的所有系统操作日志、业务变更记录、客户服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投诉、咨询记录及处理结果)。该组证据旨在反映案涉套餐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的状态,特别是是否存在因长期有效或2099年到期自动顺延约定引发的客户问询或争议,以及被申请人对此类问题的内部处理方式和态度,从而印证被申请人是否在实际操作中认可并维持该约定的效力。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闽0521民初6935号民事判决,已向贵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25)闽05民终6245号。
一审法院在(2025)闽 0521 民初 6935 号案件的审理中,存在诸多严重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问题。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和解协议书》中长期有效或2099年到期自动顺延条款的真实含义、法律效力以及被申请人是否具备履行该条款的诚意、技术和制度保障。
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且未能查明关键事实:
1. 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本案案情复杂,涉及电信服务格式合同中长期条款的解释与效力认定,依法应组成合议庭审理。一审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关于审判组织的规定,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剥夺了申请人获得合议庭审理的正当程序权利,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2. 一审对关键事实认定不清:对于被申请人单方出具的、用以证明套餐已到期系统界面截图,申请人一审中已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提出充分质疑(例如该截图仅为前端展示,无法反映后台真实设置及自动顺延逻辑),但一审判决未对申请人的质证意见进行任何审查和回应,导致认定案涉套餐履行状态这一核心事实的依据严重不足。
3. 一审法律适用错误:申请人核心诉求在于请求法院确认合同中的长期有效条款继续有效并判令被申请人继续按约履行。一审法院错误地混淆 确认合同履行义务追究违约责任的性质,以审查违约责任的标准来衡量申请人 确认并强制履行合同的诉求驳回上诉的诉讼请求,属于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
   
鉴于上述情况,本案二审极有必要对相关关键事实进行实质性查明。申请人所申请调取的证据,直接关乎“2099年到期自动顺延这一合同核心约定是否仅为宣传噱头,还是被申请人内部在技术、制度和管理上已做好长期履行的准备,这对于准确认定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履约诚意、合同能否继续履行至关重要。
由于这些证据均保存于二被申请人内部,属于其经营管理的核心资料,申请人作为普通消费者客观上无法自行收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为保障二审程序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准予本申请,依法调取上述证据材料。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51112

举报本楼

本帖有 15 个回帖,您需要登录后才能浏览 登录 | 注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版规|手机版|C114 ( 沪ICP备12002291号-1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GMT+8, 2026-4-10 05:24 , Processed in 0.301715 second(s), 17 queries , Gzip On.

Copyright © 1999-2025 C114 All Rights Reserved

Discuz Licensed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