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传输网线路工程施工阶段设计变更(以下简称变更)的管理工作,明确变更的种类、审批流程及费用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分公司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保证各方在各阶段的工作到位,防范管理漏洞,避免频繁变更,杜绝不合理变更;坚持有利于单项工程在功能、质量、投资上优化的原则,及时按流程处理变更。 第三条 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设计修改,设计单位要及时出版修正设计,不得影响工期。停工、窝工、费用调整等所引发的所有调增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同时建设单位应按《设计合同》扣减相应的勘察设计费。 第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变更的分类 第五条 项目变更是指同一批次单项工程实际建设规模发生变化,并且实际投资超立项可研批复规模。项目变更由地市公司以OA方式发起,省公司计划部审核批准后进行可研调整或增加,并下发工程建设部和各分公司执行。本管理办法只针对设计变更管理原则和流程,不涉及项目变更。 第六条 同一批次单项工程实际投资超过设计批复规模但没有超可研立项批复规模的,必须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由地市分公司向省公司工程建设部发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设计变更流程并追加设计批复投资。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设计变更”为传输网线路工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外界因素变化对设计文件要求的建设内容所做的变更,主要包括: 1、增减工作量 2、改变敷设方式(如管道改架空、开挖改为顶管等) 3、施工图纸中的图样、尺寸和位置因外界因素需改变的 第八条 同一发生点所发生的一次变更或由同一起因引发的一次变更,称为一个变更,对变更的处理以一个变更为单位。变更按内容不同又分为一类变更、二类变更。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类变更: 1、单位工程(段落或站点)变更前后工程结算总额增减幅度超过10%以上的; 2、单位工程(段落或站)工程量发生如下变化的: (1)人井/手孔、水泥杆增减数量或涉及规格尺寸改变的人井/手孔数量超过人井/手孔/水泥杆总量的20%; (2)管程/杆程总工程量增减超过500米或涉及路由走向改变的; (3)主要建设方式的改变(如手孔改人井、管道改架空、架空改直埋、管道改顶管、开挖改顶管、增减辅助吊线等)。 (4)施工现场土质与设计标准(普通土:硬土:砂砾土比例 7:2:1)出入较大的; (5)开挖深度因客观环境因素不能达到设计标准,导致新增包封工程量或管材变更为钢管的情况的; (6)光缆交接箱位置变化在两个管井以上或两杆档以上的。 第十条 除一类变更外的其它变更,均为二类变更。 第十一条 因协调问题不能实施的单项传输网线路工程,不列为本办法定义的设计变更范畴,该变更由施工单位上报分公司建设部门审核确认不能实施后,由分公司建设部门上报至省公司审核,省公司采取取消单项工程建设、释放投资的方式进行立项批复和设计批复调整,严禁直接替换和批A建B现象。 三、变更审核流程 第十二条 一类变更由施工单位发起。 (一)一类变更由施工单位发起,填写《一类变更单(施工单位发起)》(见附件1),并随变更单附上变更原因、变更说明及现场照片、变更草图等附件。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审核变更必要性和真实性。 (二)监理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申请完成审查,审查工作应在现场实勘基础上完成以下工作: 1、审查变更是否确有必要,变更依据是否充分和真实,对现场进行拍照存档,照片能体现产生变更需求的原因; 2、审查变更后的工程是否满足质量、工艺标准; 3、审查变更后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设计规范; 4、审查变更后的施工技术方案是否影响工期; 5、审查变更的条目和分类是否合理。 (三)若不同意变更,监理单位应在审核完成当日填写《变更单》“监理单位审核意见”栏,送建设单位备案,同时反馈变更发起单位。 (四)经审核确认变更的: 1、监理单位应在审核完成当日填写《变更单》“监理单位审核意见”栏后,发给建设单位(地市公司)进行审批,建设单位审批通过后报设计单位编写《变更方案》。 2、设计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写完成《变更方案》(针对变更单内容进行变更说明、费用组成、工程量变化、变更后的材料清单及图纸等); 3、设计单位将《变更方案》报建设单位; 4、建设单位(分公司)对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方案》组织《变更方案》会审,形成文字记录,并通过OA信息系统发布变更会审纪要,该纪要附件要涵盖所有变更相关文档和照片; 5、若《变更方案》会审通过,则: (1)建设单位填写《工程变更单》“建设单位审核意见”栏; (2)建设单位(地市公司)向省公司上报变更会审纪要; (3)省公司审批通过后下达批复; (4)监理单位反馈变更发起单位。 6、若《变更方案》会审未通过,则: (1)需要修改《变更方案》,由设计单位进行修改直至会审通过; 后续流程参照第5条执行。 7、设计单位根据审查通过的《变更方案》进行修正设计,原则上每项目每年完成一次设计修正。 8、《变更方案》中,设计单位应给出物料变更清单及预算调整清单。 第十三条 二类变更由施工单位发起,审核流程如下: (一)二类变更由施工单位发起,填写《二类变更单(施工单位发起)》(见附件2),并随变更单附上变更原因、变更说明及现场照片、变更草图等附件。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审核变更必要性和真实性。 (二)监理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申请完成审查,审查工作应在现场实勘基础上完成以下工作: 1、审查变更是否确有必要,变更依据是否充分和真实,对现场进行拍照存档,照片能体现产生变更需求的原因; 2、审查变更的条目和分类是否合理。 (三)若不同意变更,监理单位应在审核完成当日填写《变更单》“监理单位审核意见”栏,送建设单位备案,同时反馈变更发起单位。 (四)经审核确认变更的: 1、监理单位应在审核完成当日填写《变更单》“监理单位审核意见”栏后,发给建设单位(地市公司)进行审批,建设单位审批通过后报设计单位编写《变更方案》。 2、设计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写完成《变更方案》(针对变更单内容进行变更说明、费用组成、工程量变化、变更后的材料清单及图纸等); 3、设计单位将《变更方案》报建设单位; 4、建设单位(分公司)对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方案》组织《变更方案》会审,形成文字记录,并通过OA信息系统发布变更会审纪要,该纪要附件要涵盖所有变更相关文档和照片; 5、若《变更方案》会审通过,则: (1)建设单位填写《工程变更单》“建设单位审核意见”栏; (2)监理单位反馈变更发起单位。 6、若《变更方案》会审未通过,则: (1)需要修改《变更方案》,由设计单位进行修改直至会审通过; 后续流程参照第5条执行。 7、设计单位根据审查通过的《变更方案》进行修正设计,原则上每项目每年完成一次设计修正。 8、《变更方案》中,设计单位应给出物料变更清单及预算调整清单。 四、变更的实施 第十四条《变更方案》未通过会审前(一类变更省公司会审,二类变更地市公司会审),严禁实施变更。 第十五条 会审通过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变更方案》施工,监理单位实时监控并做好同期签证。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统计汇总本单项工程的《工程变更单》,同时修改、更新路由、位置、长度等信息,同步录入相关平台;工程验收完毕后直接将资源同步给综资系统。 五、变更费用及其他 第十七条 变更费用根据所批复预算的编制原则、定额标准、计费办法、材料价格和合同条款估算计价。 第十八条 变更审查资料是工程费用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负责变更文档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 各分公司应将项目变更和设计变更情况纳入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考核体系,逐步建立针对单项的变更管理体系,定期对各类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因、数量、费用增减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成本投资。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传输网线路工程施工阶段设计变更(以下简称变更)的管理工作,明确变更的种类、审批流程及费用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分公司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保证各方在各阶段的工作到位,防范管理漏洞,避免频繁变更,杜绝不合理变更;坚持有利于单项工程在功能、质量、投资上优化的原则,及时按流程处理变更。 第三条 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设计修改,设计单位要及时出版修正设计,不得影响工期。停工、窝工、费用调整等所引发的所有调增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同时建设单位应按《设计合同》扣减相应的勘察设计费。 第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变更的分类 第五条 项目变更是指同一批次单项工程实际建设规模发生变化,并且实际投资超立项可研批复规模。项目变更由地市公司以OA方式发起,省公司计划部审核批准后进行可研调整或增加,并下发工程建设部和各分公司执行。本管理办法只针对设计变更管理原则和流程,不涉及项目变更。 第六条 同一批次单项工程实际投资超过设计批复规模但没有超可研立项批复规模的,必须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由地市分公司向省公司工程建设部发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设计变更流程并追加设计批复投资。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设计变更”为传输网线路工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外界因素变化对设计文件要求的建设内容所做的变更,主要包括: 1、增减工作量 2、改变敷设方式(如管道改架空、开挖改为顶管等) 3、施工图纸中的图样、尺寸和位置因外界因素需改变的 第八条 同一发生点所发生的一次变更或由同一起因引发的一次变更,称为一个变更,对变更的处理以一个变更为单位。变更按内容不同又分为一类变更、二类变更。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类变更: 1、单位工程(段落或站点)变更前后工程结算总额增减幅度超过10%以上的; 2、单位工程(段落或站)工程量发生如下变化的: (1)人井/手孔、水泥杆增减数量或涉及规格尺寸改变的人井/手孔数量超过人井/手孔/水泥杆总量的20%; (2)管程/杆程总工程量增减超过500米或涉及路由走向改变的; (3)主要建设方式的改变(如手孔改人井、管道改架空、架空改直埋、管道改顶管、开挖改顶管、增减辅助吊线等)。 (4)施工现场土质与设计标准(普通土:硬土:砂砾土比例 7:2:1)出入较大的; (5)开挖深度因客观环境因素不能达到设计标准,导致新增包封工程量或管材变更为钢管的情况的; (6)光缆交接箱位置变化在两个管井以上或两杆档以上的。 第十条 除一类变更外的其它变更,均为二类变更。 第十一条 因协调问题不能实施的单项传输网线路工程,不列为本办法定义的设计变更范畴,该变更由施工单位上报分公司建设部门审核确认不能实施后,由分公司建设部门上报至省公司审核,省公司采取取消单项工程建设、释放投资的方式进行立项批复和设计批复调整,严禁直接替换和批A建B现象。 三、变更审核流程 第十二条 一类变更由施工单位发起。 (一)一类变更由施工单位发起,填写《一类变更单(施工单位发起)》(见附件1),并随变更单附上变更原因、变更说明及现场照片、变更草图等附件。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审核变更必要性和真实性。 (二)监理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申请完成审查,审查工作应在现场实勘基础上完成以下工作: 1、审查变更是否确有必要,变更依据是否充分和真实,对现场进行拍照存档,照片能体现产生变更需求的原因; 2、审查变更后的工程是否满足质量、工艺标准; 3、审查变更后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设计规范; 4、审查变更后的施工技术方案是否影响工期; 5、审查变更的条目和分类是否合理。 (三)若不同意变更,监理单位应在审核完成当日填写《变更单》“监理单位审核意见”栏,送建设单位备案,同时反馈变更发起单位。 (四)经审核确认变更的: 1、监理单位应在审核完成当日填写《变更单》“监理单位审核意见”栏后,发给建设单位(地市公司)进行审批,建设单位审批通过后报设计单位编写《变更方案》。 2、设计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写完成《变更方案》(针对变更单内容进行变更说明、费用组成、工程量变化、变更后的材料清单及图纸等); 3、设计单位将《变更方案》报建设单位; 4、建设单位(分公司)对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方案》组织《变更方案》会审,形成文字记录,并通过OA信息系统发布变更会审纪要,该纪要附件要涵盖所有变更相关文档和照片; 5、若《变更方案》会审通过,则: (1)建设单位填写《工程变更单》“建设单位审核意见”栏; (2)建设单位(地市公司)向省公司上报变更会审纪要; (3)省公司审批通过后下达批复; (4)监理单位反馈变更发起单位。 6、若《变更方案》会审未通过,则: (1)需要修改《变更方案》,由设计单位进行修改直至会审通过; 后续流程参照第5条执行。 7、设计单位根据审查通过的《变更方案》进行修正设计,原则上每项目每年完成一次设计修正。 8、《变更方案》中,设计单位应给出物料变更清单及预算调整清单。 第十三条 二类变更由施工单位发起,审核流程如下: (一)二类变更由施工单位发起,填写《二类变更单(施工单位发起)》(见附件2),并随变更单附上变更原因、变更说明及现场照片、变更草图等附件。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审核变更必要性和真实性。 (二)监理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申请完成审查,审查工作应在现场实勘基础上完成以下工作: 1、审查变更是否确有必要,变更依据是否充分和真实,对现场进行拍照存档,照片能体现产生变更需求的原因; 2、审查变更的条目和分类是否合理。 (三)若不同意变更,监理单位应在审核完成当日填写《变更单》“监理单位审核意见”栏,送建设单位备案,同时反馈变更发起单位。 (四)经审核确认变更的: 1、监理单位应在审核完成当日填写《变更单》“监理单位审核意见”栏后,发给建设单位(地市公司)进行审批,建设单位审批通过后报设计单位编写《变更方案》。 2、设计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写完成《变更方案》(针对变更单内容进行变更说明、费用组成、工程量变化、变更后的材料清单及图纸等); 3、设计单位将《变更方案》报建设单位; 4、建设单位(分公司)对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方案》组织《变更方案》会审,形成文字记录,并通过OA信息系统发布变更会审纪要,该纪要附件要涵盖所有变更相关文档和照片; 5、若《变更方案》会审通过,则: (1)建设单位填写《工程变更单》“建设单位审核意见”栏; (2)监理单位反馈变更发起单位。 6、若《变更方案》会审未通过,则: (1)需要修改《变更方案》,由设计单位进行修改直至会审通过; 后续流程参照第5条执行。 7、设计单位根据审查通过的《变更方案》进行修正设计,原则上每项目每年完成一次设计修正。 8、《变更方案》中,设计单位应给出物料变更清单及预算调整清单。 四、变更的实施 第十四条《变更方案》未通过会审前(一类变更省公司会审,二类变更地市公司会审),严禁实施变更。 第十五条 会审通过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变更方案》施工,监理单位实时监控并做好同期签证。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统计汇总本单项工程的《工程变更单》,同时修改、更新路由、位置、长度等信息,同步录入相关平台;工程验收完毕后直接将资源同步给综资系统。 五、变更费用及其他 第十七条 变更费用根据所批复预算的编制原则、定额标准、计费办法、材料价格和合同条款估算计价。 第十八条 变更审查资料是工程费用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负责变更文档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 各分公司应将项目变更和设计变更情况纳入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考核体系,逐步建立针对单项的变更管理体系,定期对各类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因、数量、费用增减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成本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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