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人家园

 找回密码
 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短信验证,便捷登录

搜索

军衔等级:

  少尉

注册:2018-9-8329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6-6-27 16:18: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营业厅“未经允许不许录像”的告示属于店堂告示类的格式条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该告示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依据该法第十五条享有的监督权,故该条款无效。消费者为维权取证或监督服务,在营业厅拍摄工作人员的服务过程,属于行使监督权的具体方式,无需事先征得同意,不构成侵权。《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亦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法的优先适用地位。

举报本楼

本帖有 19 个回帖,您需要登录后才能浏览 登录 | 注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版规|手机版|C114 ( 沪ICP备12002291号-1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GMT+8, 2026-6-28 02:12 , Processed in 0.154200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Copyright © 1999-2025 C114 All Rights Reserved

Discuz Licensed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