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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1 13:37: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2015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2014〕58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2015年共建共享工作的组织机制、具体要求、考核办法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做出了明确部署。

一、工信部、国资委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及其省级铁塔公司纳入电信基础共建共享组织协调机制。自2015年1月1日起,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原则上不再自建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类、建筑楼宇类重点场所的室内分布系统。违反该条要求,以及未经省级协调机构同意在同路由新建管道、应进行联合建设而擅自独立新建管道、违反光纤到户国家建设标准等行为均被纳入禁止性规定。各公司要认真学习、全面落实,严禁出现工信部明确的8项禁止性规定事项。

二、2015年,工信部、国资委对杆路、管道和室内分布系统等三类基础设施的共建率和共享率进行考核。

三、《实施意见》中将重点领域的4大类重点场所范围进行了调整,对于进入公共交通类、建筑楼宇类、景区园区类和当地通信管理局认定的场所这四类重点场所的杆路和管道建设,以及在跨省干线光缆建设、国际传输的国内延伸段建设中,必须严格按照已有共建共享程序执行。具备共建条件的必须共建、具备共享条件的必须共享,未经共建方同意,不得自行与相关建设或管理单位签署进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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