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治理小金库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应对纷繁芜杂的社会万象,关于小金库的定义及其内涵也在不断完善与拓展。在实际生活中,却也存在一些经济事项,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将其定义为小金库。例如,企业为员工购买的返还型商业保险在保险合同未到期、相关资金未返还时,由公司统一保管保险合同及支取凭证,就不能笼统地将其定性为小金库。 【基本情况】 A 公司为国有企业分支机构, 0Z 年, A 公司用职工福利费为公司所有员工购买了一份同等金额、为期三年的商业保险。由于保险公司并没有符合该公司要求的保险品种,最后保险公司与 A 公司特别约定如下几条作为保险合同的要件: 1 、 A 公司为所有 0Z 年底在册员工投保价值 X 元的商业保险,共计 Y 元; 2 、保险公司除承担三年后返还现金 X 元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3 、保险公司为每人制作一份保险卡,保险卡上标明姓名并约定“三年后凭本人身份证和保险卡到保险公司领取现金 X 元”。 A 公司于当年 12 月份将保险费以支票形式支付给保险公司,并以职工福利费的科目列账。 A 公司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卡后没有立即发放到员工手中,而是由公司出纳统一保存在公司保险柜中。 【分歧意见】 一年后,在 A 公司上级业务部门对其进行审计时,发现了保险柜中的保险卡,相关部门的认定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 A 公司以职工福利费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不符合规定。 A 公司将保险卡由公司统一保管,没有发给员工,不能认定保险已转给员工。 基于以上认定,上级部门将其定性为小金库,并决定待保险合同到期后,由 A 公司协商保险公司将钱返还 A 公司,而不是依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个人。 【分析意见】 问题一: A 公司以职工福利费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是否符合规定? 分析: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3 〕 61 号)第四条:“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A 公司以职工福利费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是公司管理层决定、人力部门提供名单、业务部门具体经办,当年底在册员工平均每人一份,同等金额。这明显是公司为员工发放的一项福利,而且财务账面也列作福利费,这都是符合规定的。 至于中介机构提出“除可以为某些特殊工种购买商业保险外,不得为员工购买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纯粹是没有弄清相关规定适用范围,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金 88 号)确实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做出了限制性规定,但也并没有明确“不得为员工购买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 至于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问题,财政部财企〔 2003 〕 61 号文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禁止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后到企业报销的行为;二是对企业利用福利费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并未做出禁止规定,而是区分奖励和福利两种情况分别进行规范。 特别说明的是,财企〔 2003 〕 61 号文是 2003 年出台的,目前国家新的财务通则中对“应付福利费”的规范作了较大变动,原职工福利费是先计提再使用,现在则是由企业据实列支。事实上,职工福利费规范的变化不影响财企〔 2003 〕 61 号文的有效性。 在 2006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第一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 “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 结论: A 公司的做法没有违反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算不上违规。 问题二: A 公司统一保管保险卡能否成为将其定性为“小金库”的依据? 分析: 这个问题的关键点是,这三年后到期的保险金是否属于 A 公司所有?这三年后到期的保险金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是否为 A 公司所控制? 严格讲, A 公司只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而非受益人,自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就确定为 A 公司员工,而不是 A 公司本身。 这三年后到期的保险金自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之日起,就已不属于 A 公司所有,而是为 0Z 年底 A 公司全部在册员工所有。 理由一:在保险合同中, A 公司为投保人, A 公司员工为受益人,可以合理确认保险金收益权已转归 A 公司员工。 理由二:保险合同和保险卡均约定,到期后,由保险卡上载明姓名的员工持保险卡及本人身份证到保险公司指定营业网点领取现金。 而不是将现金返还给 A 公司然后再由 A 公司转给 A 公司员工。 基于以上认定,这部分保险的所有人为员工,在保险合同未到期前为保险公司所控制、到期后则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这部分资金 A 公司当年列账时就已列作职工福利费,属于人工成本范畴,保险金亦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并非由小金库资金支付。 A 公司既没有受益权也没有处置权。 尽管 A 公司还保管着保险卡,但这不能推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险合同约定。 至于由公司统一保管是否妥当,则是另外一回事,不能因 A 公司统一保管保险卡就认定为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