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teoldguy 于 2018-7-29 15:20 编辑
根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Q/ZX00300-2015 劳动合同管理流程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劳动合同主体对应表,法务经理的劳动合同都是与股份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并没有 与其子公司如(深圳中兴软件、南京中兴软件、西安中兴新软件等等)签署过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虽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但两者均系独立的法人主体,各自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在诉讼中不能混同。而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并未规定母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以代理子公司参加诉讼。因此,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务经理,在没有和其子公司也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为子公司代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是违法的,即使子公司为股份公司的法务经理开具的授权案。 各位和中兴通讯股份公司各子公司(或孙公司)打官司的各位员工,可以在庭审开始前对中兴通讯股份公司排除的法务经理的出席身份表达质疑,要求法庭对他们的代理资质进行审查,如果法庭审查结果确认这些法务经理没有和子公司也签署劳动合同,法庭将禁止他们代理子公司出庭。
公司/功能性子公司 |
员工常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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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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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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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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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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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销售处员工(除三营售后);
2、营销员工包括政企网(除常驻地在北京或燕郊需要签署网捷合同的员工);
3、物流和行政(除材料技术部、供应商认证部、采购一部、采购二部、来料检验部、部件生产部、翻修中心、配送)的员工;
4、人力资源及流程架构的员工;
5、财务、公共关系及法务以及其他总部直属部门;
6、终端常驻地在深圳的员工;
7、研发岗位员工(除签深圳市中兴软件有限公司的员工,除三亚、重庆、成都、长沙、武汉、上海、南京、西安签中兴软件责任有限公司的员工,除签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
8、工作常驻地在海外的中方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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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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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的战略平台、电源、能源、云T、制造工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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