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dangdd 于 2020-5-18 09:32 编辑
省人力资源部: 我是审计部员工,我详细阅读了集团及省公司相关文件,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了解。请允许我就本次省公司进一步深化审计集约化管理相关工作提出我的看法,并恳请省人力资源部执行集团公司文件中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我生活补助。 一、我提出的诉求及依据 恳请省人力资源部执行集团公司《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省级分公司审计集约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相关政策,执行“对异地工作的审计人员,省公司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参照异地交流人员标准)给予必要补助”的政策规定,给予我们生活补贴。而执行标准,则应当按《关于异地交流人员补贴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信电公司【2017】**号文)执行。 我们提出诉求的依据(以下文件引文,均与原文一致): 1、集团公司《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省级分公司审计集约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信通2019【***】号文),明确规定:“在机构调整和人员调整中同步调整党、团、工会关系,……对异地工作的审计人员,省公司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参照异地交流人员标准)给予必要补助。” 2、省公司《关于异地交流人员补贴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信电公司【2017】**号文),对我省异地交流人员相关政策进行了规定。本处不再重复引用,具体请参考原文。 3、结合上述1、2项,我们认为,我们应当“参照”省公司异地交流人员中“其他人员”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 4、如何正确解读“对异地工作的审计人员,省公司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参照异地交流人员标准)给予必要补助”这句话。我们的理解是: (1)“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参照异地交流人员的补助标准即是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2)“参照”:本次集约的审计人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异地交流人员”,所以才是“参照”异地交流人员的标准执行。省公司人力资源部不能以“审计人员不属于异地交流人员”或“没有先例”为由拒绝执行。 (3)“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这句话是说,应执行,而不是“可执行、可不执行”。 (4)我们认为,上述文本明白无误,不需过多解读。 二、以下针对相关事项提出我们的看法和主张 5、省公司会议纪要,未针对集约审计人员是否执行集团公司文件相关政策进行决议。根据《2019年12月24日党委会议纪要》,信电公司党纪【2019】**号,涉及到审计相关事项,仅有如下纪要“同意将审计部下设dd、dd、jn分部予以撤销,人员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到省公司审计部或调至所在地市公司”。纪要中未针对省公司是否执行“对异地工作的审计人员,省公司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参照异地交流人员标准)给予必要补助”。 6、省公司关于撤销dd、jn等分部的文件,也未对涉及到的相关审计人员的办公场所进行明确。根据省公司《关于调整**部等部门设置的通知》(信电公司【2019】***号文):“(二)撤销dd、dd、jn审计分部,实行全省审计人员集中管理,人员编制及相关人事管理关系均上收至省公司。”上述文件除明确“撤销dd、dd、jn审计分部”,所谓的“实行全省审计人员集中管理,人员编制及相关人事管理关系均上收至省公司”,没有改变现状。因为,在这个文件下发前,东善电信就已经实现了全省审计人员的集中管理,人员编制及相关人事管理关系早已在省公司,还要怎么上收?我们认为,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清楚知道这个事情(为减少文字,相关文件我也就不罗列了)。 7、综合上述5、6项,我们认为,本次审计集约的核心,是实现审计人员的物理集中,即原在dd市办公的dd分部人员、原在jn市办公的jn分部审计人员,要集中到省公司所在地dd市办公。而这直接带来了一个现实问题:原在当地工作的审计人员,产生了异地工作这个问题。这是因省公司机构调整原因造成,非我们自愿选择。 8、dd、jn分部的审计人员,省公司已经给你们选择了,你们可以不来dd,可以去dd公司、jn公司上班呀,来dd,是你们自愿的呀,为什么还要提异地补助这条件呢? 我们的诉求,仍然是基于集团公司关于审计集约化的相关规定,文件引文如下:“3.妥善安排现有审计人员。各省公司要按照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做好审计人员聘用。对于经双向选择后留在地市分公司的审计人员,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协调所在地市分公司负责按不低于原岗级妥善安置,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和审计队伍稳定。” 我们认为,集团公司的文件,对现有人员安置并没有规定,凡是自愿选择省公司工作的,将不享受异地生活补助。换言之,省人力资源部可以通过“双向选择、择优录用”原则将我们淘汰掉。但我们选择来了,省公司也同意,那么你也就没有权利拒绝我们按规定“参照”有关标准享受异地生活补贴。 还要提醒的是,你们不能简单粗暴地将我们淘汰出审计部。那样做同样有违集团公司文件精神,因为集团公司明确提出要“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和审计队伍稳定”。恳请人力资源部领导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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