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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17:06: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manking 于 2020-7-16 17:10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5号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部长 苗圩
2016年5月26日

第十九条 申诉受理机构应当自争议双方同意调解之日起3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达成协议的,视为办结;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诉人,视为办结。调解达成协议的,应任何一方请求,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申诉中心工作人员对19条最新解释:
只要电信运营商拒绝调解,通信管理局12300申诉中心就一点办法拿运营商都没有,根据这一条,申诉中心直接终止调解,视为办结。再投诉,12300申诉中心就可以以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不在进行重复调解。

三大运营商再也不用担心用户投诉了,可以大胆明确的向通信管理局12300申诉中心拒绝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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