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信管道总体建设要求 1、通信管道作为城市基础设施之一,规划建设需满足国家及地方市政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定。 2、利用道路或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机会,积极跟进管道建设,不断提高管道覆盖率。 3、管道工程设计使用寿命应大于50年,简易管道设计使用寿命应大于15年。 4、管道建设应积极采用共建共享方式,减少重复建设,降低投资造价。有条件情况下需分设共建管道的人(手)孔。 二、通信管道现状概况 地下通信管线是通信网络建设中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之一,前期由于不同运营商管线资源建设时期和需求不尽相同,使得各家掌握的管线资源数量和类型存在很大的差异。 现有四家通信运营商,分别为中国移动公司市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市分公司、中国电信公司市分公司和市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全市通信管道经过多年建设,已经形成了网格结构,覆盖了大部分主干道路和次干道路,管道资源较为丰富。现有道路已基本实现管线全覆盖,部分外围道路和规划道路还未建设通信管道。。 详见通信管道现状附图。 三、通信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 管道各运营商一般采用同沟同井的共建模式,但管线产权仍然分属各运营商,日常维护也各自分开。部分道路采用同路由不同侧、不同沟、不同井的自建模式,对道路空间的使用存在较大的消耗。各运营商对通信管线在通信基础网络建设中的重要性有较高的认同性,一旦建成,将视为其重要的战略资源加以保护。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局部区域功能发生变化,现有管线很难满足用户需求。且对于起步较晚或者错失建设时机的运营商,欲在后期通过再次开挖道路建设管线或者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管线资源难度均非常大,即使在政策上获得允许,高额的道路修复费用和道路管制费用,也严重限制了他们的建设能力。 通过对通信管道现状的梳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市老城区内通信管道建设前期都为架空线路,呈蜘蛛网式建设,道路两侧通信线路与树木、电线错综交织,严重影响街路景观。 2、新区建设速度加快,局部地区覆盖不到位,设施欠缺,不能满足用户使用需求。 3、由于通信管道维护制度尚未明确规定,未设立定期检查维护专员,通信管线障碍抢修后造成的管道断点、损坏情况较为突出。 4、目前通信管道光缆穿放情况较为混乱,各运营商并未按实际所分管孔穿放光缆,甚至出现人井内盘留光缆杂乱堆积现象。 5、通信管道建设期间,未预留光交位置,致使后期各运营商有光交建设需求时,受市政及园林部门阻拦。 四、通信管道规划 (一)管道规划策略 由于道路空间资源有限,通信管道必须集中建设、集约使用。将优先疏通管道瓶颈,同时在整合现状资源的基础上,通过沿现状道路扩容(疏通管道瓶颈)、配合道路改造、与新建道路配套建设等途径,推进管道建设,形成通达性强、覆盖面广、全程全网的通信管网。 (二)通信管道规划原则 1、通信管道的建设应遵循“三统一”原则(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筹多方共享使用需求,并应留有发展空间。 2、城市通信管道网规划应以城市用地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和通信网络规划为主要依据,与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相衔接,对通信管道路由和管孔容量提出要求。 3、通信管道规划与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原则上通信管道与道路同步建设,建设规模应充分考虑规划期需求,避免重复开挖道路。 4、城市通信管道应与电力、水、气等管道规划相衔接,协同建设,城市通信管道与其他市政管线及建筑物的最小净间距应符合国标《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基本要求。 5、通常,当规划道路红线大于等于40米时,应在道路两侧修建管道,且管孔数量设置12孔,局部增加;当规划道路红线小于等于30米时,管道应在用户较多的一侧单侧建设,且管孔数量为9孔,并预留过路管。 6、局前管道规划应综合考虑规划局所的性质定位、局所位置、路网结构、业务覆盖范围、区域内各类电信用户规模和用户分布、以及光缆纤芯利用率等因素。 7、城市通信管道容量应为干线、局间中继线、用户馈线、各种其他线路及备用线路等对管孔需要量的总和,并结合路网规划、光缆网规划以及通信管道建设情况(共建共享)等因素综合确定。 8、通信管道路由应结合现状及规划道路布局,应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地区修建管道;同时应远离电蚀和化学腐蚀地带以及地下、地上障碍物较多的路段。 9、通过桥梁、隧道的通信管道应与桥梁、隧道等规划建设同步,管道敷设可选择管道、槽道、箱体、附架等方式,并符合桥梁、隧道建设的有关要求。 10、通信管道需布置在道路的慢车道、人行道下;无特殊情况,不考虑在快车道布置;应避免在路基尚未稳固及流沙地区、绿化带区布置。 11、引上管道、小区接入管道需要充分考虑和城市通信管道的合理连接沟通,建立系统化和一体化的通信管道,确保满足通信系统综合管道的运行需求。 12、建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各运营商牵头选定有管线维护资质的维护单位进行全方位一体化的精细化维护。 13、各运营商严格按照“共管道,分管孔”的原则穿放光缆,为避免出现光缆杂乱穿放的现象,建议各运营商的管孔材料(梅花管)由不同颜色标记区分。 14、在市政道路管道工程建设期,预留光交位置,并在相应位置设立各运营商光交底座,且设置光交的地点,应有充足的管孔资源,原则上应具备双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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