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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6 18:50: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pauusee 于 2021-12-26 19:07 编辑

原告:***,男,**岁,汉族,联系地址:广东省***,联系电话:1********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简称“广州联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786204X1;
负责人:闻屏;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1号;邮编:510665;
电话: (020)22992015。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恢复“29元10G升级包组合版专用(月租29元,包括国内流量10GB,可结转不可共享,升级包组合版专用)”为不共享状态;
2、判令被告向原告作出书面道歉;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2021年12月**日拨打被告客服电话10010开通了“29元10G升级包组合版专用(月租29元,包括国内流量10GB,可结转不可共享,升级包组合版专用)”(下称升级包),办理成功后,升级包电子受理单显示为可结转不可共享;原告2021年12月**日登录被告官方手机营业厅发现,升级包由原来的不共享,未经原告同意单方面变更为共享(附件一),实际也是共享状态。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综合业务电子受理单》、《中国联通客户入网协议》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一)乙方在本协议外以公告、使用手册、资费单页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表单、业务协议、须知等均自动成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附件二),截止2021年12月原告多次向被告10010客服热线投诉,要求履行合同,恢复升级包为不共享状态,被告客服以公司业务规则为由拒绝恢复,拒绝履行合同,升级包的办理从宣传、协议等被告都提到的是不共享,现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不合法,希望法官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第五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 十、十一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天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签名或盖章)2021年 月 日
附:
1、本诉状一式二份;
2、证据目录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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