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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8 11:40: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龙舞乡川 于 2022-2-28 15:40 编辑

号码归国家所有,用户有使用权。
《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用户与运营商签订的协议,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当张三把号码过户给李四时,原合同依然有效,运营商单方面要求变更协议是不合法的。
如果网传为真,就属于是运营商的霸王条款。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运营企业利用电信主管部门分配的码号提供业务时,应保障电信用户的码号使用权益,不得随意更改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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