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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5 11:02: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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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了一则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告。
四川新环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西藏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一期)考区建设项目向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提起4项投诉,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投诉人之一,被投诉提供虚假材料应标。最终,因投诉事项查证属实,投诉事项1、2成立。接下来,我们一起看下项目基本情况如何,具体是哪些投诉成立了呢?

  项目基本概况

该项目为西藏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一期)考区建设项目,采购单位为西藏自治区教育厅,项目预算金额为4561.29万元,于2022年1月7日发布招标公告。

项目采购需求:货物、服务类采购;西藏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一期)考区建设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项目清单和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采购合同签订后120日历天内完成;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该项目于2022年1月29日发布中标公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以42858203.00元的报价拿下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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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该项目发布了中标无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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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中标无效的原因如下:
原采购项目中标公告于2022年01月29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西藏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因项目收到投诉,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查证属实,影响采购结果,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项目最终由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

  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告
接下来,详细看下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告是怎么阐述本次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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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54000021210200005746
二、项目名称: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一期)考区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新环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北成科西路3号B-301
被投诉人1: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东塔13层1308室
被投诉人2:四川兴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八一北路八一国际广场A栋6楼602-605室
相关供应商1: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5号楼3层
相关供应商2: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1栋一层

基本情况如下:

本项目于2022年1月7日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2022年1月27日开标,投诉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四川兴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四川兴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厅投诉。

投诉事项1:该项目中标公司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本项目核心产品考点身份认证终端为无效投标产品;

投诉事项2:该项目中标公司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应标,不满足招标要求;

投诉事项3:中标单位所投核心产品考点身份认证终端制造商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参与投标过程中向投标单位提供已经撤销强制认证证书产品,属于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投诉事项4:四川兴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次项目中存在倾向性,与投标供应商及投标产品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本厅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

因投诉事项查证属实,投诉事项1、2成立,影响采购结果,认定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告,我们可以了解到,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在该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应标。

与此同时,我们来关注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提供虚假材料应标将受到怎么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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