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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3 09:21: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5月5日,联想员工修改简历侵占公司工时费一案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结案。从2016年3月到2020年10月,涉案员工于某某伙同公司外人员梁某某、刘某某通过修改简历、抬高工时的方式侵占公司工时费990万元,经法院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罚款55万元,梁某某和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款10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在2016年至2020年就职于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BTIT服务部门负责外部顾问的面试,利用工作特权通过修改简历抬高工时的方式伙同公司外人员梁某、刘某某侵占公司工时费9901200元,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12月被羁押,在家属代退赔200万元后获得联想公司谅解。据调查,被告人梁某某参与犯罪金额2181625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犯罪金额2765500元,在于某某被羁押后,二人分别在2020年12月10、11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由家属代赔17万和10万后获得了联想公司的谅解。

2021年7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调取的被告人于某某、梁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之后,通过证人林某、王某、邓某、马某、杨某、周某、徐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截图、收支记录凭证截图、银行对账单截图、 联想汇款凭证、工时数据表、联想情况说明、受案申请书,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证明等证据材料,因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兼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错态度良好,被告人于某某、梁某某、刘某某及辩护人对上述控方证据均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经法院质证,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被告人于某某、梁某某、刘某某在各自涉案金额范围内继续共同向被害单位联想(北京)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七百六十三万一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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