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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5 11:38: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事实与理由:

某小区建成后通讯信号不佳,部分楼栋经常出现信号丢失现象。而小区业主多为老年人,对生活、急救等通讯信号传递需求迫切。经沟通协调,通信公司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该小区内一幢楼的楼顶场地出租给铁塔公司,用以建造供居民区通讯使用的信号基站。后来,双方续签协议。

一业主购买了该小区建造有通信基站的楼房顶层的二手商品房,在发现了楼顶的通信基站后,其认为基站具有辐射危害性,且认为物业公司未经业主授权与铁塔公司签订协议,将场地出租给铁塔公司修建基站,严重侵犯业主物权,遂于诉至法院要求拆除基站、确认涉案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

通信基站设置在楼顶位置,系建筑的共有部分。通信基站的建立是为满足包括小区全体业主在内的不特定公众正常使用电信网络进行通讯的权利。原告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并拆除通信基站,有可能损及小区内的正常公共通讯,涉及的是全体业主对共有部分的管理权利,并非单个或部分业主能够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无证据证明提起诉讼取得了业主共同表决同意及授权,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究其原因,法官作出进一步的释法解惑:

当下社会,线上购物、移动支付、远程办公、在线教育等丰富场景的应用,均依赖于覆盖广泛、高效便捷的移动通讯网络。让群众便捷、低成本地享受5G服务,正是中国实现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夯实共同富裕基础的关键。为解决信号不稳定、覆盖差问题,全国均加快基站的规模化建设,例如为推进“千兆城市”建设。但因缺乏对科学知识的了解,部分居民对建造在小区的基站产生了不必要的心理恐惧。

通信基站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可保障小区业主及周边群众使用网络正常通讯。建造通信基站是为满足包括小区全体业主在内的不特定公众正常使用电信网络进行通讯的权利,确认合同无效并拆除基站,将损害全体业主应有的基本通讯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仅作为小区的一户业主,虽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具有一定管理权,但未经小区业主共同讨论决定,无权以个人名义直接起诉。

针对基站建设争议,该案明确了业主行使共有部分管理权的边界;在公益和私利之间,法院倡导应充分考虑公共利益,优先通过业主集体决议,妥善处理内部争议。

综上所述,今天我们从法律规定、司法裁判案例和法官评议三方面讲述了顶层住户诉请拆除楼顶通信基站,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的事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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