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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5 16:56: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移动通信铁塔站址用地及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信﹝2017﹞234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吉厅字﹝2018﹞28号)精神,大力支持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深入实施“宽带中国”战略,积极推进“智慧长春”建设,按照“科学规划、统筹推进、优化配置、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移动通信发展需求和城市管理要求,建立部门管理职责明晰、审批流程优化、日常管理规范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我市城区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信息化发展规划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编制长春市移动通信基站布局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审批核准后向社会公布。机场、地铁、公园和大型场馆等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时,要同步规划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实现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促进移动通信网络的有效覆盖。
  (二)集中审批,统一建设。针对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特点,优化简化工作流程,简化申报、审批等操作环节,实行多部门集中审批,为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三)共建共享,综合利用。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鼓励利用既有建(构)筑物建设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积极推进利用路灯杆、公安监控杆、交通信号杆、交通指示牌、公交站亭等公共设施设置移动通信基站,实现多杆合一,对现有移动通信塔(杆)开展综合利用,实现一杆多用。
  (四)安全环保,环境美观。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设计与安装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危及周边建筑物、设施(含桥梁)和行人的安全。移动通信基站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标志,公布电磁辐射强度等信息。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在满足信号覆盖范围要求的基础上,应符合城市市容景观要求,做到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建设实施
  (一)规划编制。省通信管理局长春办公室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中国铁塔长春分公司,编制《长春市移动通信基站布局专项规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实现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衔接,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严格落实,实现多规合一。
  (二)选址建设。省通信管理局长春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审批工作流程并予以公示。对于独立占地型基站、铁塔等需要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的,由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专项规划,组织中国铁塔长春分公司,统筹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基站需求后,提出年度建设计划方案,报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审批,每年集中审批2次。审批后由中国铁塔公司长春分公司等具备经营资质的企业按照共建共享原则到规划、城乡建设、园林、市容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办理会签,依法缴纳相关费用后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三)审核验收。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成后,中国铁塔长春分公司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通信管理局长春办公室组织规划、环保、市容、建设、园林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报所在城区、开发区报备。
  四、规范管理
  (一)全面调查摸底。由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全市通信设施(含已建设未开通设施)进行排查统计,并将设立位置、建设单位、使用人、许可办理等情况登记造册,建立资料信息库;同时各城区、开发区对辖区内未经审批擅自设立、侵占市政设施和公共绿地、市民投诉量较大的通信设施进行排查统计。通过排查,摸清我市通信设施底数,为后续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集中认定清理。由市城管委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未经审批设立的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含已建设未开通设施)进行逐一认定。对符合专项规划,不影响市容景观和居民生活的,经相关部门批准,予以补办审批手续,纳入规范管理;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市容景观和居民生活的,依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实现长效管理。通过全面调查摸底和认定清理,实现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规范管理,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建立责任清晰、任务明确、流程规范、管理有序的长效管理机制。各城区、开发区负责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对未经规划审批、未办理建设施工手续、损毁城市绿化和道路等设施的,依法予以查处;规划、国土、市容、城乡建设、环保、园林、公用、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运营的通信基础设施进行监管,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不得使用违法设立的通信基础设施。
  五、责任分工
  省通信管理局长春办公室:组织协调省通信管理局、中国铁塔长春分公司、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制定《长春市移动通信基站布局专项规划》,组织中国铁塔长春分公司编制年度通信设施建设计划。
  市城管办:负责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的总体协调工作;组织市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
  市规划局:负责会同省通信管理局长春办公室编制《长春市移动通信基站布局专项规划》;严格按城市规划要求做好选址和规划许可工作,根据相关政策配合做好开放公共资源用于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市建委:监督指导全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路灯杆和其他市政设施用地范围内设置管(杆)线的审批工作,具体负责市管道路、桥梁、隧道和市政设施用地范围内审批及监管工作。
  市园林局:负责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广场设置管(杆)线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市公用局:负责对影响供水、燃气、供热公用管线安全运行的管(杆)线的监管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审核上报工作和监管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涉基站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涉基站电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竣工验收及日常监管工作;承担涉基站环境投诉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国土局:负责将通信铁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移动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报备、审批。
  市安监局:负责做好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及其运行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市市容环卫局(市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对违反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中国铁塔长春分公司:配合市规划局、省通信管理局长春办公室完善全市移动通信基站布局规划;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制定年度通信设施建设计划;负责全市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等工作。
  电信运营企业:对企业使用的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进行自查,不得使用违法设立的移动通信基础设施。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对违反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行为予以查处。
  六、组织领导
  成立长春市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和推进全市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组 长:周 贺 副市长
  副组长:王首先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世忠 市城管办主任
      王 勇 省通信管理局长春办公室主任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园林局、市林业局、市公用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中国铁塔长春分公司、中国移动长春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春分公司、中国电信长春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调。省通信管理局长春办公室要积极协调中国铁塔长春分公司和运营企业建立健全需求对接等相关工作机制,加快建设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加强与市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各城区、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联动处置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开放公共资源。引导和鼓励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和文化体育类场馆等公共机构的建筑物,以及政府投资的公路、桥梁、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各类建设项目设置移动通信基站及配套设施。
  (三)强化责任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切实营造良好环境。省通信管理局长春办公室要定期通报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进展,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推动和督促检查工作。
  (四)提升工作效能。市直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依法从简从快办理相关手续;各城区、开发区要高度关注本辖区内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动态,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发挥属地管理职能,为依法合规建设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企业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五)依法实施保护。依法保护经批准建设的各类通信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拆除的,经营者应予以支持和配合。拆除人应事先通知经营者,在经营者对受基站迁移影响的通信业务作出妥善处理并确定迁移方案后实施基站迁移。
  (六)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广泛宣传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重要意义,开展基站电磁辐射知识科普活动,普及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和通信设施电磁辐射等方面的指示,消除群众误解,营造良好的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九台、双阳区和各县、市参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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