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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7 14:50: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5月16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联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张清贵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张清贵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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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10月,被告人张清贵利用担任邮电部电信总局主任科员、工程师,中国联通集团移动网络有限公司运行维护部副总经理兼运行维护部网络管理中心主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款项拨付、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7万余元,其中195万元未实际取得。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清贵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具有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受贿赃款已全部追缴到案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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