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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5 17:23: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y1993 于 2025-10-24 22:01 编辑

1068号段须由符合资质的公司向相关部门申请成功后方可启用,使用者需要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码号不得擅自转租。那么,严格审批之下,该码号为何还能出现在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码号资源持有者在运营中对码号管理不规范,导致码号资源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发送短信。
https://mp.weixin.qq.com/s/c-I8SkQ5306nH_UEpFFiZw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滨江检察提起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10月13日,滨江区检察院诉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反电信网络诈骗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滨江区检察院检察长夏涛等出庭履行职务,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陈增宝担任审判长。

经过审理,法院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六被告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50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Hi,尊敬的客户您已成功订购XX巡回演唱会980门票,请尽快支付票款……,更多演出资讯访问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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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买到一张心仪的演唱会门票,赵女士从某社交平台寻到了“黄牛”发布的“出售内部票,下单成功后付款”推文。按对方要求加上好友后,赵女士便在对方催促之下填写了自己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等,随后收到了某“票务平台”通过1068码号发来的上述短信。赵女士急忙在15分钟的“短信有效期”内进行转账激活“验证码”,不料一顿操作下来,“黄牛”却屡次告知操作失败,直到累计转账17万余元时,赵女士才惊觉被骗。


2023年暑期,各地发生多起涉演唱会门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众多受害人也都和赵女士一样,因轻信1068码号发送的票务短信而上当受骗。

据了解,1068号段须由符合资质的公司向相关部门申请成功后方可启用,使用者需要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码号不得擅自转租。那么,严格审批之下,该码号为何还能出现在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滨江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注意到该线索后,经过深入调查发现,两条跨省涉诈短信发送链路浮出水面——码号资源持有者在运营中对码号管理不规范,导致码号资源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发送短信。

经调查,广东某公司、无锡某公司、武汉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安徽某公司与原河北某公司(该公司已注销,相关人员贾某已另案处理)通过签订系列服务协议形成了短信服务平台的层层转租转借链路,该链路中的上家均会指定下家使用固定号段,最终达成接入平台的指定码号层层转包出租的效果。涉案两个码号共计发送涉诈短信6525条。

2023年7月,继多名受害人被骗后,涉案短信被投诉举报,安徽某公司要求其下级原河北某公司提供与该票务平台之间的合同。原河北某公司伪造了一份短信合作协议,并PS该票务平台公章提供给安徽某公司,又以在内容中插入空格等方式逃避拦截继续发送涉诈短信。据统计,2023年7月至8月期间,全国范围内涉案码号的受害人报案的损失金额总计已达110万余元。


滨江区检察院认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起到“反诈看门人”的作用,既是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进行技术防御的第一道防线,也是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律义务的关键履行者。六被告违法转租码号,未履行相互之间合同禁止转租转售的约定,对本案涉诈短信内容、提供者真实身份和客户合同等均未履行严格审核义务,违反了《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及《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 修订)》等规定,导致其提供的短信服务被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所利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也破坏了公共码号管理秩序。同时,六被告未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风险防控责任,客观上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了路径渠道,使不特定短信接收者的财产权益和财产安全面临风险,危及公众对1068号段短信息的合理信赖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该案系新类型公益诉讼案件,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滨江区检察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5月26日,滨江区检察院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六被告按照码号转租链路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50万元;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在今天的公开审理中,经合议庭评议,杭州互联网法院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专家点评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权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案是人民检察院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的规定,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的反电信诈骗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本案是人民检察院针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在本案中,诈骗人员伪装成购票“黄牛”在微博发布信息,并通过涉案1068号段伪装成某票务平台发送演唱会门票购票成功等短信,致使受害人对虚假票务信以为真,遭受财产损失。这种群发诈骗短信的行为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极大的损害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普遍的侵害了所有接收到此类短信的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隐私权),并极大地增加了广大人民群众遭受诈骗的风险。此外,该行为也损害了案涉的某票务平台等合法经营的公司的商誉(使人误以为该公司泄露个人信息等),已经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些直接实施诈骗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当然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然而,他们之所以能够顺利的实施群发诈骗短信的行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本案中作为电信业营业者的被告未经批准非法转租、转售电信码号资源,未依法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防控义务,甚至是提供帮助的行为,才直接导致了公共利益被损害的结果。因此,本案被告存在明显过错的违法行为与反电信网络诈骗领域特定公共利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人民检察院在本案中针对这些违法的电信业务营业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从源头上抓住了预防、遏制电信诈骗行为的关键环节,有助于强化电信业务经营者严格履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义务,最终实现保护广大民事主体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从这个角度上,我认为,本案对于未来我国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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