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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目次
总则
器材检验
工程测量
土方工程
人(手)孔、通道建筑
模板、钢筋及混凝土、沙浆
铺设管道
工程验收
第1.0.1条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验收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是新建通信管道工程施工中质量检查、随工检验和竣工验等工作的技术依据,并适用于通信管道改建、扩工程。
第1.0.2条 凡本规范未列入的非常规建筑标准(规格),应按工程设计图纸或有关规定办理。
第1.0.3条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所用的器材,均应符合本规范和工程设计的相关要求。
第1.0.4条 施工中遇本规范未包括的技术标准、规格要求时,可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商定的“临补充技术规定”,在本工程中使用,并报上级备查。
第1.0.5条 在施工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通过随工检验人员,进行严格的隐蔽工程检验、签证及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
第1.0.6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应按工程验收的法定程序进行;其竣工验收的内容和要示,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接有关规定办理。
随工检验和竣工验收中,发现不符合本规范或有关规定的工作内容,凡由施工单位造成的,应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至合格。
第1.0.7条 各施工单位制定通信管道施工操作规程,应贯彻本规范的要求,不得与本规范的规定相抵触。
第1.0.8条 本规范的解释与修改权属邮电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通信管道工程所用的器材规格、程式及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在使用之前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2.1.2条 凡有出厂证明的器材,经检验发现问题时,应做质量技术鉴定后处理;凡无出厂证明的器材,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2.1.3条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器材。
第二节 水泥及水泥制品
第2.2.1条 各种标号的水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工程施工中不得使用过期的水泥,严禁使用受潮变质的水泥。
第2.2.2条 水泥凡无产品出厂证明或无标记的,以及储存时间超过三个月,或有变质迹象的,使用前均应进行试验鉴定,依据鉴定情况确定使用方案或另行更换。
第2.2.3条 水泥预制品生产前,必须按水泥类另、标号及混泥土标号,做至少一组(三块)混凝土试块,具体组数由生产单位根据需要自定,其混凝土试块的规格如表面化。2.2.3所示。
混凝士试块规格
混凝土 料最大粒径(毫米) 试块规格(长*宽*高)(毫米)
30以下一步 100*100*100
*10030以上 150*150*150
第2.2.4条 通信管道工的施工单位,亦应行第2.2.3条的规定。
第2.2.4条 水泥制品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块的标称孔径允许最大负偏差应不大于1 毫米,管孔无形变。
二、管块长度允许偏差不大于10毫米,宽、高允许偏差不大于是5毫米,一孔以上的多孔管块,其各管孔中心相对位置允许偏差不大于0.5毫米,
三、干打水泥管块的实体重量就不低于表2.2.6的参考值。混凝土管块应大于表2.2.6的参考值5%以上。
干打水泥管参考重量表
孔数(个)*孔径(毫米) 标称 外形尺寸
长*宽*高(毫米) 重量
千克/根
2*90 二孔管块 600*250*140 27
3*90 三孔管块 600*360*140 37
4*90 四孔管块 600*250*250 45
6*90 六也管块 600*360*250 62
四、管块的成品表面单位强度应不小于10.78MPa(非帕)(指110kgf/cm2)(系指养护28天的试块);如用管块整体试验,其破坏的单位强度应不低于表面单位强度的8%。本规范的新旧的计量单位换算见附录一。
五、干打水泥管块成品的其他指标要求和干打水泥管块的生产工艺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六、水泥管块强度有问题应进行抽样试验。抽样的数量应以工程用管总量的 3‰(或大分屯点数量的3‰)为基数,试验的管块有90‰达到标准即为合格;否则可再试3‰,其90‰(数量)达一标准仍算合格;如试验数 10‰以上达不到标准,则全部管块表面强度应按不合格处理。
第2.2.7条 水泥(含混凝土)管块表面强度可用撞痕法试验,试验方法见附录三。
第2.2.8条 通信管道工程使用的水沿线制品管块,必须脱出气氢氧化钙物质(俗称“脱碱”),没有经过“脱碱“处理的管块,严禁在其管道内敷设电缆。
第2.2.9条 水泥管块的管身应完整,不缺棱短角,管孔的喇叭口必须圆滑,管孔内壁应光滑无凹凸起伏等缺陷,其磨擦系数应大于0.8。管体表面的裂纹(指纵向、横向)长度应小于50毫米,超过50毫米的不宜整块使用。管块的管孔外缘缺边应小于20毫米,但外缘应小于20毫米,但外缘缺角的其边长小于50毫米的,允许修补后使用。
第三节 钢材、管材与铁件
第2.3.1条 钢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有锈片剥落或严重锈蚀。
第2.3.2条 管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管的内径负偏差应不大于1毫米,管孔内壁应光滑、无节疤、无裂缝。
第2.3.3条 各种管材的管身及管口不得变形,接续配件齐全有效,承插管的承口内径应与插口外径吻合。
第2.3.4条 各种铁件的材质、规格及防锈处理等均应符合质量标准,不得有歪斜,扭曲、飞刺、断裂或破损。铁件的防锈处理和镀层均匀完整,表面光洁、无脱落、无气泡等缺陷。
第2.3.5条 通信管道工程采用硬聚氯乙烯管、玻璃钢管时,其管身应光滑无伤痕,管孔无形变。孔径、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负偏差不应大于1毫米。
第2.3.6条 人(手)孔铁盖应不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手)孔铁盖装置(包括外盖(内盖)、口圈等)的规格应符合标准图的规定;
二、人(手)铁盖装置应用灰口铁铸造,铸铁的抗拉强度应不小于11.7kN (即是1200kgf/cm2)铁铸质地应坚,铸铁件表面完整,无飞刺、砂眼等缺陷。件的防锈个得应均完好;
三、铁盖与口圈应吻合,盖合后应平稳、不翘动;
四、铁盖与口圈的内缘间隙应不大于3毫米;铁盖与口圈盖合后,铁盖边缘应高于口圈1~3毫米。
第2.3.7 人(手)孔内装设的铁支架及电缆托板,应用铸钢(玛钢或球墨铸铁)或型钢制成,不得用铸铁制造。
第2.3.8 条 人(手)孔内设置的拉力(拉缆)环,应用ф16普通炭素圆钢制造,全部做镀锌防锈处理。拉力(拉缆)环不应有裂纹、节瘤、锻接等缺陷。
第四节 建筑材料
第2.4.1条通管道工程有于砌筑的普通粘土砖(以下简称砖)或混凝土砌块品种、标号均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其外形应完整,耐水性能好。通信管道工程采用砖的标事情、强度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通信管道工程中严禁使用耐水性能差、遇水后强度降低的炉渣砖或矽酸盐砖等。
普通粘土砖标号及强度表 表2。4。1
砖标号 抗压强度Mpa(kgf/cm2) 抗折强度N/ cm2(kgf/cm2)
平均值 最小值 平均值 最小值
75 7.35(75) 4.90(50) 176.52(18) 88.26(9)
100 9.81(100) 7.36(75) 215.75(22) 107.87(11)
第2.4.2条 使用推荐标准图纸中的混凝土砌块(以下简称砌块)规格、强度等要求,应符合推荐标准图纸的各项要求。
第2.4.3条 通信管道工程用的石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天然砾石或人工碎石,不得使用风化石:
二、石料的粒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三、石料中含泥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20%;
四、针状、片状颗粒含量,按重量计不得超守20%;
五、硫化物和硫酸盐类含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1%。
六、石料中不得有树叶、草根、木屑等杂物。
第2.4.4条 通信管道工程用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通信管道工程应用砂符合下列规定;
二、通信管道工程宜使用中砂;砂的细度模数(Mx)如下:
粗砂Mx为3.7~3.1,平均粒径不小于0.5毫米;
中砂Mx为3.0~2.3,平均粒径不小于0.35毫米;
细砂Mx为2.2~1.6,平均粒径不小于0.25毫米;
细砂Mx为1.5~0.7,平均粒径不小于0.15毫米;
泥系指粒径小于0.08毫米尘屑、粘土等。
三、砂中的云母和轻物质,按重量计不得超过3%;
四、砂中的泥土、按重量计不得超过5%;
五、砂土的硫化物和硫酸盐,按重量计不得超过1%;
六、砂土中不得含有树叶、草根、木屏等杂物。
第2.4.5条 通信管道工程中用特细砂配制混凝土,应附录四规定执行。
第2.4.6条 通信管道工程用水,应使用可供饮用的水,不得使用工业废污水及含有硫化物的泉水;施工时如发现水质可疑,应取样送有关部门进行化验、鉴定后再确定可否使用。
第3.0.1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测量,应按照文件及城市规划部门已批准的位置、座标和高程进行。
第3.0.2条 施工前,必须依据设计图纸和现场交底的控制桩点,进行通信管道及(人)孔位置的复测,并按施工需要应钉设桩点。复测钉设的桩(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人(手)孔中心3~5米处开始,沿管线每隔20~25米宜设一桩(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桩点设置应牢固。顶部宜与地面平齐。桩点附近有永久建筑物时,可做定位拴点,并做好标志和记录;
三、平面复测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中心线不得大于10毫米;
2、 直通型人(手)孔位的中心位置不得大于100毫米;
3、 管道转弯处的人(手)孔中心位置不得大于20毫米。
第3.0.3条 施工现场必须增设临时水准点,并应标定管道及人(手)孔施工直测的水准桩点。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必牢固、可靠,两点的间距应不大于150米;
二、临时水准点、水平桩(或平尺板)的顶部必须平整、稳定、并有明显标记;
三、临时水准点、水平桩(或平尺板)应按顺序编号,测定相应高程,计算出各点相应沟(或坑)底的深度,标在平尺板上并做好记录。
第3.0.4条 施工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校测;
一、 在完成沟(坑)挖方及地基处理后,应校测管沟、人(手)坑底地基的高程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二、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水平桩(或平尺板)错位或丢失,应及时进行校测并补设桩点。
第3.0.5条 挖土方工作完成后,凡在沟(坑)中的其他管、线等(指不需移改的)地下设及移完毕的地下设施,必须测量其顶部(底部)的高程、宽度等及临近人(手)孔和通信管道(通道)的相对位置、垂直间距、水平间距,并做好记录,必须注明其类别规格等,为绘图竣工准备资料。
第3.0.6条 通信管道的各种高程,以临时水准为基准允许误差应不大于10毫米。
第一节 挖掘沟(坑)
第4.1.1条 在通信管道施工中,遇到不稳定土壤或有腐蚀性的土壤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待有关单位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4.1.2条 挖掘沟(坑)如发现埋藏物,特别是文物、古墓等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负责保护现场,与有关部六联系。在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施工单位等严禁在该地段内继续工作。
第4.1.3条 施工现场条件允许,土层坚实及地下水位低于沟(坑)底,且挖深在3米以内时,可采用放坡法施工。放坡挖沟(坑)的坡度与深度关系可参照表4.0.3的要求,如图4.1.3所示。
放坡挖沟(坑)参考表 表4.1.3
土壤类别 H
H<2米 2米
粘土 1:0.10 1:015
夹砂粘土 1:0.15 1:0.25
砂质土 1:0.25 1:0.50
瓦砾、卵石 1:0.50 1:0.75
炉渣、回填 1:0.75 1:1.00
注:H 为深度;D为放坡(一侧的)宽度。
第4.1.4条 挖不支撑护土板的人(手)孔坑,其坑的平面形状可基本与人(手)孔形状相同,坑的侧壁与人(手)孔外壁的外侧间距应不小于0.4米,其放坡应按表4.1.3执行.
第4.1.5条 挖掘需支撑护土板的人(手)孔坑,宜挖矩形坑。人(手)孔坑的长边与人(手)孔壁长边的外侧(指最大宽处)间距应不小于0.3米,宽不小于0.4米.
第4.1.6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沟(坑)挖成后,凡遇被水冲跑的,必须重新进入人工地基处理.否则,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4.1.7条 凡设计图纸标明需支撑护土板的地段,均应按照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施工;设计文件中没有具体规定支撑护土板与否,遇下列地段应支撑护土板。
一、横穿车行道的管道沟;
二、沟(坑)的土壤的松软的回填土、瓦砾、砂土、级配砂石层等;
三、沟(坑)土质松软且其深度低于地下水位的;
四、施工现场条件所限无法采用放坡法施工而需在支撑护土板的地段,或与其他管线平行较长且相距较小的地段等。
第4.1.8条 挖沟(坑)接近设计的底部高程时,应避免挖掘过深破坏土壤结构;如挖深超过设计标高100毫米,应填铺细土或级配砂石交应夯实。
第4.1.9条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现场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凿的路面及挖出的石块等应与泥土分别堆置;
二、堆土不应紧靠碎砖墙,并应留有行人通道;
三、城镇内的堆土不应高度不宜超过1.5米;
四、堆置土不应压埋埋消火栓、闸门井及热力、煤气、雨(污)水等管线的检查井、雨水口及测量标志等设施;
五、土堆的范围应符合市政、市容、公安等部门的要求。
第4.1.10条 控掘通信管道沟(坑)时,严禁在有积水的情况下作业,必须将水排放后进行挖掘工作。
第4.1.11条 施工中,室外最低温在零下5℃时峄所挖的沟(坑)底部,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
第二节 回填土
第4.2.1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回填土,应在管道或人(手)也按施工顺序完成施工内容,并经24小时养护和隐蔽工程检验合格后进行。
第4.2.2条 回填土前,应先清除沟(坑)内的遗留木料、草帘、纸袋等杂物。沟(坑)内如有积水和淤泥,必须排除后方可进行回填土。
第4.2.3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回填土、除设计文件有特殊要求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道顶部30厘米以内及靠近管道两侧的回填土内,不应含有直径大于5厘米的砾石、碎砖等坚硬物;
二、管道两侧应同时进行回填土,每回填土15厘米厚,用木夯排夯两遍;
三、管道顶部30厘米以上,每回填土30厘米应用木夯排夯三遍或用蛤蟆排夯排夯两遍,直至回填、夯实与原地表平齐。
第4.2.4条 通信管道工程挖明沟穿越道路的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市内主干道路的回土夯实,应与路面平齐;
二、市内一般道路的回土夯实,应高出路面5~10厘米。在郊区大地上回填土,可高出地表15~20厘米。
第4.2.5条 人(手)孔坑的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路上的人(手)孔坑两端管道回填土,应按照第4.2.3—4条的规定执行;
二、靠近人(手)孔壁四周的回填土内,不应有直径大于10厘米的砾石、碎砖等坚硬物;
三、人(手)孔坑每回土30厘米,应用蛤蟆夯排夯两遍或夯排夯三遍;
四、人(手)孔坑的回填土,严禁高出人(手)孔口圈的高程。
第4.2.6条 在修复通信管道施工挖掘的路面之前,如回填土出现明显的坑、洼,通信管道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政部门的求及时处理。
第4.2.7条 通信管道工程回土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的碎砖,破管等杂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砖、混凝土砌块(以下简称砌块)砌体墙面应平整、美观,不应出现竖向通缝。
第5.1.2条 砖砌体砂浆饱满程度应不低于80%;砖缝宽度应为8~12毫米,同一砖缝的宽度应一致。
第5.1.3条 砌块砌体横缝应为15~20毫米,竖缝应为10~15毫米;横缝砂浆饱满程度应不低于80%,竖缝灌浆必须饱满、严实,不得出现跑漏现象。
第5.1.4条 砌体必须垂直,砌体顶部四角应水平一致;砌体的形状、尺寸应符合图纸要求。
第5.1.5条 设计规定抹面的砌体,应将墙面清扫干净,抹面应平整、压光、不空鼓,墙角不得歪斜抹面厚度!砂将配比应符合设计规定。
勾缝的砌体,勾缝应整齐均匀,不得空鼓、不应脱落或遗漏。
第5.1.6条 通道的建筑规格、尺寸、结构形式,通道内设置的安装等,均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
一般局同主机房引出建筑物的通道,不应越出局所院墙。其他地方的通信浅埋通道,其内部净高宜为1.8米。
第5.1.7条 通信管道的弯管道,当曲率半径小于30米时,宜改为通道。
第二节 人(手)孔、通道的地基与基础
第5.2.1条 人手孔、通道的地基应按设计规定处理,如系天然地基必须按设计规定的高程进行夯实、抄平。
人(手)孔、通道采用人工地基,必须校核基础形状、方向、地基高程等。
第5.2.2条 人(手)孔、通道基的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外形偏差应不大于20毫米,厚度偏差应不大于10毫米。
第5.2.3条 基础的混凝土标号、(配筋)等应符合设计规定。浇灌混凝土前,应理清模板内的杂草等和,并按设计规定的位置挖好积水罐安装坑。积水罐安装坑应比积水罐外形四周大100毫米,坑深比积水高度深100毫米;基础表面应从四方向积水罐做20毫米泛水。如图5.2.4所示。
第5.2.4条 设计文件对人(手)孔、通道地基、基础有特殊要求时,如提高混凝土标号、加配钢筋、防水处理及安装地线等等,均应按设计规定办理。
第三节 墙体
第5.3.1条 人(手)孔、通道内部净高应符合设计规定。墙体的垂直度(全部净高)允许偏差不大于10毫米,墙体顶部高程允许偏差应不大于20毫米。
第5.3.2条 墙体与基础应结合严密、不漏水,结合部的内外侧应用1:2.5水泥砂浆八字,基础进行抹面处理的可不抹内侧八字角,如图5.2.3所示,抹墙体与基础的内外八字角时,应严密、贴实、不空鼓、表面光滑、无欠茬、无飞刺、无断裂等。
第5.3.3条 砌筑墙体的水泥砂浆标号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应使用不低于75号水泥砂浆。
通信管道工程的砌体,严禁使用掺有白灰的混合砂浆进行砌筑。
第5.3.4条 人(手)孔、通道墙体的预埋铁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缆支架穿钉的预埋
1、 穿钉的规格、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穿钉与墙体应保持垂直。
2、 上、下穿钉应在同一垂直线上,允许垂直偏差不大于5毫米,间距偏差应小于10毫米。
3、 相邻两组穿钉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偏差应小于20毫米。
4、 穿钉露出墙面应适度,应为50~70毫米;露出部分应无砂浆等附着物,穿钉螺母应齐全有效。
5、 穿钉安装必须牢固。
二、拉力(拉缆)环的预埋
1、 拉力(接缆)环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与管道底保持200毫米以上的间距。
2、 露出墙面部分应为80~100毫米。
3、 安装必须牢固。
第5.3.5条 管道进入人(手)孔、通道的窗口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偏差应不大于10毫米;管道端边至墙体面应呈圆弧状的喇叭口;人(手)孔、通道内的窗口应堵抹严密,不得浮塞、外观整齐、表面平光。
第5.3.5条 管道窗口宽度大于700毫米时,或使用承重易形变的管材如塑料管等的窗口处,应按设计规定加过梁或窗套。
第四节 人(手)孔上覆及通道沟盖
第5.4.1条 人(手)孔上覆(简称上覆)及通道沟盖(简称沟盖)的钢筋配制、加工、绑扎,混凝土的标号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
第5.4.2条 上覆、沟盖外形尺寸、设置的高程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外形尺寸偏差应不大于20毫米,厚度允许最大负偏左不大于5毫米。预留孔洞的位置及形状,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
第5.4.3条 预制的上覆、沟盖两板之间颖隙应尽量缩小,其拼缝必须用1:2.5的砂浆抹严密,不空鼓、不浮塞、外表平光、无欠茬、无飞刺、无断裂等。人(手)孔、通道内顶部不应有浆等现象。板间拼堵如图5.4.3所示。
第5.4.4条 上覆、沟盖混凝土必须达到设计强度以后,方可承受荷载或吊装、运输。
第5.4.5条 上覆、沟盖底面应平整、光滑、不露筋、无蜂窝等缺陷。
第5.4.6条 上覆、沟盖与墙体搭接的内、外侧,应用1:2.5的水泥砂浆抹八字角。但上覆、沟盖直接在墙体上浇灌的可不抹角。
八字抹角应严密、贴实、不空鼓、外表光滑、无欠茬、无飞刺、无断裂等。上覆、沟盖与墙体抹角如图5.4.6所示。
第五节 口圈安装
第5.5.1条 人(手)孔口圈顶高程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正偏差应不大于20毫米。
第5.5.2条 稳固口圈的混凝土(或缘石)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自口圈外缘应向地表做相应的泛水。
第5.5.3条 人孔口圈与上覆之间宜砌不小于200毫米的口腔(俗称井脖子);人孔口腔应与上覆预留洞口形成同心圆的圆筒状,口腔内、外应抹面,其要求与和5.1.5条相同。口腔与上覆搭接处应抹八字,八字抹角应严密、贴实、不空鼓、表面光滑、无欠茬、无飞刺、无断裂等。
第5.5.4条 人(手)孔口圈应完整无损。车行道人也必须安装车行道的口圈。
第5.5.5条 通信管道工程在正式验收之关,所有装置必须安装完毕、齐全有效。
第一节 装拆模板
第6.1.2条 浇制混凝土的模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类模板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浇注混凝土后不得产生形变;
二、模板的形状、规格应保证设计图纸要求所浇制单纯 构件的规格和形状;
三、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平整,边缘整齐,拼缝严密、牢固,预留孔、洞位置准确,尺寸符合规定;
四、重复使用的模板,表面不得有粘结的混凝土、水泥砂浆及泥土等附着物。
第6.1.3条 模板拆除的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种非承重混凝土构件最早拆除模板的期限,应符合表6.1.3—1的规定。
非承重混凝土构件拆模时间表 表6.1.3—1
水泥
品种 水泥
标号 混凝土标号 日平均温度℃
5 10 15 20 25 30
混凝土达到2.45Mpa(25kgf/Cm2)强度过拆模天数
硅
酸
盐
水
泥 225
及325 100以下 5.0 4.0 3.0 2.0 1.5 1.0
110~200 4.5 3.0 2.5 2.0 1.5 1.0
200以下 3.0 2.5 2.0 1.0 1.0 1.0
火山灰或矿渣水泥 225及325 100以下 8.0 6.0 4.5 3.5 2.5 2.0
100以上 6.0 4.5 3.5 2.5 2.0 1.5
注:1.225水泥相当于300#水泥;325水泥相当于原400#水泥.
1.每24小早为一天。
二、各种承重混凝土构件的最早拆除模板期限,应符合表6.1.3—2的规定。
承重混凝土构件拆模时间表 表6.1.3—2
结构类别 水泥种类 水泥标号 拆模需在的强度(按设计强度X%) 日平均温度(℃)
5 10 15 20 25 30
混凝土达到X%强度的天数
跨度2.5米以下的板及装配钢筋混凝土构件 硅酸盐 225或325 50 12 8 7 6 5 4
火山灰或矿渣 325以上 50 22 14 10 8 7 6
跨度2.5~8米的板梁的底模板 硅酸盐 225或325 70 24 16 12 10 9 8
火山灰或矿 225以上 70 36 22 16 14 11 9
第6.1.4条 浇灌混凝土的模权各部位的尺寸,预留孔洞及埋件的位置应准确,并应无跑浆、漏浆等现象。
第二节 钢筋加工
第6.2.1条 通信管道工程所用的钢筋品种、规格、型号均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第6.2.2条 钢筋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筋表面应洁净,应清除钢筋的浮皮、锈蚀、油渍、漆污等。
二、钢筋应按设计图纸的规定尺寸下料,并按规定的形状进行加工。圆钢(也叫I级筋)如需进行端头钩处理的,基变钩圆弧的直径应不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如图6.2.2—1所示。
三、加工钢筋时应检查其质量,凡有劈裂、缺损等伤痕的残段不得使用。
四、短段钢筋允许接长用在分布筋(辅助筋),其接续如图6.2.2—A、B所示。主筋严禁有接头。
第6.2.3条 钢筋排列的形状及各部位尺寸,主筋与分布筋位置均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严禁倒置;主筋间距误差应不大于5毫米,分布筋间距误差应不大于10毫米。
第6.2.4条 钢筋纵横交叉处应采用直径1.2毫米或1.0毫米的钢线绑扎牢固、不滑动、不遗漏。
第6.2.5条 使用接续的钢筋时,接续点应避开应力最大处,并应相互错开,不得集中在一条线上,同一钢筋不得有一个以上的接续点。
第6.2.6条 钢筋与模板的间距应为20毫米,为保持钢筋与模板的间距相等,可在钢筋下垫以自制的混凝土块或砂浆块等,严禁使用木块、塑料等有机材料衬垫。
第三节 混凝土浇灌
第6.3.1条 配制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砂、石和水应符合使用标准。不同种类、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砂和石料的含泥量如超过标准,必须用水洗干净后方能使用。
第6.3.2条 各种标号混凝土的配料比、水灰比应适量,以保证设计规定的混凝土标号。施工时,应采用实验后确定的各种配比。
第6.3.3条 混凝土的搅拌必须均匀,以混凝土颜色一致为度,搅拌均匀的混凝土应在初凝期内(约45分钟)浇灌完毕。
第6.3.4条 浇灌混凝土前,应检查模板内钢筋衬垫是否稳妥,并清除模内杂物。
混凝土在初凝之前如发生离析现象,可重新搅拌再浇灌。
混凝土浇灌倾落高度在3米以上时,应采用漏斗或斜槽的方法倾注。
第6.3.5条 浇灌混凝土前构件必须进行振捣,无论采用人工或机械振捣都应按层次依次进行,捣固应密实,不得出现跑模、漏浆等现象。
第6.3.6条 混凝土灌注完毕经初凝(约一小时)后,应覆盖草帘等物并进行洒水养护;混凝土工作应避免被阳光直晒。
第6.3.7条 在日平均气温5℃的自然条件下浇灌混凝土,应采取保温为主的蓄热法措施防冻。宜采用热水拌制混凝土或构件外露部分加以覆盖等措施,或按设计规定要求处理。
第6.3.8条 非直接承受荷载的混凝土构件浇灌混凝土后,在日平均气温15℃的情况下,必须养护24小时以上,方能在其上面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四节 水泥砂浆
第6.4.1条 水泥砂浆的配比,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配制。
第6.4.2条 凡抹缝、抹角、抹面及管块接缝等处的水泥砂浆,其砂料必须过筛后使用,不得有豆石等较大粒碎石在内。
第6.4.3条 水泥砂浆的养护,应执行本章节第三节的有关条款。
第一节 地基
第7.1.1条 通信管道的地基处理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凡采用天然地基而设计又没有具体说明如何处理的,遇下列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待处理后方可施工。
一、地下水位高于管道及人(手)孔最低高程的;
二、土质松软、有腐蚀性土壤或属于回填的杂土层。
第7.1.2条 凡是天然地基的管道沟挖成后必须夯实抄平,地基表面高程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偏差应不大于10毫米。
第7.1.3条 通信管道沟底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管道基础63厘米以下宽时,其沟底宽度应为基础宽度加30厘米(即每侧各加15厘米)。
二、 管道基础63厘米以上宽时,其沟底宽度应为基础宽度加60厘米(即每侧各加30厘米)。
三、 无基础管道(水泥管块的管道在非特殊情况下应不采用此法)的沟底宽度,应为管群宽度加40厘米(即每侧各加20厘米)。
第二节 基础
第7.2.1条 通信管道一般宜采用素混凝土基础,混凝土的标号、基础宽度、基础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凡设计规定管道基础使用预制基础板或钢筋段落,应按设计处理。
第7.2.2条 通信管道基础的中心线应符合设计规定,左右偏差应不大于10毫米;高程差应不大于10毫米;基础的宽度和厚度负偏差应不大于10毫米。
管道基础宽度应比管道组群宽度加宽100毫米(即每侧各宽50毫米)。
第7.2.3条 通信管道基础进入人(手)孔窗口的部分,设计有规定的应按设计规定处理;设计没有规定时,应按管道基础宽度参照表7.2.3和图7.2.3加配钢筋.钢筋应搭在窗口墙上不少于100毫米.
管道基础进入人(手)孔窗口处配筋表 表7.2.3
管道基础宽度
(毫米) 钢筋直径
(毫米) 根数 长度(毫米) 总长
(米)
350毫米 6 8 310 2.48
10 4 1565 6.26
460毫米 6 8 420 3.36
10 5 1556 7.83
615毫米 6 8 590 4.72
10 7 1556 11.00
735毫米 6 8 690 5.25
10 8 1556 12.52
880毫米 6 8 840 6.72
10 9 1556 14.09
第7.2.4条 基础在浇灌混凝土之前,应检查核对加钢筋的段落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其钢筋的绑扎、衬垫等是否符合规定;并应清除基础模板内的杂草等物。
浇灌的混凝土应捣固密实,初凝后应覆盖草帘等物并洒水养护,基础模拆除后,基础侧面应无蜂窝、掉边、断裂及欠茬等现象,如发现有上述缺陷,应进行认真的修整补强等。
第7.2.4条 通信管道基础的混凝土应振捣密实、表面平整、无断裂、无波浪、无明显接茬、欠茬,混凝土表面不起皮、不粉化。
第三节 管道铺设
第7.3.1条 通信管道所用管材的材质、规格、程式和断面的组合必须符合设计的规定。
改、扩建管道工程,不应在原有管道两侧加扩管孔;在特殊情况下非在原有管道的一侧扩孔时,必须对原有的人(手)孔及原有电缆等做妥善的得理。
第7.3.2条 水泥管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群的组合断面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二、水泥管块的顺向连接间隙不得大于5毫米。上下两层管块间及管块与基础应为15毫米,允许偏差不大于5毫米。
三、管群的两层管及两行管的接续缝应错开。水泥管块接缝无论行间、层间均宜错开二分之一管长,如图7.3.2—1及图7.3.2—1所示。
四、水泥管块的弯管道及设计上有特殊技术要求的管道,其接续及垫层按设计规定。
第7.3.3条 铺设水泥管道时,应在每个管块的对角管孔两根拉棒试通管孔;其拉棒外径应小于管孔的标称孔径3~5毫米;拉棒长度,铺设线管道宜为1200~1500毫米;铺变管道(其曲率半径大于36米)宜为900~1200毫米。具体的拉棒规格可由施工单位自定。
第7.3.4条 铺设水泥管道的管底层砂浆标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其砂浆的饱满程度不低于95%,不得出现凹心,不得用石块等物垫管块的边、角。管块应平实铺卧在水泥砂垫层上。
两行管块间的竖缝充填的水泥砂浆,其标号应符合设计的规定,充填的饱满程度应不低于75%。
管顶缝、管边缝、管底八字应抹1:2.5水泥砂浆;严禁使用铺管或填充管间缝的水泥砂浆进行抹堵。抹顶缝、边缝及管底八字,如图7.3.4所示。
第7.3.5条 水泥管块的接续方法宜采用抹浆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两管块接缝处应用纱布80毫米宽,允许10毫米的误差,长为管块周长加80~120毫米,均匀地包在管块接缝上;
二、 接缝纱布包好,应先在纱布上刷清水,水要刷到管块饱和为度,再刷纯水泥浆;
三、 接缝纱布刷完水泥浆后,应立即抹1:2.5的水泥砂浆;
四、 纱布上抹的1:2.5水泥砂浆厚度应为12~15毫米,其下宽应为100毫米,上宽应为80毫米,允许正偏差不大于5毫米,如图7.3.5所示。
第7.3.6条 采用抹浆法接续管块,其所衬垫的纱布不应露在砂浆以外,水泥砂浆与管身粘结牢固,质地坚实、表面光滑、不空鼓、无飞刺、无欠茬、不断裂。
第7.3.7条 用1:2.5水泥砂浆抹管顶缝、管边缘、管底八字,应粘结牢固、平整光滑、不空鼓、无欠茬、不断裂。
第7.3.8条 各种管道引入人(手)孔、通道的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远规定,其管顶距人(手)孔、通道上覆、沟盖底面应不小于300毫米,管底距人(手)孔、通道基础面应不小于400毫米。
第7.3.9条 引上管引入人(手)孔及通道时,应在管道引入窗口以外的墙壁上,不得与管道叠置。引上管进入人(手)孔、通道,宜在上覆、沟盖下200~400毫米范围以内。
第7.3.10条 弯管道的曲率半径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不宜小于36米。其水平或纵向弯管道各折点座标或标高,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弯管道应成圆弧状。
第7.3.11条 石棉水泥管通信管道的接续,应按设计的规定。其他如接续点错开等技术要求与水泥管道相同。
第7.3.12条 钢管通信管道的铺设方法、断面组合等均应符合设计规定;钢管接续宜采用管箍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两根钢管应分别旋入管箍长度的三分之一以上。两端管口应锉成坡边。
二、使用有缝管时,应将管缝置于上方。
三、钢管在接续前,应将管口磨圆或锉成坡边,保证光滑无棱。
四、严禁不等径的钢管接续使用。
第7.3.13条 铺设铸铁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铺设直线段铸铁管时,承口应在高程低的一端。
二、铺设引上管时,承口宜在人(手)孔、通道两端。
三、铸铁管的接续,应在插口端头缠两层20~30毫米的麻布条(缠麻布条应距管口约10毫米),插入承口后再用水泥砂浆堵,堵抹与承口外缘平齐即可。
第7.3.14条 各种引上管引入人(手)孔、通道时,管口不应凸出墙面,应终止在墙体内30~50毫米处,并应封堵严密、抹出喇叭口。
第7.3.15条 塑料管通信管道宜采用硬质塑料管(如硬聚氯乙烯管等),其铺设方法、组群方式、接续方式等均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7.3.16条 塑料管的接续宜采用承插法或双承插法等。采用承插法接续时,承插部分的长可参考表7.3.16—1。
塑料管承插接续部分长度参考表 表7.3.16—1
塑料管外径(毫米) 40 50 60 75 90 100及以上
40 50 50 53 60 70
采用双承插法接续塑料管,其他续管的接头如7.3.16,各部分长度如表7.3.16—2所示
塑料管双承接头各部尺寸参考表 表7.3.16—2
塑料管外径D(毫米) 40 50 60 75 90 100及以上
承口长度L2 40 80 50 55 60 70
直管部分长度L1(毫米) 60 70 90 100 110 110
双承接头总长度L(毫米) 140 170 190 210 230 250
第7.3.17条 采用承插法接续塑料管,其承插部分可涂粘合剂,其粘合剂应近塑料管生产厂的要求或施工所在地的常用粘合剂,涂抹粘合剂应在距直管管口10毫米处向管身涂抹,涂抹承插长度的近三分之二。
第7.3.18条 塑料管的组群管间缝隙宜为10~15毫米,接续管头必须错天,每隔2~3米可设衬垫物(但不得用钢筋)的支撑,并保证管群的整体形状统一,直至进入窗口部分其形状仍一致。窗口部分的堵抹要求与水泥管相同。
第7.3.19条 通信管道的包封规格、段落、混凝土标号,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7.3.20条 通信管道的防水、防蚀、防强电干扰待防护措施,必须按设计要求处理。
第7.3.21条 各种材质构成的通信管道,其最小埋深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通信管道最小埋深表 表7.3.21
管道类别 管顶距地表最小深度(米)
人行道 车行道 电车轨道 铁路
水泥、石棉水泥管、玻璃钢等管 0.5 0.7 1.0 1.5
钢管 0.2 0.4 0.7 1.2
注:1、具体应与铁道部门协商。
2、 钢管最小埋深在有冰冻的范围以内时,施工时应注意管内不能有进水或存水的可能。
第7.3.2通信管道与其他各种管线平行或交越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7.3.21的规定。
通信管道与其他管线最小净距表 表7。3。21
其他管线类别 最小平行净距(米) 最小交越净距(米)
给
水
管 0.5 0.15
1.0
1.5
排 水 管 1.0 0.15
热 力 管 1.0 0.25
煤
气
管 压力<294.2Kpa(3kgf/cm2) 1.0 0.30
压力=294.20~784.55Kpa
(3~8kgf/ cm2) 2.0
电电
力缆 35kV以下 0.5 0.5
35kV以下 2.0
第一节 竣工技术资料
第8.1.1条 通信管道工程竣工后,应按竣工验收的法定程序进行验收工作.
第8.1.2条 通信管道工程验收前十日,施工单位应交给建设单位竣工图纸一式二份,全部工程的隐蔽工程签证一份。在提交竣工资料的同时送给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一式四份,待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签退施工单位二份。
第二节 检验项目及内容
第8.2.1条 通信管道工程可分段进行竣工验收,可按不小于一公里的整段道为验收单元。
第8.2.2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隐蔽工程签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凡隐蔽工程质量符合本规范规定或临时补充规定者,均为“合格”,否则为“为不合格”。
二、 凡属“不合格”的隐蔽工程内容,必须返修至合格,经再次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或掩埋。
第8.2.3条 通信管道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如下:
一、核对竣工图与管道、人(手)孔口圈高程及其他可见部分是否相符;检查人(手)孔、通道内的设置安装是否齐全、合格。
二、已签证的隐蔽工程如发现异常,应进行抽样复验。
三、管孔试通。
第8.2.4条 通信管道工程试通管孔、是通信管道工程质量评定具有否决权的关键项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线管道管孔试通,应用比被试管孔标称直径小5毫米、长900毫米的拉棒进行。
两孔以上的水泥管块管道,每块管块任意抽试两孔;两孔以下的管块应试全部管孔。
钢材等单孔组群的通信管道,每五孔抽试一孔;五孔以下抽试三分之一;二孔试一孔;一孔则全试。
二、弯管道在曲率半径大于36米时,应用比被试管孔标称直径小6毫米,长900毫米的拉棒试通,其试通孔数按上款处理。
三、有包封的管道管孔试通,亦按上述一、二款处理。
第8.2.5条 通信管道工程管孔试通的评定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管孔试通全部通过第8.2.4条的标准为“优良”。
在试通总数(孔段)的5%以下标准拉棒不能通过,但能通过比标准拉棒直径小1毫米的。也可定为“优良”。
二、在试通总数6~10%的孔段,不能通过标准拉棒,但能通过比标准拉棒直径小1毫米的拉棒,应定为“合格”。
三、凡达不到上述二款规定的,应由施工单位返修至合格后,再进行验收。
第8.2.6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随工检验、隐蔽工程签证及竣工验收的内容见表8.2.6所示。
随工检验、隐蔽工程签证及竣工验收内容表 表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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