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信部规(2005)330号)《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用建筑的开发者和管理者应当将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等电信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由建设项目出资人负责投资。(注:开发者向业主收取宽带、电话信息接入费的事宜是合法性的) 信息产业部、建设部(信部联规[2007]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应同步建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建设并预留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 工信部2008年4月发布《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规(2005)330号) 民用建筑的开发者和管理者应当为各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民用建筑内的通信管线等公共电信配套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保证电信业务在民用建筑区域内的接入、开通和使用。 2013年4月1日建设部和质检总局联合发布GB50847、GB50846两项新国标,其中强制规定 1: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同步施工、同时验收。 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3: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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