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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 21:52: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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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几个决算需要核对,出现了以下几个情况,施工单位和设计出的决算表三甲中以上三种情况给出的工作量是1.光缆成端接头---这个好理解就是图中白色圆环表示这个量无异议  2.图中接头盒无论48芯,24芯接头盒还是12芯接头盒只要接续芯数少于12芯均按光缆接续12芯以下记列,还有图中三个分纤箱串联连接的也按照光缆接续12芯以下记列3个分纤箱按1头计算,不单独记列光纤连接-熔接法单模。
我个人认为光缆接续的工作量应当按接头盒的芯数记列,24芯无论接多少芯都按光缆接续24芯以下计算工作了,三个分纤箱串联的情况,应当记列成端接头和光纤连接溶解法单模 2个工作量,不应当按照光缆接续12芯以下计算

请各位前辈指点迷津,哪种算法是正确无误的,能通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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