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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站的相关建设费用:
1、新建宏基站租赁费用标准
以三家运营商基站寻址的实际租赁价格情况为基础,同时综合考虑上海地区租赁价格的区域情况,本着节约投资成本的原则,铁塔上海市分公司制定寻址租赁费标准如下:
基站租金:
区域 落地塔基站场地租赁费标准 区域 楼顶基站租赁标准(有机房) 楼顶基站租赁标准(场地) 表内落地塔和楼顶租金标准为2家运营商需求时的标准,3家有需求的租金标准可上浮5%,只有1家需求的租金标准下降10%
年付 年付 年付
建议标准(有机房) 建议标准(无机房、临时塔) 建议标准(单价)/元*每平米*每天 建议标准
宝山 ≤6.5万 下浮20% 宝山 ≤7.4 4.8万 上浮5% 下浮10%
崇明 ≤3万 下浮20% 崇明 ≤3 2.5万 上浮5% 下浮10%
青浦 ≤4.5万 下浮20% 青浦 ≤4.5 3.5万 上浮5% 下浮10%
嘉定 ≤4.5万 下浮20% 嘉定 ≤5 4万 上浮5% 下浮10%
金山 ≤3万 下浮20% 金山 ≤3.2 3万 上浮5% 下浮10%
闵行 ≤6.5万 下浮20% 闵行 ≤7.4 4.8万 上浮5% 下浮10%
南汇 ≤4.5万 下浮20% 南汇 ≤5 4万 上浮5% 下浮10%
奉贤 ≤4.5万 下浮20% 奉贤 ≤4.5 3.5万 上浮5% 下浮10%
松江 ≤4.5万 下浮20% 松江 ≤5 4万 上浮5% 下浮10%
浦东 ≤6.8万 下浮20% 外环外 ≤6.6 5万 上浮5% 下浮10%
南区 一事一议 一事一议 内外环间 ≤8.8 5.5万 上浮5% 下浮10%
西区 一事一议 一事一议 内环内 ≤10 6万 上浮5% 下浮10%
北区 一事一议 一事一议 上浮5% 下浮10%
租金标准超出建议标准的请附加超标说明(洽谈情况、超标原因、周边租金价格水平等),由区分公司领导签字审批同意后,报办公会一事一议,原则上不同意租赁期内租金上涨,一次性支付多年租金的最多控制在3年(含)以内,且每一次性多付一年的须在原租金标准上下降10%(如三年一次支付的,租金下降20%):
租金标准超出建议标准上限20%以内的,寻址费结算时调节系数下降0.1,超出建议标准上限20%以上40%以内的,寻址费结算时调节系数下降0.2,超出建议标准上限40%以上的,寻址费结算时调节系数下降0.3。租金标准低于建议标准下限的,每下降10%寻址费结算时调节系数可上升0.1,0.3封顶。
建维部将对各分公司年租金超标情况统计考核,具体办法将后续出台。
考虑到落地塔基站的建设普遍涉及基站出入道路使用费、青苗补偿费、树木移栽费等,故建议保留合同中关于一次性补偿费的条款,可增设审批流程如下:
1万元以下由区分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由建维部总经理审批;
2万元以上报分管副总审批。
一次性补偿费在预算配套表5中施工干扰补偿费科目中开列,按实结算,相关建设单位出具谈判记录。
租赁场地参考面积:
有机房落地塔租赁面积9米*11米,无机房落地塔租赁面积7米*7米,临时站租赁面积7米*9米。
独家使用机房租赁面积(使用面积)20平方米,两家共享使用机房租赁面积(使用面积)30平方米,三家共享使用机房租赁面积(使用面积)40平方米。
租赁年限:
租赁合同签约年限落地塔建议20年,临时塔、楼顶租赁机房(场地)建议10年,实际租赁年限小于建议年限一半的,请报建维部,由领导一事一议审批。并在寻址费结算时调节系数下降0.1。落地塔租赁年限为20年的,楼顶租赁机房(场地)10年及以上的,寻址费结算时调节系数可上升0.1。
外电贴费及基站天线场地费
外电贴费及基站天线场地费用标准
外电贴补(甲供) 女儿墙天线 拉线(斜撑)塔天线
贴电费和场地费 700-900元/KW 500元/年*付 4000元/年*座
建议独家使用机房供电量30 KW,两家共享使用机房供电量35 KW,三家共享使用机房供电量40 KW。实际容量可根据运营商需求确认表折算后确定。
建议基站用电由铁塔公司自行向供电局申请。当且仅当基站由业主供电时,可发生供电贴费,供电量、供电单价与机房形式必须一并写入租赁合同。供电单价建议1.2元以内,建议年付,供电单价超出建议标准的,请提供相关电费结算依据,报建维部和财务部,由领导一事一议审批。并在寻址费结算时调节系数下降0.1。
女儿墙天线建议数量12付。亦可将天线场地费用纳入房租统谈。
2、选址协调配合费(寻址费)标准
分公司可在各自区域内选择有能力的社会寻址力量、利用政府资源并结合自主寻址能力展开寻址工作。
内环内 内外环间 外环外
标准选址协调费 3万 2.5万 1.5万
调节系数
(基数为1 ) 租金系数 租期系数 电费系数 难度系数
-0.3~+0.3 -0.1~+0.1
减半 -0.1 +0.1
由社会力量寻址的,选址协调配合费在基站交维后一次性支付,并直接与寻址供应商签订劳务合同,并提供相关公司各项资料要求(由财务部明确)。对于铁塔公司员工自行寻址的考核及奖励费用待集团公司明确标准后统一发布。现阶段员工自行寻址激励由公司另行下文确定。严禁自寻址站点划转给供应商,如果发现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其中,落地塔采取一次性支付的及临时塔(租赁期5年以内)基站,选址协调配合费减半。
难度系数定义: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调节系数可增加0.1,运营商历年无法完成购租基站或受阻站、年度内运营商有时间要求的紧急基站、3家运营商都有需求基站。
调节系数审批流程如下:
依据前述的调节系数计算办法,最终计算出的调节系数
1)调节系数1.2及以下的基站,由区分公司总经理审批确认。
2)调节系数1.2以上1.3及以下的基站,由建维部总经理审批确认。
3)调节系数1.4及以上的基站,由分管副总审批确认。
选址协调配合费预算在工程建设文本配套表5中开列。
二、室内覆盖租金:
1、租赁费用标准:以三家运营商室内覆盖的实际租赁价格情况为基础,同时综合考虑上海地区租赁价格的涨幅情况,铁塔上海市分公司制定室内覆盖租金标准如下:
区域 元/米2/天(机房使用面积含物业费)
内环线内 <=4.5
内外环间 <=3.5
外环线外 <=3
租金标准超出建议标准的请附加超标说明(洽谈情况、超标原因、周边租金价格水平等),由领导办公会一事一议:
市政重点工程(地铁、机场等)租赁费用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确认。
2、租赁机房参考面积
独家使用机房租赁面积(使用面积)10平方米,多家共享使用机房租赁面积(使用面积)25平方米。
3、独家使用机房供电量10 KW,多家共享使用机房供电量20 KW。供电单价建议1元以内,建议年付,供电单价超出建议标准的,请报建维部和财务部,提供相关电费结算依据,由领导一事一议审批。
4、选址协调配合费标准:
原则上室内覆盖不开列选址协调配合费,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三、合同流转:
所有租赁合同及选址协调配合费结算合同均由建维部、财务部、综合部统一审核流转,待oa审批流程明确后再行制定具体流程。
四、适用范围:
本细则为铁塔过渡期暂行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新建宏站和室内覆盖站点,即日起执行。
如集团有进一步的指导意见,市公司建设维护部将进一步修订更新。
中国铁塔集团上海市分公司
建设维护部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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