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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机电进口程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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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6:24: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简介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令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合同或协议签署前,须申请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备案、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监督管理。
旧机电产品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
(2)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
(3)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
(4)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
(5)二手成套设备。
二、实施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4. 国家质检总局第37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5. 国家质检总局第53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0号公告(2003年)
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4号公告(2003年)
三、备案机构
受理机关: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受理部门: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处   
联 系 人:  张莉  
电话和传真:027-58906138,58906136
地址:武汉市汉阳琴台大道588号0816室。   
邮编:430050  
四、备案程序
(一)申请
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备案许可,应当提交的备案资料及相关要求: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申请人核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法人章;“入境口岸”请填写货物到达我国境内的第一个口岸);
2.《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见附件2)(用电脑打制,不得涂改,一式三份;申请人核盖公章);
3.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核盖公章);
4.收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核盖公章);
5.发货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核盖公章);   
6.《进口旧机电产品状况说明表》(见附件3)(申请人核盖公章);
7.进口旧机电产品现状外观整机彩色照片;
8.《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电子申请表》(见附件4)(请发送到zhangli@hbciq.gov.cn邮箱即可,不需提交文字材料)。
必要时,还应提交以下资料(申请人核盖公章):   
1.需到省机电办申请办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则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见附件5)(申请人核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法人章),并提交一份《保证函》(见附件6);
2.出境返修复进口的旧机电产品,除提供情况说明外,还应提供检验检疫证书、海关有关证
明文件(如进、出口报关单等);
3.出口后入境返修复出口的和出口退货的旧机电产品,除提供情况说明外,还应提供检验检疫出口货物通关单、海关有关证明文件(如进、出口报关单等);
3.制造年份证明材料;
4.涉及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安全评价意见;
5.涉及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6.涉及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文
件;
7.涉及进口实施CCC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销售、租赁、维修、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的相应
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8.其他资料。
(二)受理
1.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
(2)下列情形无需备案:进口旧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旧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零部件;
(3)申请人向直属局备案机构提交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2.履行受理手续:
备案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其随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1)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 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审批、发证
1.许可条件:进口旧机电产品符合下列许可条件,即可获得许可。
(1)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② 国家质检总局第37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③ 国家质检总局第53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④《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7)
⑤《需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8)
⑥《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见附件9)
(2)备案申请材料必须是真实、一致的;
(3)申请备案的旧机电产品不在《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见附件10)内;
(4)申请备案的旧机电产品未发现不符合我国关于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5)符合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如年限、能耗等)。
2.许可期限
备案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必要时可延长10个工作日)。
3.审批、发证
申请人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的原件或传真件到申请备案机构领《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或《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装运前检验
进口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旧机电产品,其发货人、收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当持《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及相关资料向指定的境外检验机构申请检验。装运前检验机构在完成装运前检验工作后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及其《装运前检验明细表》等,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将《装运前检验证书》正本和一副本及《装运前检验报告》一副本留存(《装运前检验证书》正本用于报检通关使用,《装运前检验证书》副本和《装运前检验报告》副本由申请人存档)。申请人将另外的《装运前检验证书》一副本、《装运前检验报告》正本及现场检验照片、《检验备忘录》、申请人相关承诺等资料转送至备案机构,由备案机构供到货检验使用。
备注:经总局许可的境外检验机构通讯录见附件11。
六、延期
备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或《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有效期为半年,逾期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半年。在有效期内需对备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2), 并持原签发的行政许可决定向原备案受理机构申请变更。

七、变更
在有效期内,需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相关内容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变更申请表》,并持原签发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原备案受理机构申请变更。如果变更备案内容涉及《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的,还需提供变更后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如果在装运前检验后需要变更备案内容的,还要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八、报检
申请人凭《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正本﹚》或《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正本﹚》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正本﹚》及其它资料,到货物使用地所辖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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