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分类表                                                                                                                                                                                        附表1(1)     内 容         分 类  | 采用范围  | 评审程序  | 技术标类型和评审  | 商务标评审  | 综合得分计算  | 投标人排  序  | 中标候选人  |  类型  | 评审方法  | 评审内容、标准  | 评审方法  | 信誉评审内容、标准  | 投标报价评审内容、标准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具有通用技术的所有工程  | 初步评审;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技术标作合格性评审;对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评审  | 明标  |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出书面评审结论,作合格性评审  |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2  |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  |    | 对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附表4)依次评审并作出其是否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  |    | 将有效投标报价(不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由低至高进行排序(附表10)  | 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附表11)  |  最低投标价法  |  土石方、园林绿化等简易工程  |  初步评审;技术标合格性评审;从低至高检查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 明标  |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出书面评审结论,作合格性评审  |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2  |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  |    | 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附表4)依次检查并作出其详细内容是否涵盖全部招标范围和内容的评审结论  |    | 将有效投标报价(涵盖全部招标范围和内容)由低至高进行排序(附表10)  | 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附表11)  |  综合评估法(Ⅰ)  | 二级及以下施工资质可以承担的具有通用技术的所有工程  | 初步评审;技术标合格性评审;对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信誉和投标报价进行评审计分  | 明标  |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出书面评审结论,作合格性评审  |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2  |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  |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5  |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6  | 各单项得分的权数取定见附表7,综合计算见(附表8)  | 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 (附表10)  | 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附表11)  |  综合评估法(Ⅱ)  | 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所有工程,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 初步评审;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技术标和信誉及投标报价进行评审计分  | 暗标  |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出书面评审结论,作评审计分  |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3  |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  |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5  |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6  | 各单项得分的权数取定见附表7,综合计算见(附表8)  | 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 (附表10)  | 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附表11)  |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 合同估价在1500万元以下并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在此范围内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当地限额  |  初步评审;技术标合格性评审;检查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对合理价的书面确认文件  | 明标  |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出书面评审结论,作合格性评审  |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2  |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  |    | 检查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对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的书面确认文件作出是否涵盖全部招标范围和内容的评审结论  |    | 评标委员会推荐所有通过了全部评审的投标人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中标候选人程序(附表9)  | 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推荐名单公开随机抽取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附表11)  |  
  
说明:1、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Ⅰ)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合同估价额在4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可以不要求编制技术标,在此范围内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当地限额。2、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项目的范围、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以及详细清单、工程量增减的计价原则等予以书面确认,投标人不提出书面确认的不得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程序。3、招标人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标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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