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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7 21:39: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明确质量管理职责,规范建设单位以及、施工、监理、集成商、设备(材料)供应商(以下简称“合作单位”)等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及所属各(市、州)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指导各公司实际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条        通信工程质量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在工程进度与质量发生矛盾的时候,优先保证工程质量。
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一)        负责落实公司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各分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实施细则。
(二)        负责对各分公司通信工程建设质量(包括、实施、验收全过程)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三)        组织各分公司管理范围内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        做好质量监督申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主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分公司管理职责:
(一)        监督检查工程实施期间合作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实施。
(二)        组织维护部门做好割接上线前的验收测试,验收测试内容要符合设计及合同的要求,对项目实施质量把关负责。
(三)        协调解决初步验收后的工程遗留问题。
(四)        做好质量监督申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主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维护部门管理职责:
(一)        建立随工制度,指派随工人员在工程实施期间对关键环节和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实现质量把控前移。
(二)        负责在割接上线前做好验收测试,并对验收测试内容进行签字确认。
(三)        配合割接期间及割接上线后的拨打测试和业务验证工作。
(四)        负责做好系统(设备)割接上线前的生产准备工作,割接上线成功的同时接管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监控工作,并负责处理日常维护监控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三章 实施阶段工程质量管理
第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的相关人员应具备与本工程相应的资质;特殊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九条        承建单位要加强合作单位和人员资质审核,杜绝无资质或越级承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条        承建单位组织开工启动会,由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详细说明建设方案和施工过程中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承建单位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做好参建人员的岗前工程质量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承建单位要在项目开工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开工报告的评审,明确质量管控措施。
第十三条        工程实施期间,承建单位要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设计图纸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加强施工工艺和施工流程的标准化管理,施工质量要满足工程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标准工序进行施工,单位工程、隐蔽工程完成后,承建单位(或监理单位)和维护部门随工人员要做好阶段性验收,未经验收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严格按经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开展质量控制工作,对施工现场的设备和材料等做好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安装。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施工,关键环节和隐蔽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定期开展施工质量和安全检查,编制项目实施各阶段监理报告。
第十六条        承建单位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总结经验教训。
第五章 验收阶段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承建单位要严把验收关,验收测试内容应遵循工程设计及合同的要求,不得超出范围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维护部门负责在割接上线前做好各项验收测试,并对验收测试内容进行签字确认,未经验收测试或验收测试不合格不得组织割接上线。
第十九条        承建单位负责组织割接上线,维护部门配合割接期间及割接上线后的拨打测试和业务验证工作。
第二十条        系统(或设备)成功割接上线即交由维护部门进行日常维护监控,切实保障网络品质和客户感知。
第二十一条        承建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初步验收后的工程遗留问题,维护部门负责系统(或设备)割接上线后日常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系统(或设备)运行稳定。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和问责机制,通过工作通报、工程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和组织整改。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及相应的违约处罚条款。对于因合作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的,要根据合同条款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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