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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5 12:51: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通信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规范建设流程,降低建设成本,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辽宁公司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所属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市”);以上单位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统称为“建设单位”;对于以上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统称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对施工单位的管理职责划分、资质要求,明确了工程准备、实施、验收等各阶段的管理以及资格入围、考核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公司主管的通信建设项目(包括常规项目和砍块投资项目),涉及移动通信网、传输网、业务网、支撑网、局房土建及动力配套、其他等六个专业。省公司和各市依照本细则开展相关工作,总部主管项目管理遵从集团公司或有限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省公司工程建设部职责:
(一)制定全省通信施工单位管理细则、施工工艺、验收规范,对全省通信工程施工进行统一管理、监督,规范、指导全省通信工程施工标准管理工作。
(二)组织对全省通信工程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三)配合全省范围内的施工单位招投标工作。
(四)组织对施工单位进行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对中标的施工单位进行考核评估,负责施工份额调整的审批,建立施工单位的退出和新增机制。
第六条  省公司砍块投资管理单位、各市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区域或所负责项目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查。
(二)落实本区域内或所负责项目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和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进行检查。
(三)组织对本区域内或所负责项目的施工单位进行考核评比,向省公司申请施工单位的调整、淘汰和新增建议等。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资质及人员上岗证要求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通过年度审查。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相应类别的工程,禁止无资质施工或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施工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担施工业务。
第八条  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如下:
(一)通信线路工程:
1.投资额1000万以上的省管工程:应具备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或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或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的资质。
2.投资额1000万及以下的省管工程:一般应具备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及以上的资质。
3.市管线路工程:一般应具备用户管线或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丙级及以上资质。
(二)通信设备工程:
1.投资额1000万以上的通信设备工程:应具备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或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及以上的资质。
2.投资额1000万及以下的通信设备工程:一般应具备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及以上的资质。
(三)客户接入类工程:
一般应具备用户管线或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丙级及以上资质。
第九条  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须持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试合格证书,参与重大型省管通信工程的项目经理还应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不同区域代表施工单位参与招投标活动,或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大中型通信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为实现对项目经理的有效监控,各市可要求将中标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的相关证书原件保留在当地,以备随时查验,直至工程施工结束。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安排持有相应特种作业(登高、电力、电焊等)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做到持证上岗。施工现场须配置持有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施工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选择必须按照集团公司、省公司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含框架合同),除在质量、安全、进度、付款、奖惩等方面明确施工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外,在安全管理方面,应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中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要求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在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或任务委托后的1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根据设计、现场勘测、工期要求等因素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含组织架构,人员职责,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的控制措施,人员、设备、机具的配置等,提交工程管理责任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组织计划作为工程实施及监督检查的依据。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施工组织计划时,应报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召开的工程交底会,明确施工的范围、内容、进度和质量的要求,及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约定例会、报告、沟通、协调等方面的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施工人员建立合法劳动用工关系,完善相关用工手续。必须及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合理薪酬,不得拖欠。
第五章  施工阶段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服从辽宁公司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参加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的工程例会或专题会议,讨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和下阶段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每周编制工程周报,内容包括本周工程概况、工作情况、进度情况、安全质量情况、工程计量、工程变更、问题和建议、下周工作重点等,按时上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依据有关行业技术标准、施工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条款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的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各环节的操作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安全控制:
(一)施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工程开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落实各工序安全保护措施。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三)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现场防护,特殊特种作业时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应配备使用必须的安全保护措施,暂停施工时应做好现场保护。
(四)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暂停施工,并上报建设单位。
(五)当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收集保管证物,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控制:
(一)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管理负责人。
(二)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和简化施工程序。
(三)必须按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所用的设备、材料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材料不得进入施工流程。
(四)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控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封闭前必须取得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随工人员的验收签认。
(五)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应根据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意见落实整改。重大质量隐患、可能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根据要求及时进行工程暂停。
第二十三条  工程进度控制:
(一)施工单位根据制定的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和阶段进度计划,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工期,按期完成工程施工,并提交验收申请。
(二)施工单位应依据合同中有关协调事宜的约定,做好工程期间的社会协调工作,不得因此影响施工进度。
(三)对于由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施工进度,施工单位应及时填写延期签证或延期申请表,报请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控制:
(一)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领取工程材料,做好现场材料平衡表。工程完工后,应做好工程余料、废料的归集、管理、退回,避免浪费。
(二)积极协调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如现场施工环境、建设单位负责的设备材料采购到货、周边协调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工程期间签证的发生,对设计变更或签证,应如实提出申请。
(三)根据工程实际编制工程结算表,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不得虚报、多报工程量及工程费用。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需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和工程质量检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施工单位的施工规划、工程周报或日报、施工工作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隐蔽工程、关键作业工序的现场签证记录,并检验其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在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和工程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立即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施工规范或造成重大工程事故的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公司工程建设部。
第六章  验收阶段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完工报告,及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对工程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按要求组织整改。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验收后应及时提交竣工文件和工程决算,工程从完工验收到提交竣工文件和决算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大型项目的竣工文件和竣工决算交付时间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文件一般包括竣工资料和技术资料,竣工文件应满足《中国移动辽宁公司通信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七章  施工工程量的确认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需对项目工程量进行全过程的管控和确认,包括对设计预算、施工交底、设计变更、监理签证、甲供主辅设备/材料、乙供材料/辅材、物资管理、施工结算书等文件的审核,确保流程执行及时有效,与工程量核算相关的文档真实、准确。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每周编制工程周报中应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量总表”,真实反映本阶段施工工程量,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应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在验收前应核对合计工程量是否超出设计预算,并对竣工技术文件 中“建筑安装工程量总表”进行签字确认。验收小组在验收过程中应对工程量核算所涉及的文档及现场逐一予以核实确认,初步验收报告中应附“建筑安装工程量总表”,确保合计工程量与验收文件一致。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对送交审计的建设项目结算资料进行初审,确保与验收确认的工程量一致。
第八章  施工单位的考核与奖惩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市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合作单位考评办法对本地区中标的施工单位进行考评。
第三十五条  对不服从管理,在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且整改不力的施工单位,各市可直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报省公司备案。对被市公司申请取消中标资格的施工单位,经省公司审核批准后,本年度内不得在其他市公司增加施工份额。
第三十六条  严禁施工单位出现将工程项目进行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集中sf等行为,一经发现,对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在辽宁公司从事施工业务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严禁施工单位在工作量、签证、工程材料使用等方面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双倍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对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直接取消中标资格。
第三十八条  对因施工单位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程进度滞后,或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等造成工程质量偏离标准,一经核实,按施工合同(含框架合同)要求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和设备,擅自处理剩余工程材料的,一经发现和查实,按施工合同(含框架合同)要求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对因安全生产组织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事故,网络故障)的施工单位,除要求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外,下一年度或招投标周期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施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十二 本细则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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