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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4 15:24: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于近日审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规定,今后将严格控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同时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

根据《草案》规定,北京市今后停车位的总体规划要求是实施分类定位,差别供给、合理使用、逐步形成配套建设为主、独立建设为辅、临时设置为补充的格局。

此外,将严格控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服务半径内有停车设施可以提供停车泊位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定期进行评估调整,明确允许停放时段,供机动车临时停放使用。
《草案》写明,如果小区既有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按照物业管理规定并经过业主同意,可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草案》提出,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居住小区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将配建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施有偿使用。在实施错时共享车位的过程中,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草案》指出,全社会应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购买、使用机动车时,应当充分考虑停车设施的设置、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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