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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1 12:05:5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今天工信部公布的《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如下
九、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


(二)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干扰用户自由选择;


(三)擅自扩大在网期限协议范围,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用户携号转网;


(四)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


(五)在携号转网服务以及相关资费方案的宣传中进行比较宣传,提及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包括简称、标识)和资费方案名称等;编造、传播携号转网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夸大优惠事项或携号转网影响、欺骗误导用户,诋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


(六)为携号转网用户设置专项资费方案和营销方案;


(七)利用恶意代客办理携号转网、恶意代客申诉等各种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携号转网服务正常运行;


(八)用户退网后继续占用该携入号码;


(九)其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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