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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 14:56: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无孔不入的陌生推销来电、泛滥无序的商业营销短信,正持续侵扰民众日常生活。运营商可以主动进行营销电话短信拦截吗?

信息时代,广大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广泛依托短信电话服务开展营销推广,既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拓宽获客渠道,也显著提升营销转化效率。面对短信电话营销扰民问题,不少观点将治理寄托于运营商,主张由其强化技术筛查,提升营销信息识别与精准拦截能力。但客观而言,即便运营商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在法律框架下也不能对商业营销类短信电话进行主动识别和拦截。

运营商无法主动对商业营销短信电话实施拦截,根本原因在于公民通信秘密受宪法保护。我国《宪法》第四十条明文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该宪法条款划定了运营商不可逾越的制度红线,明确运营商的核心义务是保障公共通信服务畅通稳定,而非对通信内容进行甄别并选择性阻断。

退一步讲,运营商即便舍弃内容筛查,仅依托关键词过滤、号码标签等技术手段识别营销短信电话,同样不具备合法基础。《民法典》明确禁止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非法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而骚扰行为的认定核心,在于营销短信电话发送、拨打的频次强度与行为边界,并非通信内容的商业营销属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亦确立了营销短信电话发送、拨打的事前同意原则,是否征得消费者事前同意,是界定合法营销与骚扰扰民的核心法定标准,而非短信电话内容是否属于商业营销范畴。消费者事前授权与否,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高度私密性,运营商无法通过技术手段识别。由此可见,运营商即便能够精准识别商业类通信信息,也无法甄别其是否符合事前同意规则,贸然依据内容标签实施批量拦截,极易引发过度管控、误判误拦,将不当限制正常商事沟通、亲友联络等合法通信行为,进而侵害社会公众正当通信权利。

治理短信电话营销扰民乱象,单纯依靠行政施压倒逼运营商强化末端拦截,属于治标不治本的治理路径,难以实现长效规制。唯有系统性厘清运营商、经营者、消费者三方的法定权责边界,构建权责清晰、分工协同、多元共治的治理体系,方能实现合法经营、权利保障与秩序维护的有机统一。

在治理格局中,运营商的法定定位是通信服务的提供者、网络运行秩序的维护者,而非通信内容的审查者与执法者,其处置行为必须恪守法律保留原则与最小必要原则,仅可针对法律明确规定、有权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通信行为采取限制性措施。与此同时,运营商作为网络服务的组织者,需对使用其通信服务的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生态承担有限管理监督义务,督促经营者合法营销。

经营者是营销短信电话的发送、拨打主体,是营销扰民问题的症结源头。根治营销短信电话扰民乱象,必须坚持源头治理。各类经营者应当牢固树立依法经营理念,严格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恪守商业营销的法定边界,严格落实事前同意、一键退订、限量推送等义务,规范开展商业营销行为。同时,必须严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底线,严禁非法获取、非法交易、违规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从源头压缩精准骚扰的生存空间,筑牢个人信息安全的制度防线。

消费者既是私人生活安宁不受非法侵扰的权利主体,更是治理营销扰民问题的重要参与力量。一方面,消费者可主动运用运营商提供的骚扰拦截、营销退订等便民服务,自主设置个性化防护规则;另一方面,对未经许可的恶意骚扰、高频推销、违法营销行为,应主动留存证据,及时向市场、金融、教育等部门举报,为行政监管执法提供精准线索。

从过往单一依赖运营商末端拦截的被动管控模式,转向源头规制、用户自治、监管兜底协同发力的综合治理模式,既是全面落实宪法与民事法律权利保障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数字时代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生福祉、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关键举措。

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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