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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9 01:21: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交换局间的信令大致分两类:一类是与话务有关的,如两个MSC之间的ISUP信令;一类是跟话务无关的,如MSC与HLR之间的MAP信令。
查了一下规范,标准情况下选取第16时隙用于传送信令,如16时隙不可用再选择其他时隙。
这个国家规范对于上边第一类信令没问题,但对于第二类的MAP信令,比如MSC到HLR开了16条64Kb/s的MAP信令,按理说根据国家规范,就要开设16个E1、每个E1传1个64Kb/s,这样就又太浪费传输资源,实际上常见的一般开设2个E1或4个E1,每个E1上传送8个或4个64Kb/s信令。
现在不解的地方就是:对于上边关于第二类信令所举的例子,国家规范里没有明确的说法,当然规范里也提到除了第16时隙外也可用其他的时隙,但这样的话是否意味着对于MAP信令,可以任意在E1里指定时隙传送信令呢?
PS:规范里提到的“若16时隙不可用”,这是指的什么条件下发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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