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
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全面启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一年以来,经过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在减少占用土地资源、保护环境和景观、节约建设投资、加快通信发展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依然面临地区及企业间差异较大,操作层面问题较多,站址资源稀缺场所进入难等困难和问题,任务依然艰巨。为进一步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按照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现场推进会会议精神,现提出2010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共建共享的考核工作
(一)考核指标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三家基础电信企业的全国设施共建率均应不低于以下水平:铁塔42%、杆路15%、基站30%、传输线路16%;共享率均应不低于以下水平:铁塔30%、杆路52%、基站33%、传输线路50%。
(二)奖惩办法
上述8项考核指标中如有未完成的,则在国务院国资委对集团公司业绩考核中按每项0.125分进行减分,最高减1分。同时如发现违反《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禁止性规定的,则在国务院国资委对集团公司业绩考核中直接减分,在全国范围内累积违反3次,则减0.1分,并以此类推,最多减0.5分。对确有特殊情况的,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将酌情研究处理。另外,领导小组将根据情况,对集团公司及各省级企业的共建共享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其他地区的经验,与相关管理手段相结合,制定本省共建共享目标和相关奖惩办法。
二、关于重点领域的共建共享
(一)重点场所的共建共享
对于进入铁路、地铁、高速公路沿线,机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大型场馆等6类重点场所进行基站(含铁塔)和传输线路(含管道)等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具备共建条件的必须共建,具备共享条件的必须共享,各级电信运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共建共享程序执行。未经共建方同意,不得自行与重点场所的建设或管理单位签署进入协议。各省通信管理局每季度将本省电信企业参与铁路、地铁、高速公路沿线,机场、国家级及省级风景名胜区、大型场馆共建共享的计划和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第一个月随月报报送)。省级电信企业应按照省通信管理局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二)继续支持TD网络建设
按照支持中国移动TD-SCDMA网络建设等有关要求,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应开放共享可用基站(含铁塔)和传输线路(含管道)等资源支持TD建设,中国移动应保证依此申请共享的资源用于TD网络建设。
(三)跨省干线光缆的共建共享
对于跨省干线光缆建设,集团公司必须按照共建共享程序执行,具备共建条件的必须共建,具备共享条件的必须共享。执行过程中若遇重大问题,可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
对于上述三类重点领域的共建共享,如发现电信企业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则参照违反《紧急通知》中有关禁止性规定处理,纳入考核减分。
三、关于统计报表
(一)增加统计报表
为促进管道和室内分布系统的共建共享,并为2011年纳入考核指标提供数据基础,自2010年6月起,在《关于调整共建共享统计报表的通知》(工信通简函[2009]160号)中要求的统计月报表基础上,相应增加管道和室内分布系统的汇总表、共建明细表和共享明细表(第一次数据在6月前10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有关指标解释
共建率、共享率、自建预留、铁塔、杆路、基站、传输线路和管道的指标解释与《关于2009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09]386号)和《关于调整共建共享统计报表的通知》(工信通简函[2009]160号)中的相同。
室内分布系统以楼宇或需覆盖的室内场所内铺设的天馈线系统套数进行统计;同一楼宇或需覆盖的室内场所,因需覆盖不同区域而采用多个信号源(宏基站、直放站、RRU等)分片覆盖的,如不同分片区域为同一移动网制式信号按1套室内分布系统统计;多个制式的移动网信号源(宏基站、直放站、RRU等)共同使用1套天馈线系统按1套室内分布系统统计。已有室内分布系统按本企业已竣工验收或已投入使用的室内分布系统套数进行统计;使用本企业已有的天馈线系统新建的室内分布系统不计为新建室内分布系统;室内分布系统部分或全部天馈线系统共建或共享,计为该套室内分布系统的共建或共享。室内分布系统进行共建时,按天馈线系统的产权归属进行统计。室内分布系统的自建预留,即室内分布系统应至少保证其他两家2G网络或3G网络的1套室内分布系统使用。
(三)加强月报统计
各省通信管理局和各电信集团公司要严格执行共建共享统计数据月报制度,每月10个工作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上月统计数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编发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情况通报,对全国各省和各集团公司主要统计数据以及迟报和错报情况进行通报。
(四)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为确保共建共享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2010年开展一次全国共建共享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先请各集团公司和各省通信管理局在2010年5月至7月期间对共建共享统计数据进行全面检查,并于7月底前将检查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检查内容包括:相关统计制度和统计人员的落实情况,各项统计要求、统计口径是否理解执行准确,抽查现场核实统计数据等。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情况在8月至9月组织抽查。
四、其他配套政策措施
(一)出台价格指导标准
各省通信管理局应借鉴已出台共建共享价格指导标准的省的做法,积极协调相关单位或企业,在2010年内出台或完善纳入考核指标的各类设施的本省共建共享价格指导标准,包括租用价格和结算标准等,并将完成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调研、协调和指导,并针对有关共性问题提出指导原则或政策措施。
(二)推进信息系统建设
各省通信管理局应借鉴已开发信息系统的省的经验,参照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当地企业开发共建共享信息系统(内容包括资源数据库、共建共享流程的网上处理、信息交流、统计报表、共建共享效益评估等),并可根据情况分步建设、逐步完善。各省级电信企业要按当地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开发和完善自身的共建共享信息系统,并承担省内共用信息系统的相关建设。
(三)完善企业内部保障制度
各集团公司要制定并完善有关内部制度,将共建共享纳入计划、财务、工程的流程和管理信息系统,保障共建共享资金,并制定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措施。各企业集团公司要将有关落实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继续加强探索创新
各省通信管理局、各级电信企业要积极探索,在共建共享新技术应用、推进第三方建设维护模式等方面开展实验和试点。各集团公司要在统一企业间共建共享有关标准、协议方面积极开展研究和试点。
(五)依法有序开展共建共享
各电信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签订相关协议开展共建共享,避免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破坏通信设施、私自搭建等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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