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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3 19:49: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海油类似的文件,仅供参考
中海油:《关于健全人员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员工能进能出的体制机制,按照《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公司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合法权益。
(二)积极稳妥原则。
总公司和各单位积极贯彻经济有效、精干高效原则,从严从紧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同时要结合各单位实际,把握好人员退出工作的节奏和力度,尊重员工选择,规范履行程序,确保稳妥扎实推进。
(三)配套改革原则。
健全人员退出机制与深化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开展竞争上岗、加强岗位管理和合同管理、强化绩效管理等紧密结合,系统配套推进。
二、具体措施
(一)协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在战略转型、业务调整等情况下,职工可选择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各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政策范围内,适当给予一次性企业补助。
各正常经营单位,应加强考核,建立优胜劣汰机制,通过加强考核,强化竞争上岗、显化富余。建立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机制,完善退出渠道,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循环模式。主要包括三方面工作:一是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加大主动解除淘汰力度,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员,按规定支付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建立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竞争淘汰制度,制定包括评价范围、评价方式在内的考评管理办法,按照考核结果,动态确定淘汰比例;三是做好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人员的期满考核工作,及时终止不符合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
(二)提前退休。
对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的特殊工种(含有毒有害等),可按规定为员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大、人员分流安置任务重的单位,应积极与地方社保部门沟通,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政策范围内,对提前退休人员适当给予一次性企业补助。
(三)内部离岗退养。
因产业结构调整、机构改革、经济性裁员等原因需要分流的人员,以及海上生产作业人员,与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经本人申请,所属单位同意,可实行内部离岗退养。
各单位可模拟退休计算其生活费,参考社会统筹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其离岗退养待遇。离岗退养待遇由各企业支付,各单位应保证本单位新老政策离岗退养待遇的连续性。以离岗退养待遇标准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其中:离岗退养第一年需个人缴纳的各项保险、公积金部分按其生活费计算扣缴,个人实际应缴的超出部分由企业承担。实发离岗退养待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离岗退养期间,参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相应调整离岗退养待遇。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内部离岗退养为阶段性人员退出措施,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各单位要从严审批。
(四)待岗培训。
富余人员较多单位,可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对本企业工龄10年以上未上岗人员,可选择参加待岗培训。待岗培训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并签订待岗培训协议书,确定待岗培训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理设置待岗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待岗期内可以继续参加系统内空缺岗位的竞争上岗。待岗期间应定期到单位报到,参加学习培训和相关活动。
待岗培训期间发放本人基本工资,个人社会保险、补充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正常缴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培训期间劳动关系不变,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待岗培训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应终止劳动合同。待岗培训期满仍未上岗的,应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所属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控制用工总量和平稳实现人员分流安置的认识,切实转变用工理念。各单位要通过党委中心组学习、工作例会、职工大会、班组会议等形式,层层宣传贯彻加强用工管理的重要意义,使员工认识到只有加强用工总量管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才能有效提高企业竞争力、提升人力资源价值,牢固树立经济有效、精干高效的用工管理理念,牢固树立依法平稳推进人员退出机制建设的工作理念。
(二)规范操作程序。
各所属单位要结合企业发展规划、深化改革要求和劳动组织优化及员工队伍现状制订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各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应报总公司批准。
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民主程序。制订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应与职代会协商,征求职代会的意见,并公之于众;企业没有成立职代会的,应与企业职工民主推荐的职工代表进行协商;各单位应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各单位应将分流安置工作流程进行公示,保证全过程公开公正、依法依规进行。对于分流安置人员较多,所在地政府有相应规定的,职工安置方案审议通过后,应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三)完善配套机制。
总公司结合加强用工总量和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研究制定激励约束办法,对控制总量、优化用工、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益、妥善分流安置离岗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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