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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1 14:44: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其他账户 于 2017-5-31 14:18 编辑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中国联通*市分公司,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不同意将原告手机号码……变更为“腾讯大王卡”资费套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电信在售资费方案的自主选择权;
2、请求判令被告将原告上述手机号码变更为“腾讯大王卡”套餐。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我入网联通,成为联通用户。2017年*月*日,我要求将所用资费套餐变更为被告公司推出的“腾讯大王卡”套餐,被该公司拒绝。我认为联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普通消费者对电信在售资费的自主选择权,要求被告将原告的资费套餐变更为“腾讯大王卡”套餐。理由如下:
中国联通与腾讯公司推出的“腾讯大王卡”套餐,属于联通公司公开销售的资费套餐。
根据有关资料,腾讯王卡(含小王卡、大王卡、天王卡,目前小王卡已经停售)是中国联通与腾讯公司共同开发的创新型型通信产品,产品资费主案由集团公司与腾讯公司共同设计,由腾讯公司在其自营渠道推广。中国联通集团公司负责营业与计费支撑,省级公司负责开卡配送、网络及售后咨询投诉服务。原告认为:
1、“腾讯大王卡”是联通公司的在售资费套餐。该卡的号段均属联通公司使用,联通公司负责套餐的设计、营业、计费、配送及咨询投诉服务。腾讯公司并没有提供电信服务的资质,仅仅参与了设计,并提供推广渠道。因此该套餐并不属于腾讯公司的资费套餐。
2、中国联通与腾讯公司约定,“腾讯大王卡”由腾讯公司在其自营渠道推广,并不在中国联通的渠道推广,刻意为联通老用户转入制造障碍。这不但不能成为联通公司拒绝老用户转入的理由,还应当追究其怠于履行“为用户选择适宜资费方案提供便利和必要帮助”义务的责任。
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四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以不正当手段-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3《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信部清〔2006〕630号》。
一、移动通信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在同一移动电话归属地内(俗称“移动电话本地网”),移动通信企业应保证本企业同一网络的原有用户,可以在不改变号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使用本企业的所有资费方案(已停止发展用户的除外)。
4《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182号     二、电信企业自主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方案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原则,考虑用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业务打包等多种资费方案供用户选择。资费方案结构应科学合理、简单清晰,方案中需列明资费标准、计费方式、对应服务等内容。对涉及用户基本通信需求的固定语音、移动语音、短信息、宽带等业务,电信企业进行打包销售时,必须另外提供包内单项业务单独的资费方案。鼓励电信企业为城乡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在同一本地网营业区(或业务区)内,电信企业应保证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对资费方案具有同等的选择权利。涉及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资费方案,应在执行前告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资费方案应在执行前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四、电信企业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中应包含资费标准、计费方式、对应服务和适用期限等内容。应充分尊重用户自主选择权,为用户选择适宜资费方案提供便利和必要帮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与用户约定的资费方案。在计费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标准准确计费,至少提供一种便捷的自助查询方式,供用户查询自身通信费用信息,确保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入网协议、变更协议、缴费单据等(证明原告系联通用户)
2、10010客服录音(证明联通公司拒绝老用户转入“腾讯大王卡”套餐,注意含有所使用号码、客服编号)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参考资料:
1)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回函(证明该局确认江苏联通的腾讯小王卡不支持老用户转入的行为,限制了用户对电信资费方案的自主选择权)
2)2017年5月1日江苏卫视“公共新闻频道”“政风热线”节目节选(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耿力扬在节目中证实,中国电信禁止老用户转入新开发的“嗨卡”套餐,违反了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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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jpg

民事起诉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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