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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3 22:42: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一

被告人叶某在改造鱼塘施工中,由于疏忽大意,将一根正在使用的电信光缆挖断。案发地埋有光缆多年,塘岸边的水泥桩上写有电信光缆的字样,养殖塘旁边也有警示牌。案发后,叶某立即停止施工,积极配合电信传输局的人一起恢复光缆,主动赔偿15万元人民币损失费,并取得了受害单位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因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致三条长途干线大容量波分系统中断时间达129分钟,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案例二

被告人张某系某建筑安装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因通信光缆妨碍施工,在与电信单位巡线员协商未果情况下,2012年8月张某指使挖土机挖断长约30米通信光缆,致使大面积通信中断,造成通信基站全阻16个,部分阻断52个,影响约2万手机用户通话及上网,宽带中断4949房,固话中断2480门,政府及企业客户共158条电路中断,造成被害单位769767.14元损失。

本案中,被告人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超过1万门用户中断1个小时以上,财产损失巨大后果严重,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法院一审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

通信光缆承载着全球超过99%的互联网流量,如同血管般密集分布,输送着人类通信的“血液”,不仅对通信行业本身极为重要,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建房子、造地铁、修马路等施工项目越来越多,在挖掘机在施工中,挖断光缆的事件频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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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重要通信基础设施,一旦挖断光缆,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施工人员还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目前,电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
• 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48、49、5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 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2. 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3. 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4. 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5.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 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2. 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

3. 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的;

4. 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

5.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指使、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的,按照共犯定罪处罚。

本解释中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依据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第48、49、50条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九条

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违反前款规定,损害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

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应当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难以避开或者必须穿越,或者需要使用已建电信管道的,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光缆作为通信传输的载体,是信息社会的命脉,其作为关键的通信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郑重提醒:

施工前请确认周围是否有通信光缆警示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做到措施到位、人员到位、探测设备到位,严禁在地下管线不清楚的地方施工,严禁盲目开挖、野蛮施工;如挖伤、挖断光缆,应立即停止施工,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上报,做好现场保护,积极配合电信单位抢修。


保护光缆,人人有责!


转自网优雇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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