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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9 09:57: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3. 1 一般规定
3. 1. 1 工程项目施工应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接受交底的人员
应覆盖全体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因素;
2.针对危险因素制定的具体预防措施;
3.相应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标准;
4.在施工生产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5.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3. 1.2 对于有割接工作的项目,割接前应制定割接方案,充分考
虑安全因素,并同时制定应急预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 2 施工现场安全
3.2. 1 在公路、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通航的河道等特殊地段和
城镇交通繁忙、人员密集处施工时必须设置有关部门规定的苦示
标志,必要时派专人普戒看守。
3.2.2 在城镇的下列地点作业时,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立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防护围栏等安全设施,并设置警戒人员,夜间应设置
警示灯,施工人员应穿反光衣;必要时应架设临时便桥等设施,并
设专人负责疏导车辆、行人或请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管理,架设的便
桥应满足行人、车辆通行安全,繁华地区的便桥左右应设置围栏和
明显标志:
1.街巷 拐 角 、道路转弯处、交叉路口;
2.有碍行人或车辆通行处;
4
3.在跨越道路架线、放缆需要车辆临时限行处;
4.架空光(电)缆接头处及两侧;
5.挖掘的沟、洞、坑处;
6.打开井盖的人(手)孔 处 ;
7.跨越十字路口或在直行道 路 中 央 施工区域两侧。
3. 2. 3 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应随工作地点的变
动而转移,作业完毕应及时撤除、清理干净。
3. 2.4 施工需要阻断道路通行时,应报请当地有关单位和部门批
准,并请求配合。
3. 2. 5 施工人员应阻止非工作人员进人施工作业区,接近或触碰
正在施工运行中的各种机具与设施。
3. 2.6 在城镇和居民区内施工有噪音扰民时,应采取防止或减轻
噪音扰民的措施,并在相关部门规定时间内施工。需要在夜间或
在禁止时间内施工的,应报请有关单位和部门批准。
3. 2. 7 在通信机房作业时,应遵守通信机房的管理制度,按照指
定地点设置施工的材料区、工器具区、剩余料区。钻孔、开凿墙洞
应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需要动用正在运行设备的缆线、模块时,
应经机房值班人员许可,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实施,离开施工现
场前应确认设备运行正常,并及时清理现场。
3.2.8 从事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帽。
3. 2. 9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如发现身体不
适合高处作业时,不得从事这一工作。
3. 2. 10 高处作业时,所用工具、材料应放置稳妥,不得扔抛工具
或材料。
3. 2. 11 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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