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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6 10:50:4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19799999999 于 2018-10-26 10:55 编辑

运营商电话营销邀约行为属于霸王条款,运营商利用信息不对称,单方面指定逃避法律义务的业务规则,限制消费者权利,损害消费者利益。排除,剥夺消费者的资费选择权。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
信部清〔2006〕630号

  一、移动通信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在同一移动电话归属地内(俗称“移动电话本地网”),移动通信企业应保证本企业同一网络的原有用户,可以在不改变号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使用本企业的所有资费方案(已停止发展用户的除外)。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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