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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3 19:03: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施工现场及其他工作场所因各种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大型机械倾覆、火灾、爆炸、治安事件、相关方集体投诉、被政府有关部门查处、被媒体曝光等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险兆的应由项目经理或有关负责人立即上报至公司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
二、项目经理或有关负责人必须在事故、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及时向所属单位报告,各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造成人员伤亡的还应同时报告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及公司安全科并填写事故快报。
三、事故、事件报告后项目经理或有关负责人应密切跟踪事态发展,若事态有所变化,及时再向上报告。
四、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如有能力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项 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小组负责人。
2、项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项目部应急救援小组应立即派专人保护事故 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五、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 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或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 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第 按一项”所列程序逐级上报。
3、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部门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部门(项目)。
六、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特别重 大事故的报告要求是:
1、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主管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在 24 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
2、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七、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必须认真接受调查,积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安全科针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意见,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
九、项目经理或有关负责人负责保护现场,不准破坏、伪造事故现场,不准瞒报,不准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如有违反,按公司《关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章的处罚细则》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十、公司一旦发现所属单位发生对事故、事件的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一经查实、从严处罚,并对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按《责任状》有关规定给予加倍处罚。
十一、安全事故登记划分管理和相关规定 按照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按照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 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 1-2 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 3-9 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 10 人以上(含 10 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
(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 1 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按照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按照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
1996 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 (含 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 7 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 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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