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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0 10:13:1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19099999999 于 2019-2-10 10:32 编辑

运营商的邀约行为是限制老用户变更套餐后,损害用户资费选择权的新方式,利用大数据将公众用户区别为目标用户,非目标用户,对同等交易条件的用户实施不同的价格策略,以提升存量用户价值为目的,利用外呼系统对老用户电话营销优惠资费,而对于有使用需求的老用户却限制办理,投诉通信管理局会认为该行为不违反电信法规,但是该行为侵犯消费者隐私权,区别对待用户,价格歧视,可以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运营商的价格违法行为。

本人的往月消费情况属于用户个人隐私数据,可以体现用户的消费习惯,消费水平,是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和通信秘密,运营商将消费者的往月消费情况等个人隐私信息,以此作为业务办理条件筛选用户和区别对待消费者,通常情况下如果用户本人到运营商自有营业厅查询本人往月消费情况时,需要本人持身份证进行查询,而运营商利用自身行业便利,将用户的个人隐私数据,包括往月消费情况,对应到个人信息用于电话营销,在没有争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将用户个人隐私数据用于商业用途,以此达到提升存量用户价值的目的,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和通信秘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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