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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9-7-20 17:27: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和大家探讨一个问题,营改增之后表二的“税金”更名为“销项税额”,
原表二的税金我是不打折的(即计算过程中涉及人工费的地方都是用折前的)
依据是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可是营改增之后 税金 变成了 销项税额
工信部的
营改增
后设工程
定额
调整的说明(中心造[2016]08号文件也说了,将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等纳入企业管理费,没有了这几税,感觉销项税额好像和原来的税金还不是完全一样,那么这样的话,感觉上销项税额好像就可以打折了。。。


论坛里面大神多,求教了,
PS:拿文件说话,无依据的就不讨论了,没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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